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两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增多,显现“尚讼”风气。江南东路的歌州(今安徽敏县),“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独牢、就桎梧犹冠带偃簧,恬如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义利双行”甚至“重利轻义”的财富观取代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经济纠纷,人们更注重维护、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宋代政府却认为诉讼行为是刁民所为。
——摘编自游彪《宋史》
材料二 明代地方官必须受理词状,哪怕是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不受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地方官都按一定的时间,定期接受和审理词讼,以“牌”的方式向属民公开揭示,还允许民众前来观审。这就能够接受民众的监督,即便是这种监督在地方官强势的情况下形同虚设,但民众不服,声言上控,竞相传言,还是能够使地方官不敢过分地妄作非为。风宪官(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们承接词讼也能够纠正不少冤假错案。但此后的风宪官们往往亲自审录罪囚,其监察职能与司法职能的重叠,不但导致司法程序发生变化,而且使地方官在办理词讼时平添了许多顾虑。
——摘编自余同怀李子煊《明代“诉讼”律例与地方治理》
(1)根据材料一、简述两宋时期诉讼之风盛行的原因。
(2)根据材料,分别概述宋代与明代诉讼制度的主要弊端并说明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