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形势发生了持续深刻的变化。在新形势下,中国外交与时俱进,应对挑战。冷战结束以后,在实践中,中国既抛弃了美苏冷战关系模式,也没有像自由主义预期的那样发生根本的身份转变,而是创造性地走上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中国将大力建设共同发展的对外开放格局,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构建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根据深刻变化的国际局势和中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
——摘编自高飞《改革开放40年中国外交的历程与启示》
材料二 需要指出的是,“一带一路”建设是全新的事物,在合作中有些不同意见是完全正常的,只要各方秉持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就一定能增进合作、化解分歧,把“一带一路”打造成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最广泛国际合作平台,让共建“一带一路”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的认识。(培养历史解释、家国情怀的核心素养)
(2)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的主题是“开放创新的亚洲,繁荣发展的世界”,为此,中国作出了哪些努力?(培育史料实证、家国情怀的核心素养)
史料一 清代自康熙中期至清末……一切机密要务,乃至皇帝与各具奏人的私人交情,密折内都有反映。……给皇帝开辟了广泛的情报来源,广其耳目,增其见闻,洞悉庶务,使……能及时且较真实地了解……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而且使百官互相监视,彼此牵制……极有利于皇帝个人独裁专制。
——摘编自刘融《清王朝的朱批密折制述论》
史料二 世宗时,因西北用兵,设立军机处,后遂相沿未撤。从此以后,机要的事务,都归军机,唯寻常本章,乃归内阁。军机处之权,就超出内阁之上了。六部长官,都满汉并置。而吏、户、兵、刑四部,尚侍之上,又有管部大臣,事权不一。
——摘编自张荫麟、吕思勉、蒋廷黻《中国史纲》
【探究】
(1)根据史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密折制度的作用。
(2)据史料二,指出清朝中枢机关的特点。
材料一 (雅典)最初是实行君主政体,以后让位于由九个执政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这九个执政官是主要执政官,全部属于贵族。……后来朝民主化方向发展。急速发展的贸易创造出一个强有力的中产阶级,他们同失去产业的农民联合,要求政治自由化。
——摘编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建立普遍的、法的统治,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是古希腊法治论的基本追求。柏拉图晚年从人性的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的角度出发,提出以法律对统治者加以约束。他说:“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他把法治的有无提升到国家存亡兴衰的高度来认识,在西方政治思想的源头,权力已经被套上了法律的枷锁。
——摘编自孙季平《民主共和法治——古希腊罗马权力制约三大要义》
(1)根据材料一,指出雅典政治制度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并概括雅典“政治自由化”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古希腊哲学家关于法律的认识,分析它对希腊文明的积极影响。
材料一 《1787年宪法》
![](https://img.xkw.com/dksih/QBM/2022/6/6/2995353383591936/2995435124277248/STEM/5d91c205f325414ca928f7ab94077447.png?resizew=402)
材料二 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成为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材料三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位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大陆法系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摘自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据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上述图示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并简要说明该宪法的局限性。
(2)据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的确立标志,并简要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之处。
材料一 宋代的中央机构,临摹了唐代的框架,虽有三省,但已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二府三司”的中央行政中枢体制,即中书门下掌行政事务,军政归枢密院,财政归“三司”,中枢与枢密院持文武两柄,号“二府”。“二府三司”各有分工、相对独立,惟皇命是从,理论上互不统属。此外还设有台谏系统,“台谏”乃御史台和谏院的合称,谏官事权重大,设立初期可“纠绳天子”,随着台谏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官制改革,取消了“纠绳天子之权”,台谏转而“规谏宰相违失”。在高度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下,中央机构难以长期保持这种分权制衡的状态,积贫积弱的局面也随之产生。
——摘编自李艳《宋代中枢机构的构成及其制约机制》
材料二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原则,这一思想原则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核心,三权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美国的政治分权就是这一思想的成功典范。美国国内政治局势已为接受新型的分权思想做好了准备,加之作为曾经被殖民的美洲人,民众渴望更多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因为可以说分权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是一种必然。在这种分权原则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无权力中心,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该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的划分形式,一个国家的权力在谁手中、如何行使,决定一个国家内部的安定团结与发展,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方向,这种制约与平衡也为更多国家所认同。
