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摘编自崔晶《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构建——基于明清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互动的视角》
材料二 农村立法梳理(1989—2000年)
时间 | 法律文件 | 规则内容 | 规则意义 |
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对于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范围及运作情况进行了规定 | 明确了村集体企业的经济地位与农村主体身份 |
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对于乡镇企业的企业性质、范围及运作情况进行了规定 | 明确了乡镇企业的经济 地位与农村主体身份 |
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 标志着基层自治制度的法律化 |
—摘编自张慧瑶《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国古代和新时期对基层治理的异同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和新时期基层治理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伦敦居民死于天花的比例从1771—1780年的每年5‰以上,下降到1801—1810年的2‰,到1831—1835年,则下降到0.83‰。
——摘编自T.H.马歇尔《工业革命时期的人口问题:争议现状评述》
材料二 由二等面粉制成的重8磅11盎司的面包,价格为1先令的时候,每个贫穷和勤劳的人为了他自己的生计,或由他本人或其家庭的劳动提供,或者从济贫税中补助,每周必须得到3先令的生活费;供养他的妻子及家庭每个其他成员需要1先令6便士。
……
以此类推,按面包价格涨落为依据来确定他们的生活费,(即是说),以1先令为基数,在1先令以上,面包每涨1便士,对每个穷人本人来说得3便士,对其家庭每个其他成员来说得1便士。
——摘编自济贫决议(1795年)
材料三 英国人口死亡率的变化
年份 | 1751—1760 | 1761— 1770 | 1771— 1780 | 1781— 1790 | 1791— 1800 | 1801— 1810 | 1811— 1820 | 1821— 1830 | 1831— 1840 |
死亡率(‰) | 30.3 | 30.0 | 31.1 | 28.6 | 26.9 | 23.9 | 21.1 | 22.6 | 23.4 |
——摘编自D.V.格拉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和人口运动》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解读材料三中的历史现象。(要求:明确指出历史现象,解读时要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晰)
材料一
西周 | 设有大司徒职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下辖遂人、遂师、委人廪人、仓人、司稼等,多部门协同救灾。 |
秦朝 |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中规定:“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
汉朝 | 有民曹尚书……汉平帝元始二年,“郡国大旱,蝗,……遣使者捕蝗”。 |
隋唐 | 有户部等兼管救灾的中央常设部门。开元初年,山东、河北、河南等粮食主产区爆发了严重蝗灾,唐玄宗派出御史担任捕蝗使,分道指挥山东等地的除蝗工作,并将灭蝗成效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 |
宋朝 | 安抚使、廉访使等差遣职位也参与赈恤;宋真宗下令在全国推广常平仓制度;实行地方长官兼河堤使制度。 |
清朝 | 在黄淮等地区专设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康熙先后诏令善于治水的靳辅、于成龙和张鹏翮为河道总督,负责治理黄河水患。 |
——摘编自张涛《中国古代灾害治理的历史经验》
材料二 李士谦,字子约,(北魏)赵郡平棘人也。
李氏宗党豪盛……尝集士谦所,盛馔盈前,而先为设黍,谓群从曰:“孔子称黍为五谷之长,荀卿亦云食先黍稷,古人所尚,容可违乎?”少长肃然,退而相谓曰:“既见君子,方觉吾徒之不德也。”
家富于财,躬处节俭,每以振施为务。……其后出粟数千石,以贷乡人,值年谷不登,债家无以偿,皆来致谢。士谦曰:“吾家余粟,本图振赡,岂求利哉!”于是悉召债家,为设酒食,对之燔契,曰:“债了矣,幸勿为念也”各令罢去。
——摘编自[唐]李延寿《北史·李士谦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历代政府加强灾害治理的举措,并分析历代政府都重视灾害治理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解读材料二中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