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代时期,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第一次确立了诸子均分的原则。但是,汉朝的财产继承中女儿没有继承权。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沿袭了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唐代和宋代的法律都规定:在出现“身丧户绝”的情况下,即如果立遗嘱人没有儿子,可以依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这说明法定继承的效力大于遗嘱继承。女性的继承权在宋代有规定,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材料二 从罗马时代开始,西欧的继承制度就明确规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得并用。如果遗嘱有效,法定继承就不再适用了。就同一项遗产而言,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处理其一部分,又按法定继承处理另外的一部分。所以按照一般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指定了继承人,而对其另外的财产没有处理意见或者明确表示依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的话,则视为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归被继承人遗嘱所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所有。扩大继承人的范围的规定,不只发生在(适用于)亲属之间,这体现出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更加强调个人意志的表达,注重个人的自由。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夏婷婷《中西古代遗嘱继承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宋法律对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西古代遗产继承制度的显著差异,并简析造成二者差异的因素。
A.提升了罗马法律文明程度 | B.注重法律程序的完整性 |
C.旨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 D.迎合了平民的利益诉求 |
A.基督教是西方近代法律的源头 | B.启蒙思想理论源于基督教经典 |
C.西方民主制度建立得益于教会 | D.宗教文化影响近代法律的面貌 |
A.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 B.违背了启蒙运动的精神 |
C.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成果 | D.注重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
目录 | 主要内容 | 涉及法律条文 |
第一编人 |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消失 | 从第7条至第515条 |
第二编财产法 | 关于财产和所有权的规定 | 从第516条到710条 |
第三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 | 关于取得财产各种方法的规定 | 从第711条到第2281条 |
A.以罗马法为基础 | B.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
C.提倡自由和平等 | D.反专制色彩的浓厚 |
A.为巩固统一提供了保障 | B.代表德国资产阶级利益 |
C.标志英美法系日益完善 | D.适应自由竞争经济关系 |
材料一 南朝刘宋孝武帝时,有个名叫谢士先的人告发申坦是刘义宣(谋反败亡者)的同谋。当时申坦已死,他的儿子申令孙为山阳郡太守,听到这个消息,便到廷尉投案请罪。廷尉卿蔡兴宗议曰:“若坦昔为戎首,身今尚存,累经肆眚(朝廷宽赦),犹应蒙宥(宽恕)。令孙天属(父子天性相连),理相为隐。况人亡事远,追相诬讦,断以礼律,义不合关。”同时指出谢士先“发因私怨,况称风声路传,实无定主,而干黩欺罔,罪合极法。”又有告状的百姓二十二人,案情还未了结,还得参与廷尉审讯,按照当时的法律,这些人应该暂时拘押在尚方(监狱)之中。蔡兴宗“以讼民本在求理,故不加械,即若系尚方,于事为苦”。
—摘编于李延寿《南史·列传·卷二十九》
材料二 公民们:……在一个共和国当中,退位的国王只能在两种情况下派上用场:要么是危害政权的安定或是威胁自由,要么就是同时实现这两个结果。……我必须声明:路易十六必须死,因为祖国必须生。至于路易十六本人,我建议国民公会立刻宣布他是法兰西全体国民的叛徒。我建议为牺牲的自由革命烈士们竖立纪念碑,让人民始终铭记权利意识和曾经屈服于暴君的恐惧,同时也让所有的暴君永远知晓并害怕人民及其正义。
—摘自罗伯斯庇尔(1792年12月3日)《就对国王的审判问题而作的演讲》
(1)根据材料一,概括蔡兴宗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的思想观念或精神品质。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伯斯庇尔提出处死路易十六的理由。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伯斯庇尔演讲所产生的影响。
A.体现了中世纪教权的至高性 | B.兼顾了封建主和市民的利益 |
C.成为英王权力衰落的转折点 | D.意味着英国普通法由此形成 |
A.完善司法制度 | B.提高公民素养 | C.革除落后习俗 | D.缓和社会矛盾 |
A.主权在民思想的传播 | B.工商业的复兴和繁荣 |
C.各国的王权有所加强 | D.民族国家影响力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