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社会治理工具的选择 | B.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
C.诸子百家思想的交融 | D.诸侯国影响力之争 |
A.重视维护伦理秩序 | B.主张用法律解决争端 |
C.具有德法并重思想 | D.注重法治体系的完善 |
材料一 中国古代,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固然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但“法密则国无全民”。汉代制定法律凡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到《北齐律》的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隋《开皇律》又约为五百条。唐承隋制,当大乱之后为谋求大治,务须“安人宁国”;故加强法制,力求审慎、简明,于是《唐律》根据隋律再为省并。古代统治者认为,公布法要是国家严肃的大事,商鞅“徙木立信”而令出必从,秦国由此富强;新莽自乱其法,终于崩溃;唐太宗鉴于隋末的法令多变,认为立法要审慎,律条要简明准确,颁行后要有稳定性,便成了后世制定法典的准绳。天下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古代法制并不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的那样。从《商君书》的“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到唐初立法的“取合时宜”,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总之,在我国古代史上,一朝结束,一朝兴起都制定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摘编自杨廷福《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
材料二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认为,元败于“纵驰”,因而主张“刑用重典”,即“重典治国”。在立法层面,明朝颁布制定了天量的法律来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大明律》规定,设“六赃”罪,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贪赃行为,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明律中严厉惩罚贪赃枉法的条文比前朝法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致全面。在刑法制度上,对于违反法律官员的处罚,量刑较之前朝加重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官吏的定罪一旦判定,则该官吏永久被除名,终身不得录用。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说:“明处法令行之久矣,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之趋避。”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他深知农民阶级的威力之大,因此必须管理好人民,既要体恤民情,又要防止民众力量过于强大。
——摘编育蔡芃《论明代法治的“重典治国”及对中国当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代法治政策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运用法律治国与前代的不同。
A.礼乐社会秩序正式确立 | B.统治者以法律治理国家 |
C.由习惯法进入了成文法 | D.颁布法律条文教化百姓。 |
材料一 中国古代民富思想的渊源极早。早在殷末周初的《周易》中就有重农抑商、节欲恤民、平施共富的民富思想内容的记载。随着西周初期“敬德保民”思想的出现,民富的思想逐渐在一些文人雅士中受到重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中的阶级关系也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加之统治者治国的理念和方法还处于尝试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相对宽松的“百家争鸣”的文化氛围,于是先贤们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一些对于治国安民的看法,就出现了以儒家、墨家、法家等为代表的学者,根据自家学派的阶级立场,阐述对“民富”思想不同见解的局面。
——摘编自刘晓欣《先秦儒家的民富思想探析》
材料二 孙中山在其三民主义中认为,民生主义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国强才能民富,国强是民富的基础,但民富才是国强的最终目的和最可靠的保证。1912年,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中说道:“中国近代患贫极了,因而在行社会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时,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能开发其生产力则富,不能开发生产力则贫。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政策措施,则是节制资本,平均地权。”五四时期,孙中山在其《建国方略》中指出:“中国今尚用手工业生产,未入工业革命之第一步,比之欧美已临第二革命者有殊,故中国两种革命必须同时进行,既废手工而采机器,又统一而国有之。”作为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富民强国的梦想,虽没能亲手实现,但却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引导着后继者们朝着这个目标奋进。
——摘编自于颖《孙中山富民强国的思想及其发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先秦民富思想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孙中山富民强国思想的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材料一 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圜也。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礼记·经解》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材料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014.10.20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儒、法两家在治国理念上的差异,结合所学指出其中哪一流派的主张更符合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需要,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斯宾格勒关于法律的主要观点。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并阐明其意义。
A.依靠血缘宗法维护统治 | B.构建海内一统的理想蓝图 |
C.借助天命实现政治认同 | D.消除社会底层的敌对情绪 |
A.成就霸业的理想 | B.依法立信的思想 |
C.富国强兵的理念 | D.救亡图存的信念 |
A.体现出丰富的儒家仁爱观念 | B.蕴含着顺应自然的哲学理念 |
C.充斥着复杂纷繁的迷信思想 | D.孕育着教化从善的社会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