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对法律就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管子》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汉武帝确立儒学为正统并“定于一尊”“以经注律”“引经解律”等应时而起,大行其道。魏晋时期规范汉以来反映“以经注律”成果的律条内容并试图使之法典化。《唐律疏议》完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并被封建后世奉为“楷模”。明清时期以注释律条为主要内容的律学成果,则大大提高了法典的司法实用性,提高了司法效率。
——摘编自李俊《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特点与影响》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大动荡,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错综复杂,外患环生,内乱叠起,法律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变化的主要特征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及西方法律的输入。特别是20世纪后,先进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利于活跃人们的思想、开阔视野。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考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浩繁的法学文献的同时,积极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有力地推进了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这种努力与空前的民族、政治、社会危机交织在一起,也推动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材料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法律权威,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了法律的胜利实施。特别是十八大以后,国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新变化,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编自杨宝成《新中国60年法律发展的主要历程及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并说明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的特色及其作用。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
材料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一是罗马式民法典体系,其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接受,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三编。二是德国式民法典体系,该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但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德国学者索姆巴特就提出《德国民法典》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偏向,这种重财轻人的特色使关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法大大退缩于财产法之后。
一百多年来,科技日新月异,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强化对名誉、肖像、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已经成为民事立法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从民法典编纂开始,就确立了“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我国民法典一共分为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编,共计1260条。与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相比较,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三大创新,即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方面,我国民法典更突出了对人的保护,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这一体系更具有时代性,回应了时代之问。
——王利明《体系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与贡献》
(1)依据材料,简析中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不同点。
(2)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民法典颁布的历史意义。
材料一
人物 | 政治主张 |
孔子 | “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老子 | “无为而民自化”“为无为,则无不治” |
韩非 | “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 |
——引自《论语》《老子》韩非子》
材料二 “贞观之治”成绩的取得,是以人为本、以德治国这一政治路线的成功。以往谈及贞观之治,只是一味强调唐太宗、魏征等人的自觉,常常忽略中国制度的重要背景。魏征从贞观七年开始担任门下省的长官,直至贞观十七年去世,都是门下省的负责人。唐太宗与魏征的关系,与三省制关系密切,而三省制的运行机制,更值得重视。唐朝也被称为“律令国家”,因为它把中国自汉魏以来的传统律法、律令做了一番非常完善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律令制度……《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等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摘编自荣新江等《唐:中国历史的黄金时代》
材料三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摘编自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孔子、老子、韩非的政治主张。结合所学,指出秦汉时期治国主导思想的演变。(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从三省制运行机制的角度说明“唐太宗与魏征的关系”,并概括《唐律疏议》在中外法制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新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必要性。
A.强调培育人民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 B.说明民主法制建设速度的加快 |
C.表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 D.要求国家重视法制人才的培养 |
A.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动性 | B.有利于党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
C.扩大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 | D.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 |
材料一 唐初几代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十分注重制度与法律的创制,明确法律应从“公”出发,以礼为本。唐太宗君臣提出立法公平、礼刑结合等思想。“公”是指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所谓的“私”,是指统治者特别是皇帝个人的利益。唐代总结汉代以来的经验宣布:德礼与刑罚相互独立,但又是统一的。德礼是治国的指导思想,刑罚则是推行这种治国思想的工具。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后人称《唐律疏议》,“律疏”或“疏议”实际就是法律解释。其制定为科举考试提供统一根据,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它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法系理论化的进展,这种律疏同文的立法方法,被后来的封建朝代所仿效,成为东亚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1)依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制定《唐律疏议》的目的、特点。
材料二 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念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础,在法律编纂与修改上追求完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判例法仍然是主体。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必须坚决保证执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可以说判例法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造的法律,也是欧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遵循前例原则也是判例法的基础。判例法虽然也是成文法,但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
——赵迪《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依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点,并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发展的积极意义。
材料三 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3)依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分析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谈谈你对“制”改为“治”这一变化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