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西周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子产“铸刑书”是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变革;《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汉代主张德主刑辅;唐代倡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等。
——摘编自祝晓光、杜海《先秦法律思想谈片》
材料二:西周建立以后,周公旦在周人原有的礼仪文化的基础之上,积极吸收整合了夏商的礼仪文化,改造出有利于巩固周王朝统治的礼乐文化。它既是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反映,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周礼》《仪礼》《礼记》等是反映先秦时期礼乐文化的典籍,尽管对于其成书时间等诸多问题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典籍主要反映了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内容十分广泛,上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各级贵族的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嫁丧葬、迎来送往,几乎无所不包。进入春秋时期,王室衰落,礼崩乐坏,礼乐文化由此衰落。但它被孔子、孟子等诸子加以改造后,纳入儒家文化体系中,从而融入到中华文化血脉之中,在此后的两千五百多年里,对中华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摘编自马庆伟《礼乐文化对中华文化的影响及其对新时代意义》
材料三: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汉代新儒学融合百家,也终结了儒法之争。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并形成了帝制中国“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志士仁人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礼法仍存活在中国人的法文化血液深层之处,其中不乏有益于建构现代法治中国的元素和智慧。在法制和法文化领域,建立文化自信和接续、转化、弘扬传统,应从礼法传统入手,一味地从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去分头寻找,可能本身就已陷于路径选择之误。
——摘编自俞荣根《超越儒法之争——礼法传统中的现代法治价值》
主题二 秦汉至隋唐德法律与教化
材料四:董仲舒认为,汉朝建立后“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主要原因是政治指导思想不统一,“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因而统一法度必先统一政治指导思想,只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才能使“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这一主张的具体含意是要求汉武帝用儒术,特别是“公羊”家所阐释的“《春秋》之义”去改造法律,将儒家衡量是非之尺度纳入汉朝律令之中,从而将承秦而来的汉朝法律改造成推行道德教化的工具。
——摘编自袁行霈、严文明等《中华文明史(第二卷)》
材料五: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唐律疏议》明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唐太宗就曾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简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六 伸装辞故里,谋策赴边庭。壮志吞鸿鹏,遥心伴鹅鸽。
——孟浩然《送莫切兼诸昆弟从韩司马人西军》
汉家兵马乘北风,鼓行而西破火戎。尔随汉将出门头,剪虏若草收奇功。
——李白《送族弟绾从军安西》
世承清白遗,躬服古人言。从官俱守道,归来共闭门。
——书应物《送端东行》
兄弟须和顺,叔侄莫轻欺。财物同箱柜,房中莫蓄私。
——王梵志(僧人)《兄弟须和顺》
得声名年尚少,寻常志气出风尘。文场继续成三代,家族辉华在一身。
——张籍《哭胡十八遇》
秦云蜀浪两堪愁,尔养晨昏我远游。千里客心难寄梦,两行乡泪为君流。
——杨牢《赠舍弟》
小子读书不用心,不知书中有黄金。早知书中黄金贵,高照明灯念五更。
——坎曼尔(回鹘诗人)《教子诗》
仰摘枝上果,俯折畦中葵。足以充饥渴,何必慕甘肥。
——白居易《新构亭台示诸弟侄》
常怀稻梁惠,岂惮江山永。小大每相从,羽毛当自整。
——张九龄《二弟宰邑南海,见群雁南飞,因成咏以寄》
主题三 宋元至明清德法律与教化
材料七: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而行,定位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厥大成矣。
——摘编自明代刘惟谦等:《进大明律表》
材料八: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材料九:宋太宗曾说:“法律之书,甚资致理。”他在科举中设置明法科来改变文人的知识结构,宋神宗时期进一步对已及第士人增设官试以选拔法律素养较高者。宋代司法独具特色的是“鞠谳分司”,即“审”与“判”两分,终审机构承唐制为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审判中分差官录问、法司检断制。在传统人证外,物证和书证普遍使用,凸显了浓厚的集体参与、集体负责的色彩。宋代主张慎刑,因此将财产继承、商事纠纷等与刑事加以区分处理,针对重大犯罪事件和普通且频发的地产纠纷、交易契约纠纷等划归不同的处理机构,后者仍遵循传统的“欲合情,欲息讼,必当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的理念。
——摘编自张俊杰《人文主义理念下宋代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
材料十:明代最为成熟且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收到显著成效的乡约制度是王阳明编制的《南赣乡约》……官倡民办的组织模式成熟,约规内容具体详尽,如其中明确规定了乡约职务的设置要求,“乡落居民各自会推家道殷实、行止端庄一人,充为约长,二人副之,将各人户编定排甲,自相巡警保守”。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就明确规定,“通约之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都有救助相恤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大家的基本生活保障无忧。可以说,通过朝野上下特别是王阳明等人的努力,除突遭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外,明代乡约的道德教化成效日益显著,在乡村社会营造出了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乡风民风,颇具儒家理想的小康社会之意境。
——摘编自王蕾《刍论明代乡约的历史嬗变及其现代价值》
材料十一:中国传统家训是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家训使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核心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家庭化、民间化,它经历了自上而下的模仿、沿袭、借鉴的传播推演过程,其核心思想内容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传统家训教育以血缘亲情为前提,以言传与身教相结合,采用以小见大、化抽象为具体的理论转化路径实现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教育路径,这对现代的家庭教育乃至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仍有很重要的启发借鉴意义。