——摘编自吕艳《美国政治中分权原则的再分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宋代中枢权力制衡机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并简要评价这一原则。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分权和美国中央权力制衡机制的主要不同。
材料一 清朝前期“国家一统之盛,超迈前古”。满洲八旗作为“国之根本”,由皇帝直接统辖,享受政治经济特权。外藩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藩部”地区保留了原有的扎萨克制、伯克制和政教合一制,同时国家也通过盟旗制度和设置驻防大臣等措施加强对地方的管控。国家对内藩蒙古实现了直接管控,在西南地区实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中央设立理藩院专司“藩部”事务,其制定的《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开创了民族立法的先河。对于大小和卓等叛乱,清政府坚决打击;对于勤政爱民、守土固疆的王公,则授予高官厚禄。
——摘编自《大清会典》《清史稿》
材料二 民族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主要内容之一,至于如何实现自治则需要选择合适的模式。在苏联,列宁主张“民族自决”并领导建立了苏维埃联邦。在中国,中共二大提出在蒙古、西藏、回疆成立“民主自治邦”。1927年中共中央提出:“必须宣言承认内蒙古民族有自决的条件”,并将自决权理解为分立权。1931年共产国际进一步指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决。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对国内各民族…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1947年中共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机构一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摘编自彭谦等《流变与演化: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百年俱进》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朝前期处理民族关系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中国共产党对待民族问题的政策变化及其原因。
材料
公元 | 周纪年 | 秦纪年 | 魏纪年 | 韩纪年 | 赵纪年 | 楚纪年 | 燕纪年 | 齐纪年 |
前403年 | 姬午二 十三年 (威烈王) | 赢悼子 十二年 (简公) | 魏斯二 十二年 (文侯) | 韩虔六年 (景侯) | 赵籍 (烈侯) | 当五年 (声王) | 三十一年 (泯公) | 姜贷二年 (康公) |
前324年 | (改为 元年) | |||||||
前256年 | (周亡) | |||||||
前246年 | 嬴政 (秦始皇) | |||||||
前230年 | (韩亡) | |||||||
前228年 | (赵亡) | 犹代 (哀王) | ||||||
前225年 | (魏亡) | |||||||
前222年 | (楚亡) | (燕亡) | ||||||
前221年 | 秦统一 中国 | (齐亡) |
——摘编自范文澜著《中国通史简编》上
从如表中提取一个有关统一中国的信息,并加以简要分析。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唐之后,历代律典多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近代法典。从1904年至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以“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多部法律。刑律的修订,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刑罚原则、刑法制度和理论,如正当防卫、罪刑法定、缓刑制度。其中对于犯“十恶”等罪的规定仍被保留下来。同时,清政府开始法政官制的改革,规定大理院“专掌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1902年开始的修律与司法改革,遭到不少礼教派官员的强烈反对,最终在革命的枪声中被终止。
——摘编自严泉《晚清中国——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法律改革。
9 . 材料 清王朝原是一个闭关自守的封建帝国,自称“天朝”。1861年,因交涉对外事务更加频繁,清政府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同时批准设立的机构是同文馆,主要是培养洋务或翻译人才。1861年清政.府批准在上海设立总税务司署,这是模仿泰西管理全国海关关税及其行政事务的机构,置总税务司1人,该职长期控制在英国人手中。1861年清政府设置南北洋大臣,除办理所属口岸的通商、交涉事项外,还兼督海防、训练海陆军和举办工矿交通等“洋务”。1875年清政府设立驻外使领馆,除设立总领事馆、领事和副领事外,还设置翻译、书记等官,主要是向所驻国家递交国书,管理出洋游历事务。
——摘编自徐友春《晚清政府机构改革述评》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晚清政府的机构改革。
材料一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恢复民主法制,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改革开放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从批发改为零售”,根据轻重缓急,推出民事单行法,成熟一部推出一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摘编自徐隽《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民法典》
材料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编自《编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制定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说明新时代我国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