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导致了欧洲政局四分五裂 | B.瓦解了西欧民众的传统信仰 |
C.否定了西欧封建专制制度 | D.有利于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 |
A.维护了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 | B.促进了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高涨 |
C.有效遏制了法西斯对外扩张 | D.体现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进步 |
材料一:“国际法”一词最早是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他所指的“国际法”是在此之前一个多世纪就已形成的一种源于欧洲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这样的国际法最初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体现出来的以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欧洲国际法。……国际法在其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伴随着殖民主义和所谓文明优越的原罪。在殖民时代,欧洲列强不仅对所谓的未开化地区实行直接殖民统治,否认其国家与欧洲圈的“文明”国家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无视或贬低其主权,甚至以“欧洲中心论”否认非欧洲文明和国家权力。
——摘编自何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史与文明互融》
材料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际法体系不断经历着艰难嬗变和逐步发展,逐渐形成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规则体系。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从传统的国家领土逐步扩展到外层空间、海床洋底、南北极地甚至网络空间等,新涌现出诸如国际行政法、国际旅游法、核法和极地法等数十个新分支(部门法)。《联合国宪章》等确定的不使用武力、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得到普遍接受。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体现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共通价值,日益成为维护人类普遍价值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摘编自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等
(1)根据材料一,归纳近代国际法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新发展,并分析这种新发展的意义。
德语本身的发展与德国民族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16世纪,随着德语的发展和人们民族意识的增强,德意志人把语言作为民族国家的标签。刘蓓在《德意志民族文化的语言渊源》文中指出:“以前,人们是以山川河流来划分国家的。但现在是用语言和政权把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区分开来。因此,我们所称为德国的地方,就是所有的说德语的地方。”
欧洲各国语言形成中的关键人物
人物 | 简介 |
但丁 (1265—1321) | 但丁以前,意大利的文学创作一般是用拉丁语,但丁开创了以托斯卡纳方言为基础的文学写作,对近代意大利语的形成有重大作用,被认为是“意大利语之父”。19世纪,意大利完成国家统一后,政府利用国家力量大力推广托斯卡纳方言,作为塑造国家和民族认同的一个重要手段,托斯卡纳方言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意大利语 |
乔叟 (1343—1400) | 乔叟是第一位使用英语创作的宫廷作家,他的作品对现代英语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献,作为近代英语的奠基者,被誉为“英国诗歌之父” |
黎塞留公爵 (1585—1642) | 1635年,黎赛留公爵建立法兰西学院,集上百位语言学家耗费55年时间编撰法语词典,将各种古希腊拉丁词汇、行话术语、民间俚语、各地方言,进行系统整理和删减,规范并制定了详细的语法规则,这才有了世界上最规范、最明晰,最准确的语言之一的近代法语 |
A.新航路开辟 | B.文艺复兴 | C.第一次工业革命 | D.大国一致原则 |
A.德意志境内分成新教和天主教两派 | B.各方对波希米亚王位继承权的争夺 |
C.要把夺取的土地归还给原天主教会 | D.法国积极参加新教同盟一方的战争 |
材料 中国外交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简表
传统外交制度:华夷秩序 | 现代外交制度:条约秩序 | ||
结构特征: | 华夏—蛮夷 | ➙ | 国家—国家 |
价值原则 | 君权(礼治) | 主权(法治) | |
组织体制: | 大一统与服事制 | 科层体制 | |
羁縻怀柔与番属土司 | ➙ | 驻外使领馆与职业外交官 | |
运行机制: | 朝拜册封(不平等原则) | 官僚机制(平等原则) | |
多事四夷,以夷制夷和尊王攘夷 | 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
——摘编自赵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制度变迁的理论阐释》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外交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自拟论题,并结合具体史实进行论述。(要求:论题明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①促进了德意志的宗教改革②承认了德意志各邦国为主权国家
③消除了德意志内部的纷争 ④在法律上确认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材料一 进入20世纪后,国际组织有了较大发展,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制度开始受到重视。第一次世界大战极大地破坏了国际法,使国际法面临严重危机。然而,国际法并没有消亡,它仍然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继续发展。国际联盟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法院的诞生,这是国际司法制度的一种进步。开始出现的广泛强制仲裁体系,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早在1920年,国联行政院的一个决议就表明,国联成员国中立的概念并不符合如下原则:所有成员国在实施针对盟约违反国的行动方面有合作的义务。1934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非战公约》的解释条款,并指出,在交战双方都违反该公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中立国的传统法律义务。
——摘编自杨泽伟《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分期》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法,虽然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但是它既没有设立有效防止战争的机制,也没有详细规定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责任。在二战进程中,同盟国开始着手制定追究侵略责任、严惩反和平罪行和战争罪行以及反人类罪行的规范,并建立实施了这些规范的机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特别是联合国的成立,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的普遍认同。由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海洋法、航空法、空间法和国际人道法等方面的发展,传统战时中立的权限已经发生了变化,有些方面扩大了,而另外一些方面则受到了限制。与现代国际法中的《国际联盟盟约》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显著的进步。国际法院于1946年在海牙设立,国际法院的裁判实践,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的判决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正义力量的主张,其咨询意见也常被当作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广泛引用。
——摘编自杨泽伟《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并谈谈你对国际法的认识。
材料一 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国家认为进行战争是国家的正当权利。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他主张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提出交战规则以及关于战俘待遇、武器使用,除了军事必需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等原则。这些原则后来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
——据《普通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整理
材料二 (国际联盟)……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的义务,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
——摘编自《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
材料三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摘自《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
(1)写出格劳秀斯奠定国际法基础的著作。
(2)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国际联盟盟约》中对战争态度的新变化,结合所学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概括指出《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的主要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对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