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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古代法制史,积累了具有中华民族独特内容和形式的法律系统,即中华法系。它以历史沿革完整,内在联系紧密,发展顺序清晰,文献资料丰富,民族特色鲜明而著称于世。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以上材料摘引自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地位和影响。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周人经过古公、文王、武王三世的经营,居然击败了商王国。但周人没有被轻易的胜利冲昏了头,他们处处都反思这一历史发展的原因,最后才认定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理论。周人提出的“天命”观念,可以引申为两点:第一,统治者的治国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第二,超越的力量,亦即上天,对人间秩序有监督与裁判的权カ。这些观点,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见的突破。某一政权的合法性,是基于道德性的价值判断,而上天有裁判权,这种观点摆脱了宗神与族神的局限,转化为具有普世意义的超越力量。统治者承受天命,即须负起天命赋予的道德责任,而上天只以道德的要求,裁决统治者是否称职。这是高超的理想,很难在真实的人生完全实现;但是,正由于有此理想,人间秩序的境界得以提升!周人悬此理想,可谓是中国文化上划时代的大事,不像别处以神意喜怒为标准的文化,要经过长时间的演变才走到这一步。

——据许倬云《万古江河:中国历史文化的转折与开展》

材料二 春秋战国时期,时人仍言天命。但与西周天命观相比,春秋战国时的天命论发生了显著变化。它不再是普天之下国祚的依据,而是转换为得天之佑的意思。其使用者也由周天子专属而降至诸侯、贵族阶层,天命的神圣性渐次褪去。更有甚者,天命竟为人的意志所挟持显示出工具化的色彩。此外,春秋战国时人对于天命与德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坚持德为天命之根据;有人却肯定命定之天的作用;有人则意识到天命并不专辅明德。倘若说以人事作为天命转移的根据意味着周人理性精神的出现,则可见春秋时期的天命观并非沿理性线索发展。

——据罗新慧《周代天命观念的发展与嬗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周天命观的内容,并分析其产生的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并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