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 | 出处 |
“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 《周书·酒诰》 |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 《左传》 |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 《后汉书·陈宠列传》 |
A.华夏认同观念的增强 | B.中华文明的本质特征 |
C.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 | D.礼法之争的发展演变 |
榜样类型 | 代表人物 | 榜样类型 | 代表人物 | ||
家庭榜样 | 父亲榜样 | 舜、孔子等 | 政治榜样 | 圣王榜样 | 尧、舜、禹、商汤、文王、武王等 |
母亲榜样 | 文王之母大任等 | 圣人榜样 | 孔子、周公、伊尹等 | ||
孝子榜样 | 舜、文王、曾子等 | 贤人榜样 | 皋陶、太公、史鱼等 | ||
丈夫榜样 | 舜、曾子等 | 君子榜样 | 史鱼、蘧伯玉、子产等 | ||
妻子榜样 | 杞梁之妻等 | 教师榜样 | 孔子等 | ||
睦亲榜样 | 舜等 | 学生榜样 | 颜回、子贡等 |
A.封建统治者竭力宣扬纲常伦理道德 | B.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
C.儒学积极迎合社会大众的精神需求 | D.儒家榜样成为社会教化活动的重要载体 |
材料 中国古代儒、法两家鲜明地提出德治和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并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战国时期取得胜利,儒家德治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显学。儒家以性善论作为实行德治的人性基础,而法家以性恶论作为实行法治的人性基础,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都在实践中发挥了彼此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编自姜登峰《中国先秦德治、法治及人性基础》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自拟一个论题,并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完整)材料一 西周至春秋时期是传统社会契约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的契约称“约剂”,分为“大约剂”(“邦国约”)“小约剂”(“万民约”)。从战国到西晋时期,契约主要用于民事范围,包括土地买卖、租佃、民间财物借贷等领域,该时期民事契约通常被称为“券”。东晋至五代时期,木“券”逐渐发展为纸“契”,增加了保人参与并承担代偿责任的约定;政府开始干预民间契约行为,主要是征收交易税和发卖“印纸”。当时民间土地交易,当事人到官府交纳契税时,由官府在民间契约上加盖红色印章,这样的契约被称为“红契”。到了元明时代,“契”的范围逐渐被固定在具有处分重大财产、人身权益的协商场合,而作为民间物权关系的租佃文书、商业文书和社会管理的协议则多数命名为“约”。
材料二 明代财产契约行为的交易对象不仅包括耕地、林山、宅基、房屋等不动产,还包括车船、牲畜、粮食以及日用品等。可以说“明代民间社会民事契约行为无处不在”。明代地方官吏在解决民间户婚、田土等“细故”纠纷时,常把案发地的民间契约作为认定事实的事实依据。……对于违反社会纲常礼教、可能影响政府的政治稳定的民间契约行为,则予以否决。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徐嘉露《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
材料三 19世纪末期以来,郑观应等人提出“商政”思想的付诸实践以及美国宪法、日本法学等西方法理的传入推动了近代中国契约法规的重要转型。清末修律活动持续将近十年,制定了包括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典。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内务部通伤保护人民财产令》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北洋政府时期,商事契约法发展起来,商事习惯在商事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中华民国民法》为主体的契约法,无论从体例、法律原则,还是具体法律内容,都趋于成熟,代表中国近代契约法的最高成就。
——摘编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代契约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近代契约制度新发展的表现。
材料一 西周晚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承袭西周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传统。平王东迁后,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政权下移。各诸侯国统治者为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晋国地处河汾之东,炎帝故里,周边尽是戎狄国家。晋国虽属于以礼乐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宗周文化系统,但晋文化多从实际出发,宗法制文化淡薄,呈现尚实性特征,礼崩乐坏容易发生。自春秋伊始,晋国不断废旧革新,当其他诸侯国处于“尊尊亲亲”方针时,晋国已经开始启用“尚贤尚功”的用人方针,导致大量贤能的贵族登上政治舞台。春秋中后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晋国本来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有可能最早在这里出现。晋平公在位时(公元前557~前531年),范宣子任晋国执政,制定刑书,并未公布。公元前513年,这部法被赵鞅、自寅铸于铁鼎,公之于众,标志着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论晋国的文化精神》整理
材料二 罗马法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直到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律在实质上是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公民法,即“为本国公民而颁发的法律”,具有狭隘性。当国家扩展到一定的地步,外来人口增多,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旧有的法律便不再适合管理国家,于是适用于罗马境内各个民族以及外籍人的万民法产生,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战争、对外扩张为万民法的诞生提供了条件,同样地,万民法也为罗马在军事上不断向外扩张版图而衍生出的扩大的地理空间的统治提供了保障。随着帝国境内各方贸易关系的不断加深,各方开始学习对方的贸易制度和规则,使得罗马法包含的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和理性原则被逐渐推广开来。而这样的转变带来的不只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对于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也有着积极作用。单单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万民法中所确定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已经达到了十分严谨的程度,被后世立法所广泛采用。
——摘编自许小亮《“市民法—万民法”的演进逻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晋国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发展史上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意义。
(3)综合上述两则材料,谈谈你对法律演进的认识。
A.儒法一体观念普及 | B.社会矛盾得到缓和 |
C.法治思想有所发展 | D.礼乐制度趋向崩溃 |
A.反映等级秩序走向瓦解 | B.说明法家思想更适应现实需要 |
C.适应阶级关系变动需要 | D.表明郑国和晋国率先走向法治 |
A.依靠血缘宗法维护统治 | B.构建海内一统的理想蓝图 |
C.借助天命实现政治认同 | D.消除社会底层的敌对情绪 |
A.中国法律体系比西方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 B.中西方法律都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要目的 |
C.西方法律对近代法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 D.中国法律十分严苛并且极力维护君主专制 |
材料一 西周时期,天子是最高统治者,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并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以下设“士师”“青史”“司刑”“司刺”“司圜”等官职,协助司寇处理具体刑事案件;又设“市师”“贾市”,处理具体货物交易中的民事纠纷案;设“夏官”“地官”,处理土地、婚姻案件。在地方,国都以外百里以内,称为“国中”,设司法官“乡士”;国都100里以外300里以内,称为“郊”,设司法官“遂士”。乡士和遂士负责审理所辖范围的刑事案件。
——摘编自李用兵《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材料二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还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大理寺对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都察院对刑部的审理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皇帝还会派遣巡按御史巡察各地。地方上,省级专设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有权审理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无权擅决。在州县的里设有“申明亭”,调处民事纠纷。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其被皇帝特命兼管刑狱,直接听命于皇帝。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相对于西周,明代司法制度的不同。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建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