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代时期,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第一次确立了诸子均分的原则。但是,汉朝的财产继承中女儿没有继承权。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沿袭了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唐代和宋代的法律都规定:在出现“身丧户绝”的情况下,即如果立遗嘱人没有儿子,可以依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这说明法定继承的效力大于遗嘱继承。女性的继承权在宋代有规定,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材料二 从罗马时代开始,西欧的继承制度就明确规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得并用。如果遗嘱有效,法定继承就不再适用了。就同一项遗产而言,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处理其一部分,又按法定继承处理另外的一部分。所以按照一般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指定了继承人,而对其另外的财产没有处理意见或者明确表示依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的话,则视为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归被继承人遗嘱所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所有。扩大继承人的范围的规定,不只发生在(适用于)亲属之间,这体现出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更加强调个人意志的表达,注重个人的自由。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夏婷婷《中西古代遗嘱继承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宋法律对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西古代遗产继承制度的显著差异,并简析造成二者差异的因素。
A.提升了罗马法律文明程度 | B.注重法律程序的完整性 |
C.旨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 D.迎合了平民的利益诉求 |
A.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 B.违背了启蒙运动的精神 |
C.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成果 | D.注重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
A.罗马法 | B.《大宪章》 | C.日耳曼法 | D.《至尊法案》 |
材料一 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到由原始习惯或判例组成的日耳曼法,它认为,法则只能靠经验去摸索,人们不可能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性。受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它认为政府只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协调人,故政府应该接受法治。面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着重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却忽视了对社会公道、永久和平、世界主义的博爱等这些宏伟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胡娟《西方大学两大治理模式及其法治理念和思想传统》
材料二 法律应以民族为基础,即以本民族的道德、法制、风俗习惯、宗教等民族性格为法制之标准。中国法系,以人伦为本位,以理性为前提,尚礼仪,重王道,尚矜恤,慎刑罚。它以“人是宇宙的主人”和从内外两方面践履人生里程的精神,以融合民族、提升道德、维护秩序和实现大同世界理论的贡献,自占世界上法系之重要地位,为安南、朝鲜、日本、暹逻之母法。近世因经济思想之变动,政治形式之改观等,遂日渐式微。然中国法制具有独特的精神与久远的历史及光辉的价值,可以成为医治世界危机的一种药方,其复兴势在必然。
——摘编自俞荣根等《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并说明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建设的认识。
中国 | 西方 |
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 公元前450年左右,《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打破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一定程度上维护平民的利益。 |
公元7世纪,《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 公元6世纪,《罗马民法大全》:蕴含平等、公正、保护私有财产等内容,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
1374年,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 | 1215年,英国《大宪章》:确立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原则 |
1646年,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粥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 1689年,《权利法案》: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为原则,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国,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 |
A.体现了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 B.推动了英美普通法系的形成 |
C.受到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 | D.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根本宗旨 |
法律文献 |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 《法国民法典》 |
体系内容 | 总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渊源、结构、效力 1.权利主体(人格法、监护法) 2.财产权利物权、继承、债 3.权利的保护 | 总则: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运用 1.“人” 2.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3.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
A.强调司法独立原则 | B.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
C.突出人民主权精神 | D.限制私有财产的相互转让 |
A.以维护罗马民主制为前提 | B.要具有折中色彩 |
C.需满足人民的愿望与要求 | D.应实质大于形式 |
A.罗马法为后世立法提供参考范例 | B.法律的完善应立足于现实的需要 |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实用性较强 | D.法律制度建设受政治局势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