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初君臣非常注重总结隋朝短命而亡的历史教训,“以隋为鉴,安宁国人”。唐高祖李渊主张礼教与刑罚并用,《唐律疏议》序中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语。唐太宗主张“国家法令,维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他还“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唐太宗认为“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魏征总结道:“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材料二 唐初基本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中唐以后再也没有进行过大的立法活动,以因循旧法为主,但随着政治生态每况愈下,奸吏选出,法纪逐渐败坏。白居易以《论刑法之弊》上书皇帝阐明主张,他感叹道:“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白居易认为“盖刑者,君子行之,则诚信而简易,简易则人安;小人习之,则诈伪而滋彰,滋彰则俗弊。此所以刑一而用二,法同而理殊者也”,他还建议皇帝“高其科重其吏”。
——摘编自顾钩《白居易的“法治”观》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白居易的法律思想。
材料一 陆上丝绸之路沿途气候异常干燥,地形复杂,加之骆驼、马匹运载能力有限,更为严峻的是唐与吐蕃及西亚阿拉伯国家的冲突剧增。安史之乱后,“国家用度”尽仰江淮。宋朝与辽、西夏、金等政权长期对峙,政府转而在广州、泉州等12处设市舶司,专司外商货物税,并利用先进技术,从泉州和广州等地南下海上,达东南亚和南亚,通今波斯湾、红海至欧洲,也可至非洲东海岸。16世纪初,葡萄牙人开辟了从大西洋越过非洲自西而东进入亚洲的新航线后,海上丝绸之路愈加发达。最终绿洲古路遭到遗弃,失去了传统价值。
——据费正清《剑桥中国古代史》等整编
材料二 开辟“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在于:沿线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沿线国家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宜着力研究解决投资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扩大沿线国家双边本币互换、结算的范围和规模。……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学术往来、人才交流合作、媒体合作、青年和妇女交往、志愿者服务等,为深化双多边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
——摘编自《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丝绸之路“时空大挪移”的主要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丝绸之路与“一带一路”开辟目的的不同之处,并评析“一带一路”倡议。
材料 中国历代的政治得失,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讲人事,一是讲政治。讲政治甚不易。在史学里,制度本属一项专门学问。
首先,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
第二,任何一项制度,绝不是孤立存在的。
第三,制度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
第四,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任何一制度的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则是断无可疑的。
第五,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
第六,我们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该重视其地域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该项制度获得成立而推行有利,但在另一个家与另一地区,则未必尽然。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结合所学相关史实,评析材料中的观点(任意一点或整体),得出结论(要求:结论不能重复材料中的观点,阐述须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A.中美关系 | B.中苏关系 | C.中日关系 | D.中英关系 |
材料 孟德斯鸠认为每一种形式的政府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每一种政体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的必然选择。正如他对法律的论述:“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每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法律)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并提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致决不罢休……从事物的性质来说,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
——摘编自钱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政体思想评析》
解读材料,并结合世界政治史的相关史实,围绕“政体与法律”拟一论题,并就所拟论题加以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A.“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 |
B.“君主能以事下会议而不能独断” |
C.“议院主议法,政府主行法,察院主断法” |
D.“上议院主用世爵,参以选举,君权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