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重视维护伦理秩序 | B.主张用法律解决争端 |
C.具有德法并重思想 | D.注重法治体系的完善 |
材料一 中国古代,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固然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但“法密则国无全民”。汉代制定法律凡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到《北齐律》的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隋《开皇律》又约为五百条。唐承隋制,当大乱之后为谋求大治,务须“安人宁国”;故加强法制,力求审慎、简明,于是《唐律》根据隋律再为省并。古代统治者认为,公布法要是国家严肃的大事,商鞅“徙木立信”而令出必从,秦国由此富强;新莽自乱其法,终于崩溃;唐太宗鉴于隋末的法令多变,认为立法要审慎,律条要简明准确,颁行后要有稳定性,便成了后世制定法典的准绳。天下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古代法制并不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的那样。从《商君书》的“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到唐初立法的“取合时宜”,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总之,在我国古代史上,一朝结束,一朝兴起都制定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摘编自杨廷福《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
材料二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认为,元败于“纵驰”,因而主张“刑用重典”,即“重典治国”。在立法层面,明朝颁布制定了天量的法律来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大明律》规定,设“六赃”罪,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贪赃行为,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明律中严厉惩罚贪赃枉法的条文比前朝法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致全面。在刑法制度上,对于违反法律官员的处罚,量刑较之前朝加重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官吏的定罪一旦判定,则该官吏永久被除名,终身不得录用。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说:“明处法令行之久矣,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之趋避。”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他深知农民阶级的威力之大,因此必须管理好人民,既要体恤民情,又要防止民众力量过于强大。
——摘编育蔡芃《论明代法治的“重典治国”及对中国当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代法治政策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运用法律治国与前代的不同。
材料一 中国古代民富思想的渊源极早。早在殷末周初的《周易》中就有重农抑商、节欲恤民、平施共富的民富思想内容的记载。随着西周初期“敬德保民”思想的出现,民富的思想逐渐在一些文人雅士中受到重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中的阶级关系也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加之统治者治国的理念和方法还处于尝试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相对宽松的“百家争鸣”的文化氛围,于是先贤们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一些对于治国安民的看法,就出现了以儒家、墨家、法家等为代表的学者,根据自家学派的阶级立场,阐述对“民富”思想不同见解的局面。
——摘编自刘晓欣《先秦儒家的民富思想探析》
材料二 孙中山在其三民主义中认为,民生主义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国强才能民富,国强是民富的基础,但民富才是国强的最终目的和最可靠的保证。1912年,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中说道:“中国近代患贫极了,因而在行社会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时,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能开发其生产力则富,不能开发生产力则贫。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政策措施,则是节制资本,平均地权。”五四时期,孙中山在其《建国方略》中指出:“中国今尚用手工业生产,未入工业革命之第一步,比之欧美已临第二革命者有殊,故中国两种革命必须同时进行,既废手工而采机器,又统一而国有之。”作为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富民强国的梦想,虽没能亲手实现,但却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引导着后继者们朝着这个目标奋进。
——摘编自于颖《孙中山富民强国的思想及其发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先秦民富思想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孙中山富民强国思想的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A.依靠血缘宗法维护统治 | B.构建海内一统的理想蓝图 |
C.借助天命实现政治认同 | D.消除社会底层的敌对情绪 |
A.成就霸业的理想 | B.依法立信的思想 |
C.富国强兵的理念 | D.救亡图存的信念 |
A.体现出丰富的儒家仁爱观念 | B.蕴含着顺应自然的哲学理念 |
C.充斥着复杂纷繁的迷信思想 | D.孕育着教化从善的社会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