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敦煌户籍残卷所见唐代均田户受田情况表
户籍年代 | 均田户数 | 受足户数 | 平均每户应受田亩数 | 平均每户未受田亩数 |
高宗时期 | 1 | 0 | 101.0 | 69.0 |
武则天时期 | 4 | 0 | 143.5 | 102.0 |
玄宗时期 | 32 | 2 | 148.7 | 106.6 |
代宗时期 | 11 | 2 | 149.3 | 89.8 |
注:唐代上柱国按规定受勋田3000亩,表中是排除了上柱国户后的数据。
——改编自王仲荦《隋唐五代史》
材料二 白居易的《赠友》描述了两税征钱导致钱重物轻而伤农的现象,“胡(何)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钱力日已重,农力日已弹”;表达了对租庸调法的认同,“庸必算丁口,租必计桑田。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量入以为出,上足下亦安”,主张“复彼租庸法,令如贞观年”。柳宗元的《答元饶州论政理书》指出,两税法实行按户等征税,富人贿赂官吏求居下等以逃税,导致“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恣横侈泰而无所忌”。他认为要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只有“舍其产而唯丁田之间”,即恢复以身丁为本的租庸调法。
——改编自付志宇《唐人诗文所见两税法变革补证》
(1)根据材料一,指出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评析白居易、柳宗元对唐代税制改革的看法。
材料 建国40年来,安徽省农业税的征收,贯彻中央统一规定的税法,评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办法。1949年,全省实际负担率12.4%,这一年农民负担较重,是为了支援解放全国的战争。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年)和“一五”、“二五”计划时期,实际负担率分别为9.26%、9.19%和12.2%。1961年,为了在遭受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安徽省根据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把平均税率降到9.3%,实际负担率从1960年的11.2%降低到1961年的6.5%。“四五”、“五五”、“六五”计划期间的实际负担率一直下降,分别为5.2%、4.1%、2.75%,1989年只有2.42%。
——摘编自安徽族讯
(1)依据材料,概括安徽农业税征收的特点。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评析新中国农业税的征收。
3 . “役”甲骨文从人,从殳,表示本义与人有关。
《旧唐书》中记载赋役之法中有“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建议“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其租庸调、杂役悉省“。
熙宁四年(1071年)政府规定:“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五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募者执役”
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银、差合而,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
乾隆三年(1738年)规定“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由是地、丁、匠价,同归一则,真谓‘一条鞭’矣”
依据材料,结合所学,评析自秦汉至清朝(鸦片战争前)徭役的变迁。
材料一: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在井田制基础上,三代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第二次重大改革是秦汉时期……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田租约为“什一之税”……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
第三次重大变革是唐中后期的两税法……
第四次重大变革是明代的“一条鞭法”……标志中国赋税制度向以稻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度转化。
第五次重大变革是清代的“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摘编自《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史》
材料二
现代有史学家把中国古代税收变化表示为“黄宗羲定律”,公式为:
两税法=租庸调+杂税
王安石免役钱法=(租庸调+杂税)+杂税
一条鞭法=(租庸调+杂税+杂税)+杂税
地丁合一=(租庸调+杂税+杂税+杂税+杂税)+杂税
通式:bn=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税,n为改制次数。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改编自秦晖《并税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