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政权政治中心的转移 | B.鲜卑族的封建化进程 |
C.华夏认同观念的形成 | D.南北经济格局的变化 |
材料一 相传黄帝与炎帝族相争相汇,组合成炎黄联盟,继而战胜并融会蚩尤族。炎、黄两族胄裔(子孙后代)的夏人、商人、周人相继建立王朝,并与黄河中下游其他各部族相互融合,形成“华夏”族。与华夏对称的“夷”,从大、从弓,意为持大弓之人,本指东方(今山东、江苏一带)诸族,后演为中原华夏之外诸少数民族的统称。
材料二 十六国北朝时期,匈奴、鲜卑、氏、羌等少数民族在中原建立政权后,不同程度上都面临着如何处理族群关系的考验。天兴元年(398年),鲜卑贵族拓跋珪正式建立北魏王朝,迁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同年“用崔宏议,自谓黄帝之后,以土德王”。迁都洛阳后,孝文帝积极推进改革,改拓跋鲜卑姓氏为汉姓,并将随魏南迁的鲜卑人改为洛阳户籍。太和十六年(492年),文帝“诏祀唐尧于平阳,虞舜于广宁,夏禹于安邑,周文于洛阳”。
——摘编自马溢澳《拓跋鲜卑的“中国”认同》
(1)根据材料一,指出先秦时期华夏族界域的演变趋势,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影响其演变的相关因素。(2)根据材料二,概括北魏拓跋鲜卑统治者强化“中国认同”的措施。
图:北魏洛阳城考古复原图
注:灵台,即天文台;明堂,帝王举行祭祀等重大典礼的场所;圜丘,帝王祭天的地方;四夷馆、四夷里,北魏接待四邻和外国使节、商人所设的宾馆或居住区。
上图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从图中提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一个论题,并运用相关史实加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阐述充分,逻辑清晰。)
A.民族间经济和文化相互交融 | B.经济重心开始向南方转移 |
C.三教合一推动民众习俗趋同 | D.统治者“封建化”的结果 |
A.正统思想有所不同 | B.文化氛围更为浓郁 |
C.官僚政治相对完善 | D.士族势力走向衰落 |
材料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须布均田令,基本解决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土地和劳动者之间的分离,保证了每个劳动者都拥有了运用其劳动力所必需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北魏变旧的以户计征的租调制为新的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具体规定是:一夫一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结婚的男子四人,奴婢八人,耕牛20头,也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出产麻布的地区,可以布代帛缴纳。以丁夫计征的租调制具有一定的均赋意义。虽然奴婢和耕牛的租调大大低于一般丁男丁女,但大地主占有大量奴婢和耕牛毕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那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地主家族前占的大批劳动力也必须承担赋税,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户调制的弊端。
——摘编自张守军《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孝文帝改革中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魏孝文帝赋税制度改革的意义。
材料 孝文帝太和年间(477-499年)的改革是全面性的,行政改革则是其中心环节……因为它代表着政治体制乃至社会形态的变化,其影响也不仅仅限于北魏一朝。由于太和年间在行政制度上的改革,总的导向是权力的集中,对后期的北魏政权来说也有利有弊。利在通过行政效应增强了国家的动员能力,从而在经济和军事上对南方形成越来越大的优势,为后世的统一打下了国力基础;弊在权力导致的腐败成了北魏分裂与衰亡的一个祸根。……此外,太和年间的行政改革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官员的民族属性所带来的影响。
——严耀中《关于孝文帝行政改革的一些新诠释》
(1)据材料,指出孝文帝太和年间行政改革的总导向,结合所学知识列举两项相关措施并概括其作用。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孝文帝太和年间行政改革带来的利弊。
A.中原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 | B.拓玮鲜卑内部农村公社的余留 |
C.孝文帝顺应历史潮流的全面改革 | D.小农经济适应鲜卑的社会结构 |
9 .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 庙号改革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元398年,拓跋珪迁都平城,仿中原传统制度设立太庙,早先草原部落联盟时代的首领以“太祖”“高祖”等庙号受到祭祀,他们的子孙被封为王公,享有政治军事特权,成为北魏政权的统治支柱。孝文帝下令改革庙号,宣称按“宗有功、祖有德”的原则,推最先实现在中原进行统治的拓跋珪为太祖,不再为拓跋珪以前的祖先设庙祭拜。因太祖拓跋珪以后只有五位皇帝去世,为了不违“天子七庙”这一儒家礼制,孝文帝甚至前无古人地在太庙中为自己虚设一庙。庙号改定后,孝文帝下令,“非太祖子孙”及异姓封王、公、侯、伯者,皆降一等。
——吕思勉《魏晋南北朝史》
请回答:
(1)根据材料,概括孝文帝庙号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孝文帝推行庙号改革的意义。
10 .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