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
B.限制土地兼并,削弱豪强势力 |
C.阻止农民破产,增加政府收入 |
D.防范官员腐败,稳定社会秩序 |
A.成为一级地方长官 |
B.具有职责明确的专职性 |
C.随意处罚违纪官员 |
D.拥有位高权重的权威性 |
A.使监查权利独立于体制之外 |
B.有利于防止监察机构腐败 |
C.完善了民意的舆论监督 |
D.破除了官官相护的陋习 |
A.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管 |
B.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 |
C.推荐和选拔各方面人才 |
D.削夺诸侯的地方权力 |
材料 从曹魏开始,御史台正式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直属皇帝。但由于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加上长期战争,政局不稳,王朝更迭频繁,致使监察机构或置或废,监察职权时大时小,监察官的地位时高时低,呈现出无规则的紊乱现象。唐王朝建立伊始,将隋的司隶台统一到御史台里来,由御史台总监察之职,使得机构统一,监察权集中。御史台长官“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正副职品秩尊崇。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人员编制固定,分工合理,各自职掌明确。《唐六典》规定: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开会,都要先通知御史台派人去监察,说明这时已从对官吏个人的监察,开始转向重视对机构的监察。德宗时御史中丞弹劾吏部选曹乖谬,结果吏部主要负责人皆坐削一阶,就是一个实例。
——摘编自胡沧泽《唐代监察体制的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朝初期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初监察制度改革的历史作用。
6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表面上受到都察院的管辖,但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不受约束,直接受皇帝控制。相对于都察院来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科道不互相统属。与前代相比,都御史拥有纠劾百司的三劾权,有考察和罢免官吏的权力,还有最高司法权。同时,在监察范围上,明朝则进一步扩大。行政、司法、军事都在监察范围之内,甚至包括思想、文化方面也都纳入监察之列。明朝监察官员的品级一般都不高,只有中央都察院的上官品级较高。这使得监察官员不易受到权力的蛊惑,坚持自己的立场,同时,他们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权力重大,也往往能够为朝廷立功。
——整理自刘洁君《浅析明朝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的启示》
材料二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性质从一开始就被规定为皇帝的“耳目”。对此,历朝历代的敕谕、法律都讲得很清楚。所以,所谓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独立”,仅仅是限于形式,其实根本无独立可言;所谓的“垂直”体制,实质是不统属于任何相府或地方机关,而直接由皇帝统领。御史们弹奏可以不请示台主或院主,甚至可以弹劾台主或院主,但不得不听命于皇帝。从制度设计的宗旨而言,中国古代历朝设立监察机关的首要目的是纠察百官、防治腐败,事实上,在这方面也收到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它又带来了另一个严峻的问题,即监察官员因拥有过大的权力而自身严重腐败。
——整理自艾永明《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利弊的理性分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分析材料反映的本质问题,综合上述材料及所学知识,简要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
A.考察吏治 |
B.奖惩官吏 |
C.监察民众 |
D.决断冤狱 |
材料一 明初,明太祖皇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在中央,以都察院代替御史台,设正二品左右都御史,级别与六部尚书齐平,负责监察百官。同时,在六部又分设监察职官,称六科给事中别督查本部官员行为。在地方上,按省份将全国划为十三道,每道设监察御史监督地方。同时,中央会不定期派出巡按御史巡视地方,巡按御史直接向皇帝负责,遇事可直接上奏。此外,明朝特有的厂卫特务机构也有督查官员的职权,锦衣卫持密令可越过刑部直接拘捕官员。清代,我国古代最完整、最具封建特色的监察成文法《钦定合规》颁行实施,标志着封建行政监察行为被以法典形式固定了下来。为加强对皇族贵戚的监察,清朝设有宗室御史,即宗人府衙门,专门稽查皇族的不法行为。
——摘编自唐文昊《明清封建监察制度研究》
材料二 到19世纪,在中小资产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下,英国议会又历经三次议会改革,议会监察制度从此在英国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和模式。英国议会议员的监察权力包括选举权、立法权、预算权、审计权、质询权、不信任权、弹劾权、纠正权、调查权等权力。议会有权调查政府施政情况,有权调查官员公私生活,以便补救纠正。后来,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议会监察专员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依法合理地履行公务,防止其不当活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英国议会的监察专员是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终身任职,直到退休为止,只有犯有严重的不法行为时,才由议会两院弹劾免职,其薪金退休金也有立法规定,从统一基金中开支,由于有了这种保障,才有力地保障了其工作的独立性。
——摘编自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明清监察制度相比英国议会监察制度的不同并分析其作用。
材料一 明太祖罢御史台,设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为百官表率,协同吏部考核官员,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案。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按行政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掌地方监察。凡出巡的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可分别授予总督、提督、巡抚及经略等官衔,督抚可不请示皇帝而“便宜从事”,在组织上仍隶属都察院,起初为临时派往某地监察,后为加强统治而固定化。清雍正元年,为避免监察机构重叠,提升监察机关职能,改变给事中制度对皇权的制约,把专察六部的六科合并于都察院,实现了科道合并、台谏合一。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 1906年,迫于内外压力,受三权分立等思想影响,清政府拟定《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裁撤都御史人数总额;裁撤六科,只设给事中二十人,按行省分设二十二个道;新设都察院研究所,购买书籍及京外报纸,作为科道官员纠察裁判的参考资料。此外,新设的检察厅专管司法监察事务,都察院稽查京师地方治安的监察机构——五城兵马司被取消。清朝覆亡,都察院被废除。但其监督职能被不同的机构所继承和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先后颁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议院法》等,都体现了议会监察制度,行使立法、行政、舆论之监督。
——摘编自刘志勇《清末都察院改革:方案设计、改革结果及其影响》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都察院的演变趋势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A.御史大夫 |
B.官员监察制度 |
C.谏议制度 |
D.皇帝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