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和严某是隔壁邻居,两家窗户间距较近。盛某在阳台外墙安装了金属晾晒架。经测量,晾晒架与严某家窗户仅相距0.65米。严某认为晾晒架距离自家房屋过近,且有坠落风险,遂诉至法院要求盛某拆除晾晒架。
法院通过对双方房屋的结构、间距等情况进行查看,发现严某与盛某阳台窗户距离极短,盛某在阳台外搭设金属架在视线上妨碍观瞻,在距离上伸臂可及。该晾晒架使得两户间原本狭小的夹角空间更为局促,对严某的视野舒适度及心理安全度造成一定侵犯。盛某安装晾晒架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否则将影响小区的管理秩序和人文环境,亦存在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对严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盛某拆除晾晒架。
阅读材料,结合上述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①上述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②甲和乙的纠纷为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所有权纠纷
③乙并无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④甲可以要求乙修缮房屋,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定金罚则
②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③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
④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A.乙公司发布的餐桌促销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
B.乙公司应该返给甲定金1000元,但不再支付违约金 |
C.甲可以主张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
D.乙公司违背全面履行原则但事出有因,可免除违约责任 |
A.该事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小张和小李,客体是人民币五万元 |
B.小张侵犯小李的财产权,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诚信原则 |
C.如果小李保存了借款凭证,可以对小张的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
D.小张和小李关于五万元的物权纠纷可以依据《民法典》解决 |
甲与乙均为A村村民。因甲长期在乙住房侧面用铁栅栏围圈养羊,对乙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所以双方一直存在矛盾。2022年10月28日,乙正在拔甲用于圈羊的铁栅栏,甲来到现场先与乙的父亲理论。乙随后走过来,从地上捡起石块扔向甲,造成甲倒地,左臂和头部受伤。甲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4000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甲乙双方在本次纠纷中的责任。
7 . 某村村民胡涛(化名)干完农活后,用电动三轮车捎带邻村张琴(化名)一起回家。途中,张琴不幸摔下车受伤,致九级伤残。因协商补偿未果,张琴将胡涛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胡涛车载张琴回家的行为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好意搭乘”的性质,但"好意"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胡涛应承担一定责任。这并不是对胡涛“好意”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主审法官强调:好意同乘关系,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让胡涛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不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张琴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涛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应知晓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判定胡涛承担张琴损失的50%,张琴自行承担50%。
结合材料,运用“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的合理性。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好友,刘鑫因与男友陈某某发生感情纠葛遭到其纠缠滋扰,江歌对此热心给予了帮助,为刘鑫提供了安全的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2016年11月3日,刘鑫再一次受到陈某某的严重威胁,但她不仅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还阻止了江歌报警。在回到公寓后面临陈某某实施不法侵害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刘鑫又抢先江歌一步进入公寓并迅速关上房门,致使江歌完全暴露在不法侵害之下,最终受到严重伤害而失去生命。此后刘鑫又多次发表刺激性言论伤害江歌母亲。为此,江歌母亲(江秋莲)针对刘鑫提起了民事诉讼,此案在当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一审判决后,刘鑫表示不服并依法进行了上诉。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首先,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刘鑫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的扶危济困行为给予了褒扬,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了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最后,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解读材料中蕴含着的法律信息。
材料 | 法律信息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江歌母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 示例: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
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 | ① |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 ② |
①平台与车某某运输合同尚处于要约阶段
②周某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属于违约行为
③周某对于车某某的重伤应承担过错责任
④车某某直系亲属可以等刑事诉讼结束后针对周某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10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楼外楼”是一家知名老字号食品有限公司,被中外宾客誉为“美食天堂”。2022年有顾客反映,B公司于2021年底在天猫平台开设与“楼外楼”注册商标品牌相似名称旗舰店,在售的14个食品类礼盒商品的外包装、网页均标注与“楼外楼”品牌近似商标。据统计,B公司旗舰店共完成订单900多笔,销售1866盒商品,经营额36.52万元。“楼外楼”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B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简要分析本案审理的法理依据,并说明B公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