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抑制了土地兼并 | B.有助于中国税制的发展 |
C.改变了征税标准 | D.进一步加重人民的负担 |
材料 北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户部统计全国约有“户 2088万,口4673万”有人据此认为北宋人口数为4673万。但户均数约2.24口,远低于西汉的4.87口和唐极盛时期的5.93口。有学者对此进行了以下研究:
序号 | 内容 | 材料出处 | 结论 |
1 | 始令诸州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核对)。 | 乾德元年(963年)诏令—《续资治通鉴长编》 | 户部统计的“口数 4673万”,应为“丁数4673万”,北宋每户应有5口至6口,人口超过1亿人。 |
2 | 景祐元年(1034年),天下户一千二十九万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万五千四百四十一。 | 叶清臣奏疏——《宋史·食货下六》 | |
3 | 绍定二年(1229年),明州慈溪县户口:今主客户二万余户,计一十五万六千三百余口。(户均数约7.5口) | 胡榘奏状——《宝庆四明志》 |
A.白银的大量流入 | B.商业资本的集聚 | C.自然经济的解体 | D.经济政策的转变 |
征收名目 | 将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征收。 |
纳税方式 | 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并将其摊入田赋中,征收赋税一律征银,用货币取代实物和力役;差役由政府雇佣。 |
征收方式 | 改民收为官收,从征收到押运均由官府承办。 |
A.摊丁入亩 | B.两税法 | C.一条鞭法 | D.租庸调制 |
材料一 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至建安五年。“曹操始制新科”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户调则是赀多之户多出,赀少之户少出,绢二匹、绵二斤是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曹魏“制新科”后,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
材料二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一)男子十五岁以上,授给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授露田二十亩。露田不得买卖,身死或年满七十者归还官府。
(二)桑田永为个人所有,不须归官。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三)奴婢和耕牛参加授田。奴婢依一般农民授田。耕牛每头授田三十亩,限四牛。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五卷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曹魏的租调制对汉代赋税所做的调整及租调制的积极影响。(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均田制的特征,并指出均田制实施的前提。
材料一 大历十四年(779年)年末,杨炎上奏德宗皇帝,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正式下诏,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地税和户税合二为一的一种税收制度,除此原来的租、庸及杂徭等全部免掉,纳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夏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便于农民缴纳和政府征收管理。“两税法”以贫富为差,殷富者多交,贫穷者少交,贫富的划分标准主要看资产的多寡,开辟了主体税种资产化的先河。后世的税制改革,基本上沿着“两税法”改革的方向进行。
——摘编自郭祥《古代重大财税改革与营改增的共性》
材料二 按照清初制度,民间男子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称“丁”,而女子和未成年的男子统称为“口”,丁与口都记录在“户”上。清初制度要求成丁为国家服徭役,徭役可折算成白银,以代役银的形式缴纳给国家,这就是丁银。而丁银征收在后期成为压在贫苦百姓头上的一座大山。大批农民无法忍受丁银不均的负担,被迫选择反抗或逃亡。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永不加赋”政策,固定了丁银赋税总额,并为后期推行“摊丁入亩”制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康熙年间,手工业逐渐由家庭作坊发展为独立的工场,城镇商业日渐繁荣,吸引着大批农民弃农从工。清政府难以控制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赋税征收出现困难。雍正时,“各省库项亏空动盈千万两”,倒逼清政府改革赋税制度。康熙末年已在广东、四川、直隶等地试行的“摊丁入亩”政策就此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摘编自王郁琛《“摊丁入亩”制度的历史透视与现实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税法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分析“摊丁入亩”政策实施的历史背景,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
材料一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施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从朝廷到地方都需要对每年财政的所需要的支出额进行核算,再根据核算出的支出额,进行相应的税赋征集;征收对象以“见居”人口为主,只要人在州县内居住,不管地产与原籍,均向当地州县纳税,纳税对象包含了官僚贵族、僧侣寺院等原先的免税阶层;税负分配上改变以丁户为准的赋税制度,变为以贫富(土地和资产)为区分,富者多征,贫者少征,难以维持生活的群体予以免税;一年分两次征税,分别为夏税和秋税;用钱币计税,以货币代替实物进行纳税;合并各种杂税至户税、地税两税之中;两税三分,各地征收的赋税划成三份,分别是“上供”“留州”“送使”。
——李金乐《唐朝两税法改革及其启示》
材料二 宋代赋税继承了唐代的两税法,主要由二税和苛捐杂税构成。二税是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地税,对象包括地主、自耕农以及半自耕农,分夏秋两征,税钱米皆出于田,以钱为夏税、米为秋税,具体由劳动(力)所有者向产权所有者缴纳地租,之后再由产权所有者向国家缴纳赋税;苛捐杂税有支移、折变、丁绢、丁盐钱等,其中支移就是借口官府需要,强迫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别处,人和牲畜运送物的费用自己支付,在没有支移任务的地区,农民也要按照税粮数量每斗加纳“道里脚费”。此外,虽然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百姓仍然有服徭役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陆续规定可以钱代役,各色徭役均已开始了向以赀代役(代役税)转化的过程。……宋政府还对城市居民征收“城郭之赋”,即坐落在京城及诸州县寨镇的房产和地产应缴纳的税赋,而乡村居民则无需交此税项,改变了唐两税法不分乡村户或坊郭户都需缴税的做法。
——摘编自王棣《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朝两税法的特点。(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代两税法相比,宋代赋税制度出现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A.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 | B.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
C.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 D.加剧了当时的社会矛盾 |
白居易《重赋》 | 租庸者,谷帛而已……(今)国家定两税(指户税和地税),本意在爱人。厥初防其淫,明教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
《旧唐书·宪宗传》 | 元和六年(811年),注意维护宣官神策中尉之权,但拒绝接受处州刺史进贡的助军钱绢,并颁布抚恤百姓德音以革弊立防。 |
《南郊赦文》 | 唐文宗(809—840年)(时牛僧孺、李德裕党争,文宗领诏令)天下除二税外,不得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 |
A.藩镇割据削弱中央集权 | B.政府重视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
C.政治斗争加剧农民起义 | D.土地兼并盛行威胁租庸调制 |
A.开始设计租调制 | B.继续实行均田制 | C.改革推广两税法 | D.取消一切杂税杂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