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年代 | 均田户数 | 受足户数 | 平均每户应受田亩数 | 平均每户未受田亩数 |
高宗时期 | 1 | 0 | 101.0 | 69.0 |
武则天时期 | 4 | 0 | 143.5 | 102.0 |
玄宗时期 | 32 | 2 | 148.7 | 106.6 |
代宗时期 | 11 | 2 | 149.3 | 89.8 |
A.社会管控更加严格 | B.经济重心南移加快 |
C.土地兼并日益剧烈 | D.赋役改革迫在眉睫 |
A.强化思想控制 | B.促进商品交换 |
C.保障国家收入 | D.维护地方治安 |
材料 唐朝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主持下,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的税制规定每年分春秋两季征收,被称为“两税法”。主要内容是按“量出制入”的原则来确定总的税额,地税征粮,户税征钱,原来的租庸调也都折成铜钱并入了户税。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承认外来户和逃户,并从法律上承认客户,而不论他们是自己耕种一块土地,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这是对原有户籍制度的一次松动。在租佃制下,佃农与地主是一种互相依赖的经济契约关系,他们在法律身份上是平等的。
——摘自吴宗国《中古社会变迁与隋唐史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后期推行两税法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后期推行两税法带来的影响。
材料 明嘉靖时期,赋役名目繁多且赋税征收"或分时而征,或分额而征",从而使"上不胜其头绪之烦琐,下不胜其追呼之杂沓"。庞尚鹏任浙江巡按后,在余姚、平湖两县进行赋役改革试点。庞尚鹏将各种赋役统为一条,改力役为征银;又将丁户分为二等,有田之丁所缴银两适当增加,无田之丁逐渐避减,"使于均平之中,曲寓存恤之意";另外,“计郡县岁货几何”,以行政费用形式按丁征收,这一改革方案奏请中央政府后得到批准,在浙江会省推行。据载。浙江赋役改革前,农民毫无种田的积极性,致"田贱难售";而改革之后,则“田贵三倍”。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高度评价庞尚鹏,称"(浙江)民至今得保有田庐妇子者,皆庞公赐也。"
——节编自《论明代中期著名经济改革家庞尚鹏》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政府在浙江推行赋役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庞尚鹏改革产生的积极作用。
A.唐宋土地政策渐趋宽松 | B.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繁荣 |
C.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松弛 | D.社会动荡影响农业发展 |
A.赋税征收标准的调整 | B.农业经济结构的变化 |
C.区域经济地位的变动 | D.精耕细作农业的发展 |
材料一 北宋前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原则上一切财赋都属于中央。但实际上国家财赋分为以两税收入为主的直属中央的“上供”部分,和以盐茶专卖、酒利、商税等经费为主的拨留于地方的“留州”部分,自北宋中期起,由于中央征调频度的持续增长与地方开支的扩大,加之中央收缴原属州县的大部分盐茶之利,地方财政入不敷出,至南宋更趋困窘。为解决财政困难,地方州县巧立名目,新增税费,赋敛于民。对于这种制度之外的税费征收,朝廷只得默许。
——摘编自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
材料二 明代至清代前期,中央和地方以“起运”“存留”的方式,将征收的钱粮按比例划分。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为解决军费紧缺的问题,清廷认可地方督抚抽取厘金等“就地筹款”的措施。至此,财权下移。其后,“无论田赋、盐茶,一切征榷悉归地方督抚”。1906年清廷改户部为度支部,旨在“综理全国财政”。1909年初,清廷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在度支部设立清理财政处,在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以统一财权,并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
——摘编自陈锋《清代中央财致与地方财政的调整》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两宋时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归纳宋代至晚清不同时期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