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世纪时,英国的工业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因此英国君主通过向外国熟练工匠发放“保护令”的方式来加强本国制造业。 17世纪晚期,受洛克财产学说的影响,专利权逐渐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 洛克在《政府论》中写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此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是属于他自己的。”1852年,英国在专利法修改后设立了专利局;1883 年,英国颁布了《专利、设计和商标法案》,使其专利法律制度趋于成熟,并接近于现代模式。
——摘编自张南《英国工业革命对我国的启示》
材料二 1877年,李鸿章为招商局奏准,包揽沿江沿海承运各省官物的特权,进一步扩大了招商局运输货源。 开平矿务局在兴办时,李鸿章借北洋权势,批准“距唐山 10里内不准他人开采煤矿”;且规定“土窿采出之煤应尽商局(指开平矿务局)照时价收买,不准先令他商争售”。1882年,尽管上海织布局还在筹建期中,李鸿章便为它奏准专利的特权,即在 10年内不准华商“另行设局”。
——摘编自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
材料三 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在经过7年的实践之后,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的保护水平,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与国际接轨,于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WTO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中国加入 WTO指日可待,又在 1994 年 1月1日我国已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 为了和上述国际条约相衔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摘编自王连峰《WTO中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中国专利法的修改》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近代英国专利法逐步走向完善的因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洋务企业“专利”特权的历史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专利法修改的历史作用。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1世纪 | 201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A.法制建设服务于政治需要 | B.开始确立依法治国方略 |
C.法律制度建设已臻于完善 | D.社会发展助推法律建设 |
材料一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妻殴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妻与夫缌麻(五服之内)以上的亲属奸淫或者夫与妻之母奸淫时,以及妻欲害时可义绝(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有殴、伤、杀、奸等罪,经官方认定为‘义绝’而强制离婚者)……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摘编自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
材料二 《罗马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及《新律》组成,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其中有这样的规定:“神有物”具有神圣性,为人之不可有物,但是当它与人的生命相冲突或两者必居其一时,可牺牲“神有物”以保证人的生命和安全;“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为父者不得禁止子女结婚”;“保护人不得强娶被解放的女奴为妻”;“如果一个人在胁迫下承担了某项债务并自动指定了一名债务担保人,那么,债务人和担保人均不承担责任。”
——摘编自谭建华《略论〈罗马民法大全〉的人文精神》
材料三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新婚姻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家长制的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纳妾。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应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益于发展生产为原则判决。还规定了父母离婚后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养育的责任。
——摘编自《变革中的冲突与较量:20世纪50年代陕西婚姻制度改革研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夫和妻“义绝”条件的差异,并分析造成差异的思想根源。(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代法典相比,《罗马民法大全》体现的特点。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现代中国婚姻法的编纂原则。
材料一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管理主要依托乡里组织展开和进行。由一群少拿或不拿官俸的乡里民众来担任各种职务以相近地域和血缘结合起来的宗族组织及宗族制度占有显著地位,它们交织缠绕、影响以至操纵乡里组织。在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有一个独特的群体——“士绅阶层”,成为基层社会的治理力量,士绅阶层包括士族和乡绅。他们拥有柔性权力与威望,依靠这种影响力而成为治理者,治理着当地的社会。而治理中所依据的礼法,除了国家制定的明文律法和制度之外,士绅们可以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文化,习俗传统及现实需要,制定相应的家训族法和乡规民约。
——摘编自薛凤伟《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策略及目标探析》
材料二 西欧中世纪历史无法回避基督教及其教会的影响,不仅在于它是西方文化的精神根基,更在于其对当时西欧社会政治、经济、法律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基督教会学校的教育内容以其宗教信仰、道德为主要教育内容。而这些宗教信仰和道德并非一无是处。
——换编自王亚平《中世纪基仔教教会对世俗政治的影响》等
材料三 20世纪50年代,中国逐渐形成了城乡分立的两种基层治理体制。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建构了以居委会为基础的“街道—居委会”城市基层组织和治理制度。在农村,逐渐建立了“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每一个农民都被纳入公社组织和体制之中。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宜山、罗城等地的村民群众自主探索,率先创造了村民自治制度,国家在城市普遍推行居民自治。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更加强调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城乡融合发展,在基层治理制度建设中积极推动城乡基层基本治理制度的一体化。同时开展了城中村改造、特色小镇建设、田园综合体建设等一系列新型城镇化行动,进而生成了城中村、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不同于传统城乡社会的特殊社会样态。
——卢福营,沈费伟《中国基层治理的空间格局:历史演变与影响维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世纪教会对西方社会基层治理产生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三概括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基层管理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A.开创了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 B.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
C.落实了程序公正的法治原则 | D.在内容上具有高度完整性 |
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②“五讲四美三热爱”
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④“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A.①④②③ | B.④②③① | C.③②①④ | D.④①②③ |
材料一罗马法虽然是以代表贵族利益的《十二铜表法》为成文法开端的,但却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时期的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社会的公民,其内容主要规范的是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很少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关系。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罗马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变化,万民法应运而生。万民法主要是调整罗马公民与来自罗马社会之外的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商贸关系,即主要规范人与人之间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程序方面主要是规范贸易纠纷与财产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内容涉及较少。具有悠远历史的罗马法形成了较为全面、成熟、深刻的思想与体系,因而其成型的法律理论为其他国家所称道并延续,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也理所当然地为其他国家所借鉴并改进。可以说,罗马法是当今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不仅有具体的法学理论、法律规则延续至今,一些总括性的原则、法理精神也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对许多国家均有深刻影响。
——摘编自李笑玥等《〈民法典〉对罗马法的借鉴与回应》
材料二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摘编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彰显了对过去在特殊立法中作出的精确立法抉择的尊重,加强了中国法和罗马法之间的纽带,并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兼具现实性和未来性的贡献。这一切都没有抛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法律特征和基础。
——摘编自[瑞士]Martino Emanuele Cozzi(陶然,翻译)《〈民法典〉中的罗马法轨迹》
(1)根据材料一,概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2)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中国编撰《民法典》的意义。
(3)根据上述材料,归纳法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A.保证了依法治国原则的有效落实 | B.完善了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 |
C.充分发挥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 D.扩大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 |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必系都纳入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修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国家机构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进行了怎样的调整,并概述这样的调整的意义,分析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A.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 | B.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陆基本完成 |
C.政治制度体系初步确立 | D.法制建设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