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必须遵守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得干涉别国内政。但2003年,美国不经联合国授权发动了伊拉克战争。这说明( )
A.国际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
B.霸权主义是破坏国际秩序、危害世界和平的主要因素 |
C.联合国对霸权主义软弱无力 |
D.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维护和平发展的有效途径 |
A.英国与欧洲各国力量保持均衡 | B.英国与欧洲大陆强国保持均势 |
C.欧洲大陆强国之间力量保持均衡 | D.欧洲大陆各国力量保持均势 |
A.君主专制下的军政合一国家 | B.教皇控制下的宗教神权国家 |
C.议会主导下的中央集权国家 | D.王权专制下的统一民族国家 |
A.推行与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 | B.铲除封建专制思想的社会影响 |
C.探索爱国主义教育的全新形式 | D.推动民主共和制度在法国建立 |
A.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 | B.旧贵族向新贵族转变 |
C.地方独立思潮的兴起 | D.东方修史传统的影响 |
A.奠定了近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B.解决了欧洲各国间的矛盾和冲突 |
C.决定了国际关系体系的总体框架 | D.为以后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 |
A.维护和平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 B.能坚决有效制止军备竞赛 |
C.明确了完全废弃战争维护和平 | D.特别尊重各国的独立主权 |
材料一 在近代国际法确立之前,人们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国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当和平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即可使用最极端的暴力手段——战争。……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召开,共通过了13个公约,其内容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凡尔赛和约设立了追究战争犯罪的内容……此后,1928年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更是进一步正式提出,禁止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刘长敏《海牙和平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材料二 17世纪,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法的设想: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战争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强弱大小,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劳秀斯还拟定了国际法的一些具体条文,如: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虐待停止抵抗的战俘;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等。格劳秀斯被西方各国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提出的国际法主张成为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摘引自《国际法的渊源》
材料三 1928年订立的《非战公约》,成为制止侵略战争的重要法律依据。……历史的遗憾在于,这样一个明确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能够制止战争。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对法西斯反攻的继续,于是,《非战公约》成为战胜国审判战犯的尚方宝剑。起诉方代表都无一例外地求助了《非战公约》对战争合法性地否定。从审判的整个过程看,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事先存在以及战胜国的引用,才保证了审判的有法可依、有理可据。《非战公约》在审判、惩办战犯的过程中可谓功不可没,它本身也凭借对战犯的审判而重新获得了价值认同,真正确立了自己在国际法发展序列中的地位。
——摘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和平》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国际社会对战争态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根据材料二,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主张体现的先进理念。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非战公约》历史地位的转变及其作为国际法的积极意义。
A.医学水平长期低下 | B.民族国家观念发展 |
C.民众卫生意识增强 | D.启蒙运动影响有限 |
A.荷兰人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
B.维也纳体系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结束战争的先例 |
C.《非战公约》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
D.《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大国一致的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