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助于构建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 |
B.源于“双百”方针“二为”方向提出 |
C.表明中国史学研究长期处于领先地位 |
D.改变了中国传统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
材料 “古典”指以“六经”为代表的先秦典籍。《史记》太史公曰:“书缺有间矣。”唐司马贞解释说:“言古典残缺有年栽,故曰有间。”《后汉书》称孝明皇帝“垂情古典,游意经艺……正坐自讲,诸儒并听”。
有学者提出,对“中国古典”的学术研究可称为“中国古典学”,它至少涵盖三个层面。其一,商周文献、诸子之学、秦汉典籍,以《汉书·艺文志》中所列六类书目为代表。其二,与典籍相关的文字学,如陶玉石器上的刻划文字、甲骨文、金文、简帛文字、两汉今古文以及相关的音韵学、训诂学,以汉代的《尔雅》《释名》《说文解字》为代表。其三,以传世经典与文字资料为线索,充分利用考古资料,统合研究“中国古典”,如古代文明、思想文化、学术史研究等。
有西方学者认为,从西周到魏晋时期为中华文明的“古典时代”。进入古典时代后,技术发展使得农业和整个文明的扩展速度与强度都大大超越过去。秦汉帝国确立了其后中华文明发展的基本要素。该文明要素的结构不仅包括庞大官僚体系和国内服务系统,还包括把这个广大的文明连接起来的道路和运河,支持着农业基础的灌溉网络,以及保护中国内地免于游牧民族袭扰的庞大的边墙。正如这些成就所表明的,中华文明是全部人类历史上最具创造力和影响力的文明之一。
——摘编自《百年考古推动中国古典学步入黄金时代》《全球文明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典学”的研究对象。(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中国在“古典时代”的开创性贡献。
材料一 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以上材料摘引自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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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三幅油画分别是《南昌起义》《井冈山会师》《遵义会议》。1927年下半年中国革命陷入低潮,中国共产党毅然发动南昌起义,开始了探路历程。以城市为中心的俄式道路又走不通,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国情,开辟出了正确的革命道路。第五次反围剿和长征初期的失败,使革命到了危急关头。中共中央召开遵义会议,确立了正确的领路人,挽救了革命。
结合材料与中国近代史的相关知识,以“探路·开路·领路”为线索,对中国共产党1927-1936年的革命道路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观点正确,史实准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敏认为在探讨辛亥革命对后续历史进程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影响时,一是要放宽历史的视野,以百年为界标,作大视距、长时段的纵向考察,探寻百年来的历史发展线索及其规律;二是要重视历史的连续性、复杂性,找到历史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关键问题与关键论域,从而呈现历史重大事件之间的真实关联,即历史的因果之链。马敏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一、辛亥启蒙与“五四”启蒙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承上启下作用。三、辛亥革命与民族复兴中的历史传承。
从上述三个视角中选取一个视角阐述辛亥革命对后续历史进程的影响。
A.判断《老子》成书年代,实物比文献更接近历史真相 | B."思想线索"法在史学研究上没有价值,不足为据 |
C.怀疑态度值得提倡,但在证据不足时应暂缓判断 | D.研究者立场与方法不同,应容许不同观点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