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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 公元前450年左右,《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打破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一定程度上维护平民的利益。 |
公元7世纪,《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 公元6世纪,《罗马民法大全》:蕴含平等、公正、保护私有财产等内容,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
1374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 | 1215年,英国《大宪章》:确立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原则 |
1646年,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粥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 1689年,《权利法案》: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为原则,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 |
材料 某西方学者指出,“民主”"资本主义""法治”和“公民社会”犹如四个长条黑匣子,是构建西方文明所需的四大支柱。在这些代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黑匣子内部,有着高度复杂且互相关联的制度在发挥着作用。正是因为这些制度优势,使得公元1500年后西方社会在世界上独领风骚。然而,1900年后这些制度的衰退令人扼腕,使西方世界像明清时期的中国那样,正在走向沉沦。有人据此绘制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结构图(见下图)。
——摘编自[英]尼尔·弗格森《西方的衰落》
结合图示并运用世界历史,对该学者的观点进行探讨。(说明:围绕一个观点进行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阐述理由。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谨)
自古及今,东西方各国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国家治理关系国家稳定与社会发展,东西方各国因国情不同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治理措施。
——改编自《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
从上图中任选两个影响国家治理的因素,结合世界史的相关史实,围绕“国家治理”这一主题自拟观点,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古雅典 | 历史上出现过12次陶片放逐案例,第一次发生在公元前487年,被驱逐者是前僭主庇西特拉图的亲戚西帕库斯,最后一次发生在公元前417年,群众领袖海柏波拉斯被流放。 |
战国时期 | 韩非子主张惩罚有罪行的人,不能因是高官显官而回避;奖赏有功劳的人,不能因是小民百姓而遗忘。 |
宋代 | 宋代法律全盘继承了唐律关于男子“七出”正当休妻的法律规定,赋予了女子主动离婚的权利,甚至扩大了女子的离婚自由权。 |
近代英国 | 1689年《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得中止法律的实施,未经议会同意,也不得行使法律豁免权。 |
近代中国 | 1904年《公司律》确立了两项平等权利:一为不分官商、不同主体一律平等原则;二为股权平等原则。 |
现代中国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
材料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评析材料中的观点(任意一点或整体),得出结论。(要求:结论不能重复材料中的观点,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没有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实际上,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摘编自王铁崖《国际法》(载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
就国际法的效力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