——摘编自杨运庚《中国传统家训的现实文化价值与传承创新研究》
材料十二:从一定角度看,古代中国社会史就是一部“社会教化史”。中国传统教化思想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整合行为。在国家层面重视对教化的弘扬、表彰和政治推崇。所谓“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同时辅之“仁政”,从制度上保障教化的推行,故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对精英统治阶层要求做到率先垂范。正如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历史上,宗族、乡绅、士子在社会教化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德性高尚之人成为人们推崇和学习的对象,他们可以利用自身声望和社会地位支持着家族、家乡的发展。
——摘编自雷月荣、程红艳《论中国传统教化及其当代德育价值》
✱基础测评✱
(1)根据材料一,概括先秦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周时期礼乐文化的历史意义。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展开论述。(要求: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概括董仲舒的主要思想主张,并简析这些思想主张所产生的重要历史影响。
(5)根据材料五,归纳“唐律”所具有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唐律疏议》的重要历史地位。
(6)根据材料六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家训诗呈现出哪些主要特点?
(7)根据材料六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家训诗反映出怎样的价值取向?对当代社会有何指导意义?
✱能力提升✱
(8)根据材料七概括中国古代自先秦到唐初法典编纂的历史,结合所学,概述唐代在律法方面的突出成就及其历史意义。
(9)根据材料八概括其核心思想,结合所学,概述其在宋代社会教化方面的实践。
(10)根据材料九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司法实践中“理性”的表现及其原因。
(11)根据材料十,概括明代乡约制度的特点。
✱历史纵横✱
(12)根据材料十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教化的现实价值。
(13)根据材料十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中国古代教化的不同主体及其主要作用。
材料一 故治不足而日有馀,上之任势使然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摘编自《有度》
材料二 1787年5月至9月,经过反复商讨和激烈争论,50多个与会代表非常务实地达成了妥协,起草了一部新宪法。《美国宪法》依照分权制衡原则设计了一个联邦制共和国。……不过,宪法在分配众议院名额时规定,除了自由民外,“其他人口”按照“五分之三计算”。
——摘编自郭小凌、侯建新等《简明世界历史读本》
材料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进程大事记(部分)
年份 | 主要内容 |
1982 |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997 | 中共十五大对政治建设目标的阐述中,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2005 | 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
2009 |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3 |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18 |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把中共十九大确定的重,点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载入国家根本法 |
2020 |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1)写出《有度》的作者。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该作者的主要思想主张。
(2)根据材料二,概括《美国宪法》起草的特点,并结合所学,说明美国“联邦制”的具体表现,并概述该宪法的不足之处。
(3)根据材料三,归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进程的特点。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
材料一 《法经》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法经》共分六篇:(一)盗(侵犯财产),(二)贼(伤人身体、犯上作乱),(三)网(审判),(四)捕(追捕),(五)杂(其他犯罪行为),(六)具(量刑规定)。法典视盗、贼独重,其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挖膝盖骨),拾遗者刖(砍脚),日为盗心焉。”《法经》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体现,其精神延续于北魏,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
——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材料二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其内容如下:
项目 | 主要内容 | 备注 |
表一:传唤 | 诉讼规定 | |
表二:审理 | 司法审理 | |
表三:执行 | 判决执行 | |
表四:家长权 | 身份 | |
表五:继承与监护 | 遗产和债务继承 | 出现“借贷”、“买卖”等契约 |
表六:所有权 | 所有权转移 | |
表七:房屋和土地 | 邻里关系 | |
表八;私犯 | 伤害、盗窃、诈骗等 | 刑法制裁仅10条,余皆民事处罚;公然唱侮辱他人的歌,处死刑 |
表九:公犯 | 犯罪 | |
表十:宗教 | 宗教仪式与习俗 | |
表十一:婚姻 | 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 |
表十二:补充 | 祭品和债权占有 |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法经》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立法理念的相同之处,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主要原因。
材料一 先秦典籍《尚书》中出现了“重我民”的思想。一般认为,《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民本一词的最初来源。民本思想一经产生,就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界激起了共鸣。《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还提出了“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此后,历代都有思想家对这一理念进行阐发。在国家治理观念上,商王盘.庚曾提出“施实德于民”,周公提出“敬德保民”。《论语为政》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在国家治理实践上,《管子治国》中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荀子富国》主张君主对民众应当“利而后利之,爱而后用之者,保社稷也”。宋代思想家程颐以顺民心、厚民生、安而不扰为为政之本,提出养民之道在于爱惜民力。清代黄宗羲的经济思想也以富民为宗旨,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中倡导“切于民用”
