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完善了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 B.实现了权力的相互制衡 |
C.确保了官吏的清正廉明 | D.使中央对地方形成有效控制 |
A.监御史、柩密使 | B.节度使、通判 | C.御史大夫、刺史 | D.三司使、刺史 |
A.刺史转为地方政务官 | B.专制皇权进一步加强 |
C.三公演变为虚权职位 | D.监察体制已健全完善 |
A.内容丰富,体系完备 | B.以小监大,以卑督尊 |
C.地位独立,专权跋扈 | D.分工合作,职责明确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期,御史大夫“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唐朝时,“凡丞相有阙,则御史大夫以次序迁”;明代的御史巡按地方时,各省的“布政以下,皆以作揖为名,曰候于御史之门”。秦朝监察机关其职不专,至汉武帝时期,中国历史上形成第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而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地方稽查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察。
——摘编自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
材料二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政治中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它通过监察百官和向皇帝谏诤朝政得失来行使职权,因而是封建国家机器的调节器。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下,监察制度的兴废和成效,取决于皇帝的品质意志及皇权的强弱。秦汉时期,监察往往与行政、司法、军事及宫廷服务交织一起。晋代御史职权也很广泛,“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唐代监察体制没有改掉历代监察官吏职权混杂的通病,使唐朝末年一部分监察官吏演变为地方军阀。到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机构重叠,职权混淆,工作效率很差。
——林雅《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A.什五连坐 | B.郡县行政 | C.刺史监察 | D.皇权独尊 |
材料一 汉代是我国巡视监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定《九章律》《巡察六条》《监御史九条》《惩举荐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确监察人员的职责。汉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设置刺史负责巡视郡级工作,“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约。在京畿设置司隶校尉,“监察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人员,其人选最终决定权则在皇帝手中。武帝时期,改刺史作为中央派出之监察官,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开始巡视,到年末结束,每年至少保证四个月时间对郡县吏治、治安、刑狱等进行巡视,在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陈兵《论汉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宋代监司出巡制度是强化中央对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宋太宗时期,监司出巡从特殊时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渐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县,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规定京朝官必须有直接管理过州县的经历或者有其他亲民的经历才能担任监司之职,绍兴元年(1131年)直接规定没有此类经历的官员不能承担监司出巡任务。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作为监司机关,其监司官员品级仅为五品或六品,在对监司权力做出种种限制的同时,中央还有专门机构如尚书省对监司官员进行监察、考核和记档。
——摘编自薛存心《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代巡视监察制度能“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宋代监司出巡制度的认识。
A.完善了对地方官员的管理 | B.出现了军阀割据的局面 |
C.政治腐败、“党锢之祸” | D.官僚制取代贵族等级制 |
材料一 权力制约理念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基于皇帝对职业官僚集团的控制需求而建立,其发展历程中蕴含着皇权对臣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御史台的出现标志着独立的监察机构诞生、专门化的监察制度开始建立。自西汉以来,各个朝代在不断完善监察机构的同时也通过制定系统的监察法规完善监察制度。西汉时期颁布《监御史九条》,为御史对地方官吏及豪强进行监察而提供了的重要法律依据;宋代《诸路监司互察法》赋予了监司之间或监司与属官之间相互监督的权カ,以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权。清朝末年制定的《钦定台规》作为独立的监察法典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该法律规范的内容不仅全面而且系统化较强,集历代监察法规之大成,对于监察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监察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章苏《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史走向和特点》
材料二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全国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成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至1959年我国行政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此时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设监察斤(局)各专署设监察处…新中国初期除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外,监察职权还“外溢”到了国营企业,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监察机构围绕企业执行国家计划的情况开展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查处了一批贪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摘编自李凌云《新中国监察制度七十年的嬗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实施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监察制度与古代监察制度的不同点,并说明新中国监察制度建立的作用。
材料一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是适应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而建立起来的。两汉时期,朝廷设立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机构开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察官员的品级比相应行政官员的级别低,但职权较大,如隋朝御史大夫为从三品,但其监察范围包括公卿宰相和各级官员。唐朝以来,各朝推行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治活动亲临现场督察以及考课督察结合等方式,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实现。宋代设立监司、监州,来完善地方监察体系。清朝不仅在全国设十五道监察御史,还规定都御史统辖省按察使。
——摘编自林志强、张旭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特征研究》
材料二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借鉴苏俄(联)社会主义政权建设模式,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于1931年正式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保证苏维埃政权的有效运行和抵制封建官僚思想的侵蚀,中共在根据地逐步形成了以党政监督为主体,专业性监督部门和群众性监督组织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监督实践成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源头。
——摘编自吴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督制度研究》
材料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国要有国法”。 1982年,全国90%左右的县团级以上党委建立了纪检机构,国务院各部委都基本设立了纪检组织。是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86年,国家监察部成立后,各级地方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相应迅速建立起来。
——摘编自谢撼澜、谢卓芝《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的进程与经验》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监察制度形成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时期我国监察制度建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