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刘某侵犯了柳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制作方未侵权无需承担责任
②刘某侵犯了柳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无主观过错且尽了核实义务,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③节目组作为制作方应对侵权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④播出平台有监管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基本案情】
肇自康熙五十八年的“吴良材”眼镜历史悠久、盛誉海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吴良村”入选“中华老字号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2年7月,“吴良材”商标持有人发现,江苏省丹阳市某公司未经授权,即在某网购平台上以“丹阳吴良材”为名称开设店铺。该店铺不仅在店铺名称、店铺联系人、快递寄件人等各方面均使用了“吴良材”名称,并且在店铺装潢上也使用了“吴良材”商标的专有字体。但是,该店铺实际销售的却是“某特纳兹”牌老花眼镜。另外,商品评价显示,消费者是基于对“吴良材”商标的信任而购买眼镜的,但该店铺出售的商品实际与“吴良材”商标没有任何关系。据此,“吴良材”商标持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法院裁判】
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在店铺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损失。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意义。
①该公司侵犯了女演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②该公司的行为具有公益性,不涉及侵权
③女演员可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④该公司可以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王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束犬链,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王某饲养的犬只致刘某摔伤案件,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③刘某牵引小狗正常行走,对事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④刘某被狗绳绊倒,故王某行为与刘某摔伤之间无因果关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小张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手机品牌店侵犯了小张的安全消费权和健康权
③小张向对方只能主张侵权责任,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④购买手机的发票是支持小张诉讼维权的有力证据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6 . 2022年10月,王某到M公司办理某店铺的健身卡。销售人员出示了预先准备好的《健身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承诺将于2022年11月底正式开业,王某未仔细阅读便在合约书上签字,并缴纳会籍费用3000元,销售人员亦未对《合约书》做出具体说明。
该店铺于2023年8月才开始试营业。王某以店铺开业太晚为由向其提出全款退还会籍费用的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健身卡不退费是行业惯例,并拿出双方签字的《合约书》,向王某展示合约条款小字部分“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
王某认为M公司的做法是欺诈行为,情绪激动,挥舞手臂时不慎碰到公司大厅立柱,导致玉质手镯破碎。王某将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会籍费用,赔偿玉镯损失。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2)M公司领导在公司会议上分析这一事件时说,“只有员工素质高了,公司才不会被诉至法院。公司现在被诉至法院,说明员工素质不高。”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析这一推理。
①张某等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②此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③要求张某等三人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④张某等三人损害自然遗迹,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身体权
②小孙父母应对小孙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④若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小孙举证说明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B公司对“永和豆浆”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②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B公司的商标权
③A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④B公司可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孙某会与路某红是邻居,因为抢买蒜薹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路某红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3343.37元,医院的临床诊断为胸部外伤。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意见为路某红构成轻微伤。路某红起诉请求孙某会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路某红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