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规定:“殴伤见(现)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斩”,并有《注》云:“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明清时期虽承袭唐宋之制,但删除“伏膺儒业”条,并补充道:“儒师终身如一。其余(百工技艺)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习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这一变化反映出( )
①儒学思想世俗化的发展趋势 ②经济发展冲击了传统社会理念
③司法实践助推法律条例优化 ④政府的社会思想控制得到强化
①儒学思想世俗化的发展趋势 ②经济发展冲击了传统社会理念
③司法实践助推法律条例优化 ④政府的社会思想控制得到强化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
更新时间:2024-05-25 1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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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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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清代对于轻微案件,由县州衙门做出终审判决并执行刑罚。对于重刑罚案件,县州衙门主持对案件的调查,案件上报至省后由专门执掌司法的按察使受理,按察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须经总督或巡抚的批准。这反映了清朝( )
A.法律深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 | B.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理性精神 |
C.地方行政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 D.中央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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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唐朝,计赃计罪罚皆以绢帛计算,如表为《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这主要反映出唐朝( )
出处 | 规定 |
卷十一 | 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 |
卷十一 |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纹。 |
卷二十六 |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答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
A.商品经济发展较快 | B.监察制度缜密严格 |
C.绢帛具有货币地位 | D.法律条文较为繁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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