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西方 |
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 公元前450年左右,《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打破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一定程度上维护平民的利益。 |
公元7世纪,《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 公元6世纪,《罗马民法大全》:蕴含平等、公正、保护私有财产等内容,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
1374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 | 1215年,英国《大宪章》:确立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原则 |
1646年,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粥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 1689年,《权利法案》: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为原则,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 |
相似题推荐
材料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现国,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尊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紊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吸收改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造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我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古代中国法治观的特点。(要求:特点概括准确,持论有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
材料 “礼法合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反复检验而形成的治国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礼法合治”思想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宝贵结晶,对当代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礼法合治”思想推翻了礼治与法治的敌对状态,开创了礼治与法治、道德教化与刑罚惩罚相统一的理念,为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编自马伟霞《中国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启示》
结合材料和所学中国史相关知识,围绕“礼法合治”自行拟定一个论题,进行阐述。(要求:主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不得照抄材料原文)材料一:《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材料二:南宋年间一出典人想在土地典出多年后以原价赎回,而求赎时货币已大为贬值,典主不同意,因而成讼。当时法定必须采用纸币交易,法官胡颖判曰:“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是判决出典人以出典时的铜钱回赎。
——译自《名公书判清明集》
根据材料自拟一个论题,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相关知识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
![](https://img.xkw.com/dksih/QBM/editorImg/2022/7/30/bf009be1-0b5a-4176-bf39-5d9c22e442e6.png?resizew=505)
——据张德美《探索与扶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等
根据材料,围绕“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题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中国近代史的相关史实。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合理,史论结合,逻辑严谨。)。
材料 下表所示是古代少数民族的法律编纂活动。
时期 | 法律编纂活动 |
秦汉 | 北方的匈奴参照汉族制定匈奴刑法 |
南北朝 | 《北齐律》开创新体例,为隋唐律提供重要的范本 |
西夏 |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包括刑法、诉讼法、民 法、经济法、军事法,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国古代法律之最 |
元朝 | 《元典章》的制定,直接影响了《大明会典》的制定,使民事诉讼程序化,开了民刑分立的先河 |
清朝 | 《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通则》《回则例》等,它们是封建法制史上突出的成就 |
——整理自张晋藩《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
根据材料,自拟一个论题,并结合所学中国古代史知识予以论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逻辑清晰。)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针对材料的任意一点或者整体,围绕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法律与道德提出一个论点,并予以阐述。(要求:论点不能重复材料中观点,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材料一 法国大革命期间制宪会议颁布的资产阶级民主和人权的相关法律。
内容 | 出处 |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 |
年满25岁的男子为公民,年缴纳直接税达3个工作日工资者享有选举权,称“积极公民”;不纳税者或纳税低于这一数额者无选举权,称“消极公民” | 《1791年宪法》 |
材料二 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放宽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增加城乡选民人数,全国选民约增加30万,由1831年的51万增加到81万,约占全国成年人口的8%,工商业资产阶级的代表进入了议会,从土地贵族手里争到了部分政治统治权。
——摘编自王觉非《近代英国史》
材料三 杰克逊总统实行强迫印第安人西迁的政策……印第安人在迁徙中约减少了1/3的人口。美国的大陆扩张是建立在印第安人的坟场上的。
——摘编自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
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世界近代史知识,评析资产阶级的人权和民主。(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不能重复材料)
材料
中国 | 西方 |
中国历史上对于“法”的强调总是与加强君权联系在一起,“君权”一直是法的核心与最深刻的根渊,这种法律文化体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人一法一人。 | 在西方,法的制定其最终目的是被用来限制君权.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订亦须遵行法定的程序,法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其公式可以表现为:法一人一法。 |
在中国,“礼”对于“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罚的伦常。 | 西方的价值取向总括起来可以说是财产决定身份和等级,进而再影响权利的分配和享受。 |
中国古代法律主要表现为“刑”,目的是镇压百姓。因此,古代社会民众一直就是谈“法”色变.视讼事为畏途,唯恐避之不及。 | 西方的法律自始就包含了很大一部分“权利”和“正义”内容,其民事功能不可忽视,因此,法常常被看成权利的保障。 |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中西方法律知识,自拟一个论题并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晰。)材料 董仲舒按人性把人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占人口多数的“中民”是教育的主要对象。他主张设立各级学校,教授儒家经典,将他们培养为“笃于礼薄于利”“以天下为忧”的君子,以使得“教化大行,天下和洽”。
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35-98年)认为,学校教育优于家庭教育,培养演说家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目标。他还认为,完美的演说家“不仅要有超群的演说天赋,还要有完美的品格”“能尽公民之义务,能在公私事务中完成使命,能以忠告引导国家,能以立法奠定其雄厚基础”。
解读材料,围绕“中西方古代教育”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写出观点,观点合理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充分。)
材料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评析材料中的观点(任意一点或整体),得出结论。(要求:结论不能重复材料中的观点,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