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不同朝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时的一些规定
时期 | 规定 |
秦 | 挪用官府财产,以盗窃论罪。凡行贿受贿的财物价值只要达到一个铜钱,就被判处脸上刺字外加无限期苦役的刑罚 |
汉 | 贪污罪治罪时区分主守官与监临官,对前者的惩罚重于后者 |
魏晋南北朝 | 贪赃受贿的概念更为细化;允许以免官或降爵来降低处罚 |
隋唐 | 详细地规定了官吏的各种犯赃违法行为,并依据不同情节定罪量刑。对官吏贪污行为区分枉法与不枉法,而前者定刑罚比后者更重 |
宋元 | 禁止官吏经商;对贪污罪治罪时的处罚有所减轻 |
明清 | 治罪时区分官与吏,处刑显著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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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东西方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发展史浩瀚大海的两支主流。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来看,中国早在商周时期即已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各种行为规则与典章制度,战国时中国封建 法形成之时,西方法律文化才刚起步,古希腊奴隶制民主色彩的宪法制度以及自然法理论, 承前启后的罗马法,为后世西方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从法律指导思想来看,中国奉行礼治主义法律原则,将刑德并用、礼法相成而治国作为法律发展的理论基础;希腊法律文化具有民主开放自由理性的特征,成为西方法理学发展的起点;罗马法表现出强烈的法律实用主义精神,成为保障商品经济活动的强烈工具。从法律特色来看,中国的法律具有典型的专制主义色彩,表现为维护君主权威、严格维护等级制度和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则在“公法”“宪法”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形成了维护奴隶制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罗马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强调罗马法适用上的统一性,形成了侧重于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司法” “民法”体系。
——摘编自罗晓曦《古代东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从材料中提出一个论题,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表述清晰。)
材料 社会教化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百姓进行教育感化,包括教授生活技能、教导行为规范、树立面向未来的生活目标等。下表是我国历史上进行社会教化的有关方式,它们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儒学 | 文学 | 法律 | 宗教 |
乡约 | 艺术 | 教育 | 科举 |
材料一 (汉武帝时期)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知情不报被视为“故纵”罪论处),而废格沮诽穷治(搁置、诽谤皇帝诏令者处以极刑)之狱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受牵连而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
——摘编自司马迁《史记·平准书》
材料二 贞观六年(632年)十二月辛未,(唐太宗)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全部回返),诏悉原(赦免)之。
——摘编自刘昫等《旧唐书·太宗本纪》
材料三 作为国家乃至百姓的信仰和行为准则的教化规范,儒家思想在我国漫长的传统社会中日益神圣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尊崇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俨然成为国教,对刑罚的影响巨大,甚至成为判定刑罚轻重的决定因素。儒家思想与刑罚互动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儒家的仁德思想在本质上与酷刑思想相冲突,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酷刑泛滥的作用;二是儒家思想与酷刑有着共同的目标——维护统治秩序,儒家思想又成为维护和推动酷刑的一种力量。于是,在刑罚上出现了儒家思想的二律背反——对我国古代酷刑的抑制与推动两种不同的作用。
——摘编自许便红《论儒家思想抑制与推动中国古代酷刑的二律背反》
概括材料一和材料二中的历史现象,并结合两则史实及所学知识评析材料三中的观点。(要求:对该观点赞成、反对或另有补充均可,并阐述理由。)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分裂动荡,新兴地主阶级纷纷通过公布成文法来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为法律教育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加之,旧有的官学教育衰落,“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学术的下沉为法律教育提供了知识和人才保障。这一时期出现了儒、墨、道、法等学派鼎立的局面,其中一批精研法律的法家学者,通过开办私学来传授法律知识。
宋代重视法律,提倡法律教育,使法律知识在民间广为传播,不管权贵还是平民都受到了法律知识的熏陶。宋朝统治者禁止民间百姓私自学习法律知识,限制平民百姓私自传播相关的法律课本。
明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将《大诰》三篇颁诸学官,作为国子监学生和科举考试的内容,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清康熙亲颁十六条“上谕”,宣传法律和道德,其中写道:“敦孝弟以众人伦……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诚匿逃以免株连。”
清康熙十六条上谕颁布后,立即有官员编写《上谕和律集解》,逐条将其含义,然后阐明违反各条内容的行为,附以大清律应受何种惩罚。对于康熙后来发布的圣谕除逐条讲解并附有相应律文的之外,还编了诗歌在民间传颂。
——摘编自郑晓龙《从律学兴衰看传统法律教育之流变》
请以“法治与教育”为主题,任选角度,自拟标题,运用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成文)
材料
时代 | 概况 |
先秦 | 《荀子》:“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礼”赋予“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秩序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 |
汉代 | 春秋决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唐朝 | 《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宋朝 | 《宋刑统》将“八十以上及笃疾的死罪”改为“不死”,将其移至僻远小郡,并“给驴发遣”,免其老疾之苦。 |
清朝 | 《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弼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