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证了地方社会秩序长期稳定 | B.借助宗法纽带以加强中央集权 |
C.旨在提高乡民整体的道德素养 | D.增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度 |
A.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 | B.体现了严刑酷法的理念 |
C.奠定了古代法律的基础 | D.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 |
A.礼法结合较为宽松 | B.地方缺乏司法权限 |
C.初衷在于预防犯罪 | D.包含人文主义色彩 |
①维护权贵利益 ②重视儒家伦理 ③注重公平正义 ④保护私有财产
A.①②③ | B.①④ | C.①③④ | D.②④ |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吕大钧) |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朱元璋) |
A.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 | B.士人承担教化的重任 |
C.推广重视家训的经验 | D.乡约逐步带有强制力 |
A.实用性强,体系严密 | B.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
C.面向大众,通俗易懂 | D.德主刑辅,刑罚严酷 |
材料一 西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时间 | 立法活动 |
秦末,楚汉战争时期 | 刘邦在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 |
汉初 |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汉律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 《厩律》,史称《九章律》 |
汉武帝时期 | 增修《越宫律》《朝律》,制定《沈命法》《通行饮食法》《左官律》《附益之法》等一系列有关宫廷警卫、朝贺制度、加强对百姓控制的专门法 |
西汉后期 | 汉元帝、汉成帝等因“律令烦多”对汉武帝时期的法律稍加删节,基本上无大变化 |
——据刘建明《中国法制史》(浙江工商大学课程讲义)等整理
材料二 汉代系统性引礼入律的方法叫做春秋决狱。当司法官判案时,如果案件事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与儒家经义相违背,司法官便根据从儒家经典中抽象出的法律原则定罪量刑。而当时被引来作为决事依据的微观大义大多取自《春秋》。“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董仲舒整理的判例汇编《春秋决狱》因时代更替而散佚,至今仅余六事。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只有根据《春秋》中提取的充满儒家伦理道德的经义去选择更有利的法条,参考“动机”定罪量刑,才能更好地解决法理与情理存在矛盾的案件。
——摘编自王杉《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汉代表现》
(1)根据材料一、二,归纳西汉法律建设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导致西汉法制建设呈现阶段性的因素。(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汉武帝时期的法制建设。
·尊长卑幼相犯,尊长犯卑幼者减免,卑幼犯尊长者加重。 ·夫、妻妾相犯,夫犯妻妾者减免,妻妾犯夫者加重…… ·官僚贵族或系皇帝血亲、姻亲等,他们一旦犯罪,凡不在“十恶”之列,都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的特权。 |
A.彰显了君主专制 | B.体现了唐律的严密 |
C.践行了礼法结合 | D.维护了家族的利益 |
A.强化了基层社会等级制 | B.凸显了社会教化功能 |
C.呈现出律令儒家化趋势 | D.维护了社会稳定局面 |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名例》规定: “诸犯死, 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 ” 《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 , 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 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 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案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 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 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