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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5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统计的国家之一。西周已有公开的人口调查,还有专司人口统计的官吏。春秋战国时期,为实现富国强兵,统治阶级建立了严格登记户籍的“书社制度”、呈报户口及税收的“上计制度”,加强了人口管理。唐朝政治家杜佑认为治国理政需要掌握详细的人口数字,曾尝试多种方法统计人口,如根据食盐消费量估算进行。明朝建立后,在全国推行“户贴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填写要求和规定,其调查项目之完备,在当时世界上实属罕见。

——摘编自董友涛《中国古代人口统计发展史叙略》

材料二   1908年《预备立宪公会公报》介绍并讨论了日本东京的人口调查。1909年,清政府发布“宪政编查馆奏定统计表总例”,并公布民政和财政统计表式的详细解说。各地调查登记户口时,须核查登记外国人口、教民人口和每户的壮丁、学龄儿童。在此过程中,地方自治区域调查亦同时进行。

——摘编自李章鹏《清末中国的近代人口调查》

材料三   2020年,我国组织实施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与前六次相比,“七普”全面引入电子化方式进行登记,利用互联网云技术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还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数据对普查进行核验比对。“七普”为了解全国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供了详细的分年龄人口信息,也为人口领域学术研究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摘编自张现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年龄数据准确性分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人口统计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相比,清末人口统计的目的有何不同,并分析产生这些不同的时代背景。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战略意义。
2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2015年是《马关条约》签订120周年。在《马关条约》谈判期间,中国代表李鸿章和日本使节伊藤博文之间曾有过以下谈话:
伊藤:十年前,我在天津时曾同大人(李鸿章)谈过改革问题,为什么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件事情得到改变或改进呢?为此我深感遗憾。
李:先生,当时听你谈论此事,不胜钦佩,而且,我对先生您在日本有力地改变你们的习俗,以致达到现在的水平,也十分羡慕。可是,我国的事情受传统束缚太深,我简直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行事。
伊藤:……根本的问题在于每个国家都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费正清《评中国和日本的近代化》
(1)中国的事情“受传统束缚太深”在维新变法运动期间有何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日本明治维新的特点,并分析其效果。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存在“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的诉求。西周时期,出现了中国古代最初的契约形式,同时还设立了负责契约订立与管理的“质人”。秦汉时期,政府开始限制契约订立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不动产和动产均纳入契约标的物种范畴之内。东晋、梁、齐、陈都有“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的规定。唐律规定:禁止私下订立契约,田产买卖必须向官府申煤,否则交易就会被视作无效。宋元时期,寄托契约、租赁契约、信用借贷、信用证券、信用买卖契约等信用性契约形式不断出现。此外,抵押、质押、定金以及追夺、恩赦、保证担保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担保体系。至明清时期,私人订立契约十分普遍,雇佣、婚嫁、合伙经营等都以契约作为重要凭证。同时,申牒和立账取问亲邻这两项代表封建政治权力和宗族势力对土地买卖干预的手续被取消。

——摘编自李秋梅《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材料二   19世纪末期以来,郑观应等人提出“商政”思想的付诸实践以及美国宪法、日本法学等西方法理的传入推动了近代中国契约法规的重要转型。清末修律活动持续将近十年,制定了包括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典。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内务部通伤保护人民财产令》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北洋政府时期,商事契约法发展起来,商事习惯在商事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大理院对传统契约法律原则进行了适当转化,包括概念的重新解释、近代法律词语的运用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中华民国民法》为主体的契约法,无论从体例、法律原则,还是具体法律内容,都趋于成熟,代表中国近代契约法的最高成就。

——摘编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近代契约制度的新发展表现并分析其原因。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4 .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1902年,清政府在“帑项奇细”、“库储一空如洗”的财政困境中,开始注目于“商政”,讲求商务,于翌年7月在中央设立商部,以为“振兴商务”之地。商部之设,由政府出面倡导实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大变化。

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订商律,先后颁行了《商部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等一系列商法。这些商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但为工商业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合法权利提供了某种保护.也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因而又多少改变了崇本抑末、重农抑商的古老传统,对于扭转“狂于积习”、“耻言贾易”、卑商贱商的社会风气也还是有些好处的。1906年,清政府对中央各部进行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成立农工商部,将原由商部管辖的轮船、铁路、邮政事务划归新设立的邮传部,继续推行商部的奖励实业政策。同年颁布了《奖励商勋章程》,第二年又先后颁行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这些章程构成了清政府奖励实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奖励可分三类:一是有高超技艺的手工艺人和有所发明创造者,二是实业提倡者,三是投资于实业者。章程中规定,办理1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男爵,办理2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子爵。“由是国人耳目,崭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视农工商,与农工商之所以自视,位置较重。曾一度出现“‘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的局面。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发展实业政策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清政府调整政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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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代救济政策体系


——摘编自范勇《宋代社会救灾制度及其对当代社会保障的启示》

材料二 晚清以降,出现了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流民问题。晚清政府实施了一些救助措施如蠲缓(免征或缓征赋税)放赈等,但苦于国家财力支绌而贫苦无业之民却愈养愈多,深感“养民无术”。一些有识之士借鉴西方国家的救济经验,意识到中国传统救济的弊端在于“有养无教”,并认识到“重教”在社会救济中的积极意义。当冯桂芬了解到荷兰设有养贫、教贫二局,极力主张摒弃中国传统的消极救济方式,学习西方“养教并重”的积极救济方式。1907年,晚清政府民政部门针对从前轻教养的弊端,明确责成地方官绅体察情形,设立工艺所“兴养立教”,将“教养并重”推向全国。

——摘编自岳宗福《近代中国社会救济的理念嬗变与立法诉求》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宋代救灾政策的特点及成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救灾思想的演变及其影响。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