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527——565年)被认为是拜占庭历史上第一个“黄金时代”。为总结古罗马的统治经验,特成立罗马法编纂委员会,由法学家特里波尼安领导。编纂的所有法律文献统称《罗马民法大全》,这部法律肯定皇帝的专制权力,把皇权视为至高无上。
——吴于廑等编《世界史·古代史编下卷》
材料二 随着新的经济中心转移到大西洋沿岸,法国遂成为复兴研究罗马法的中心,这一转移使罗马法对法国乃至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启蒙思想家高举“民主、自由、平等”之大旗,以自然法理论为武器,同中世纪以来占据统治地位之神学政治论相抗衡。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为保住大革命胜利果实,在拿破仑直接领导下,《法国民法典》终于诞生了。
——摘编自邓慧、袁古洁《理性法典化运动背景之探讨及其借鉴》
材料三 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之间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等。
——摘编自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1)阅读材料一指出《罗马民法大全》包含的法律文献,并结合所学概括该民法大全的历史地位。
(2)结合所学指出《法国民法典》颁布的时间,根据材料二概括该法典“终于诞生了”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主张体现的基本理念,并结合所学用一句话概括《战争与和平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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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11日宪法宣誓制度栽入法;2018年3月17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活动。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形式,宪法宣誓是推进宪法从文本走向现实的一场庄严的仪式,是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取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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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分析说明中国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649年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月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指出该公诉书在法制史和思想史上的重大价值。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公法是以保护调整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强调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与古代中国侧重公法不同,罗马帝国时期立法以私法为主要侧重点。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3)结合材料,谈谈你对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材料一 1618—1648年发生了席卷整个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战后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和确立了国家主权、国家独立、维护和平、协商解决争执等一系列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宣告了近代国际法的产生。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等,它们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了国际法的领域。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国家又提出了一系列的国际原则,例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合法干涉、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 、租借地等等,这些规定使资本主义初期确立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则名存实亡。
——摘编自陈文学《国际法对战争及使用武力的规范》等
材料二 美国参议员约翰逊在参议院就《非战公约》进行辩论时,说它是“无舵之船,无屋宇之衙衢,无字之书,无剑之鞘,无指针之钟表,无花朵之花冠……无菜肴之餐桌”。
——王明中《评凯洛格非战公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近代国际法进行评价。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你是否同意美国参议员约翰逊对《非战公约》的评价?说明理由。
材料一 元朝宣政院“掌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与中书省等同为四大中央政府机构。官吏铨选、机务处理都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必经过中书省。遇吐蕃有重大问题,则派设行宣政院前往该地处理。
清初统治者高度重视蒙古事务,入关前便设立理藩院专司其事。入关以后,随着边疆各地与内地和中央政府关系的加强,回部、番部(藏族)事务,及与俄罗斯、廓尔喀的外交事务也划归理藩院管理。理藩院级同六部,设尚书、侍郎各官。理藩院的设置及其工作,帮助清朝实现了对东北、北方、西北、西藏地区的有效管辖,避免了明代曾经出现的边疆战争不绝、动荡不宁、各族叛附不定的局面,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摘编自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一,指出元宣政院和清理藩院在政治地位和职权范围方面的异同。
材料二 作为独立立法体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它是以独立主权的国家为基础的。
在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之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摘编自邓正来《王铁崖文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近代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过程。
材料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事关民族工作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做出了全面布置。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13课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主题,并指出中共十九大以来,我国民族工作新的内涵和重大历史使命。
材料一
朝贡体系的雏形是古代中国的畿服制度,秦汉以后推广运用到处理与域外关系上,中原政权和其他诸国以“册封”关系为主。南北朝时期原有的体系崩贵,至隋唐时期,羁縻制度逐步取代册封制度。
宋元时期整个朝贡体系一再次陷入混乱之中,至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规定把15国列为“不征诸夷”,写入《祖训》,并确定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由此朝贡体系成为东方世界通行的国际关系体制。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朝贡体系的基础遭到了不可挽回的动摇。
(1)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朝贡体系给予点评。材料二 根据一般原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裁断者,因而拥有发动战争之权力的人,乃是唯一拥有缔结和约之权力的人。由此推导,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
(2)综合以上两个文件,说出它们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