——摘编自杨艳秋《治乱兴废事万民忧乐间》
材料二 春秋战国时期,管子提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在总结夏、商、周三代兴亡的历史时说道:“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我国古代民本思想诞生的历史时期,并概括其在国家治理观念方面的主要理念与实践方面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内涵并作简要评析。
材料一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孟子·离娄上》
材料二 不同的法律概念是古代罗马文明与古代中华文明的一大分歧。一般来说,罗马人尊崇法律,他们的颂词多以自己的法治为荣。中国的法家也崇尚法律、法治,不过法家的概念在汉武帝罢黜百家后备受压制。儒家视法不外刑,与战争一样,同是世上无可奈何之"不祥之器"。《汉书》晋书》把刑、战归纳到同一卷中。
公元前451年,阶层斗争剧烈期间,罗马公民普遍庆祝颁布《十二铜表法》,视它为国家的伟大创建。古代史笔称誉它是平民的胜利,现代史学家认为贵族能明智自制,它亦功不可没。法律有强制性,但规约在什么情形下施什么刑赏,教人们知道要为自己行动的后果负责。总的来说,罗马人认为法律公布明确规例以指导行为,让公民们能理智地权衡得失。
——摘编自欧阳莹之《龙与鹰的帝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孔孟治国理念的特征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古罗马和汉代以后的中国对法治的不同态度,并指出古代罗马颁布成文法的意义。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秦:舜 廷尉 。
汉唐明清:舜 刑部尚书 。
据此归纳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的特点。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为了论证以法治取代礼治的必然性和优越性,对于法的概念等进行了探讨。慎子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韩非也认为只有“去私曲,就公法”,才可以“民安而国治”。
——摘编自张晋藩《法尚公平:中国古代的法治追求》
材料二 自秦以来,中国二千年的法律是“为上而立”的,是专制帝王用来“驱迫束缚其臣民”,使臣民“恐怖慑服”的“防奸”手段。他强调政府应该为民立法,这样才合乎“天理人情”,才是“治国之法”……“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
——摘编自严复《法意》(1909年)
材料三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摘编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出现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严复的法治思想。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现代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意义。
材料一 “无讼”思想在中国的历史悠久,儒家把“无讼”思想作为其施政的目标之一、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中国传统社会重视预防犯罪,官府通过制定复杂的诉讼程序和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来达到息讼的目的,对百姓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则通过国家的管理模式和封建制度的调解机制来化解,使得诉讼无可能发生,做到禁之于未然。在儒家“以和为贵”的和谐观念影响下,如果有人一遇到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会劳民伤财,还会破坏人们之间和谐相处的关系,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甚至还会反目成仇,这样势必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摘编自叶宇昆《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材料二 在明清史料中, “好讼”“喜讼”“健讼”“嚣讼”“刁讼”成为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明代地方诉讼风气,一般说来,江南超过江北。安徽凤阳府天长县因为江西、福建、苏、歙“流奸”,“往往避罪逃匿本县铜城、汊涧、扬村等镇”,结党煽祸,起灭教唆,最终导致“争讼渐烦”。“讼棍”教唆百姓频繁诉讼,这些人“专哄平人告状,讼端既兴,则运用笔锋,播弄诡计,代为打点。”清人龚炜言,清代的乡村百姓,已从原先言及官吏俱有“怖色”,进而演变为与“胥吏亲热”,甚至“视公庭如熟路”。乡村如此,城市更是可想而知,最终导致“案牍”日繁。
——摘编自陈宝良《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无讼”思想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好讼”之风形成的背景。
材料一 在西周社会中,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刑罚体系,礼与法相混淆。西周后期,统治阶级的司法统治经验越来越丰富,于是“法”的概念开始逐渐从礼治中剥离出来。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分别提出了德治和仁政、法治和刑罚的不同社会观念,从中分离出了礼与法。在秦朝时期,法治和礼治的对峙到达了高峰。但是到西汉中期,随着社会的稳定统一、礼与法的关系再度发生了变化。统治者开始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尤其是在汉武帝时期,强调德刑并用,德主刑辅。
——牛首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探思》
(1)依据材料,概括西周至汉代法治的发展趋势。材料二
1949年至1978年 | 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相对较少,经济法尚未以一门专业法学和一项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式出现。《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规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企业管理体制 |
1979年至1991年 | 开始了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活动,制定一批系统性、原则性、基础性经济法律法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 |
1992年至2012年 | 经济立法呈爆发式增长,相关市场经济的许多重要基本法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等均在此期间出台。我国依循国际惯例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依据史际春《改革开放40年:从懵懂到自觉的中国经济法》等编制
(2)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立法随时代发展而不断进步,任选两个时期,结合时代背景,比较和阐释经济立法是如何与时俱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