材料
序号 | 史料 |
① | “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 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无可与虑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 舍所好而行所恶。” |
② |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③ | “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夫此三者,各有所 施,而化之为贵。” |
④ | “刑重者,民不敢犯, 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 |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重法派和重德派的异同点并谈谈你的历史认识。
A.有助于统治者德治观念的加强 | B.有利于对民众实施教化 |
C.是古代政权合法性的仪式见证 | D.是敬天思想的历史传承 |
材料 家风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可以追溯至先秦时代,以民为本、重视民生成为此时王室家风中的重要内容。春秋战国时期,“礼”的学习贯穿于家庭教育之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孔子对其子孔鲤的过庭之训,孔子认为“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汉朝以来,立德修身、重视治学、学而优则仕的家风逐步形成,大量家训开始出现,譬如汉高祖刘邦遗嘱《手敕太子文》,教导其子刘盈要“读书练字,尊老用贤”。魏晋南北朝时期,新的社会思潮不断涌现,但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家风文化仍然占据主流,忠孝礼仪、读书修身、勤俭节约仍旧是传统士族家庭进行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如诸葛亮的《诫子书》、曹操的《诫子植》。除了诫子文书之外,《颜氏家训》的问世意味着我国拥有了第一部系统成熟的家风教育文献,直接推动了我国家风文化在民间的大发展大繁荣。李唐帝国时,家风文化的一个鲜明特点是“重视知识、读书论学”,这得益于文官科举选仕制度的确立。
宋明时期,出现大量家训读本,如司马光的《家范》、陆游的《放翁家训》等,内容涉及忠君爱国、读书学习、修身立世、礼仪规范、勤俭节约、齐家守业等,集中体现了当时士大夫阶层家风的主要内容。宋明时期,以儒家家风为主体,以商贾家风、女子家风等为有益补充,中国传统家风文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具备了成熟完备的理论形态。
——摘编自张贝:《历史视域下的中国传统家风文化及当代价值》
(1)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家风的主要特征。(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传统家风传承发展的积极影响。
A.儒法一体观念普及 | B.社会矛盾得到缓和 |
C.法治思想有所发展 | D.礼乐制度趋向崩溃 |
材料一 从先秦经秦汉到曹魏,随着令的编集和完善,律由原可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体系,变成大致固定和封闭的体系。《魏律》是秦汉法典体系演变成果的集中体现。《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泛指汉律篇章之多。从文本上看,律、令都有一个由原始的诏书到改写成精密的法律条文的过程。无论是内容还是法律效力,秦汉时期的律、令似乎并无不同。
——摘编自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
材料二 公元前27年,屋大维废共和而行帝制。皇帝敕令开始显示力量,并逐渐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在帝政前期,皇帝敕令并不经常被使用,而是借由元老院之手颁布法律。以公元235年塞维鲁斯遇刺为起点,罗马帝国开始分崩离析。政治动荡使皇权愈发集中,皇帝操纵了立法权。皇帝敕令几乎成了唯一的法律渊源,甚至被直接称为“法”。在查士丁尼的支持下,东罗马帝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汇成《罗马民法大全》)。在《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教科书)一书中,保留了大量的皇帝敕令。
——摘编自沈超《从皇帝敕令的演进过程看罗马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材料三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基于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经由学者的呼吁以及最高决策层的决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法治任务与目标,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由此拉开帷幕。“我国民法学界以后讨论的问题也不再是“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而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
——摘编自李星、王利民《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秦汉法典与古罗马法律的相同之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秦汉法典与古罗马法律演进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A.政治实践中具有人文意识 | B.神秘主义仍占据统治地位 |
C.国家重视对民众培养教化 | D.儒家观念对政治影响较大 |
记载 | 出处 |
“明刑(慎罚)"怀刑”“敏谏罚讼" | 《大盂鼎》 |
“流宥五刑(用流放的惩罚来宽宥应处“五刑’的人),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尚书.舜典》 |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比喻统治者宣布法令,不宜仅布之官府,而宣布之民间) | 《周易.小过》 |
A.表明先秦时期法制较为健全 | B.体现了德治的思想与精神 |
C.折射出法治思想得到了弘扬 | D.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修养 |
材料:古代中国追求和睦友好,向往“无讼”社会。首次明确提出“无讼”的是孔子。老子“无为”在诉讼上即归于“使民不争”。法家重刑,根本是为“无刑”也即“无讼”。“秦汉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原则”。至两宋调处制度化,明清则臻于完备。“明德息讼”官吏才会赢得好口碑,得到统治者赞赏。教化不成的兴讼之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等均会被视为“待罪之身”。明代建构了双重调解程序:先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不能解决时再行诉讼,里老调处是民事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司法官也优先调解。清代州县诉讼内调解具强制性,当事双方需“遵命和息”。清代还存在委托调解制度,即州县接到诉状,认为事微不值或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则将诉状转达乡保、族长调处。又因民事纠纷多发于乡里,乡保易闻真实,这种“半官方”的乡保调解,不但极常见且十分有效于纠纷解决。当然官府也必然同时严密监控和管理。
——摘编自张嘉军《古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初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推动我国古代民事调解机制形成发展的原因。
(2)请从“古为今用”出发,评价我国古代民事调解机制的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