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
材料一:清政府将代表内地经制州县基层组织的保甲、汛塘等移植至改流后的地区,并且设立国家军队,施行儒家教化,责令习读《圣谕广训》等儒家经典书籍,逐步培养他们的忠君观念和君臣尊卑思想,以实现王朝国家权力所不及地区与内地早日实现一体化。随着改土归流的推进并派驻内地流官对基层深入治理,加之边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与内地治理模式差异较大,或因地方势力过于强大,清政府通常做法是“土流参治”,虽以流官治理为主,但也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长久以来生产生活所延续下来的行为方式,甚至会吸纳当地曾经的土司头人协同治理。
——摘编自聂迅《清代土司基层社会治理组织体系重构:以改土归流地区为中心》
材料二: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都铎王朝时期,地方自治……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地方自治权限得到很大发展……1835年市政法案规定由领取薪水的行政人员来执行地方政府的工作,并对郡治安法官进行分权;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每年集会四次,居民成为自治主体……随着各种机构的不断设置……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行政监督。
——摘编自孙宏伟《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材料三:近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结构是在延续“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方式之下,民众面对的是乡绅,而不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县一级政府。基层社会的乡绅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主体,充当了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政府“治理”角色的缺位,基层乡绅“治理”角色的出现,成为近代中国“自治”观念传入的社会背景。当士绅这一群体离开庙堂回归基层社会的时候,就成为基层社会中集民望、学识、威望和能力于一身的领导者,成为道义上和实际上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主体。随着时间的推移,乡绅逐渐在农村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家族组织,政府给予乡绅及其家族组织充分的尊重与信任,并利用这些基层组织获取资源、履行维持秩序和劝课农桑等重要职责。
——摘编自刘凤雪《近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与“自治”观念的中国化》
材料四: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采取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完成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年,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确立乡和行政村为乡村的行政区域,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村不设置内设机构,只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明确乡镇为基层政权。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1956年和1958年是农村党员发展的两个高峰期,探索出“支部建在村庄”、“支部建在生产单位”等经验,组织农民参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现代国家建设。
——摘编自董帅兵《中国共产党领导乡村治理的百年历程、基本经验与实践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加强“改土归流”地区管理所采取的措施。(2)根据材料二,指出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中国乡绅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充当重要角色的原因。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总结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探索乡村治理方面所作出的贡献。
材料一 中世纪时,英国的工业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因此英国君主通过向外国熟练工匠发放“保护令”的方式来加强本国制造业。 17世纪晚期,受洛克财产学说的影响,专利权逐渐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 洛克在《政府论》中写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此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是属于他自己的。”1852年,英国在专利法修改后设立了专利局;1883 年,英国颁布了《专利、设计和商标法案》,使其专利法律制度趋于成熟,并接近于现代模式。
——摘编自张南《英国工业革命对我国的启示》
材料二 1877年,李鸿章为招商局奏准,包揽沿江沿海承运各省官物的特权,进一步扩大了招商局运输货源。 开平矿务局在兴办时,李鸿章借北洋权势,批准“距唐山 10里内不准他人开采煤矿”;且规定“土窿采出之煤应尽商局(指开平矿务局)照时价收买,不准先令他商争售”。1882年,尽管上海织布局还在筹建期中,李鸿章便为它奏准专利的特权,即在 10年内不准华商“另行设局”。
——摘编自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
材料三 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在经过7年的实践之后,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的保护水平,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与国际接轨,于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WTO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中国加入 WTO指日可待,又在 1994 年 1月1日我国已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 为了和上述国际条约相衔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摘编自王连峰《WTO中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中国专利法的修改》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近代英国专利法逐步走向完善的因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洋务企业“专利”特权的历史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专利法修改的历史作用。
A.主张依法治国 | B.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认为决议开会胜过法律 | D.主张开会多制定法律 |
2013年至2020年党和政府颁发的法令、决议(部分)
时间 | 大事记 |
2013.2 |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
2013.11 |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4.2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5.4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201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2018.7 |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
2019.4 |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
20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A.奠定了中华民族复兴的法制基础 | B.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
C.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 | D.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
A.将经济建设放在中心地位 | B.党领导人民群众全面依法治国 |
C.法制工作要坚守司法独立 | D.法制建设应围绕党的路线展开 |
A.根源于破旧立新 | B.坚持以人民中心 |
C.巩固了新生政权 | D.维护了司法公正 |
材料一 清末婚姻法之修订是民律修订的一部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和现实需求之导向,清末修律以公法为先为重,婚姻法之修订列居次席,由修订法律馆两位大臣实际主持。1911年,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婚姻法作为《民律亲属篇》之规范奏呈御前。《大清民律草案》未能及时敕谕生效,但其中的婚姻法规范却在民国年间通过判例法理之援引得以在诸省施行。
材料二 早在1948年,全国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就提出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1949年颁行的《共同纲领》确立了男女平等、实行婚姻自由的政治纲领。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同年5月1日生效,立足于“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受苏联婚姻法学的影响,婚姻法单独立法的习惯长期延续。直至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才结束了这一独立的篇章形式和简单的名称形式。
——游路遥《20世纪中国婚姻法流变》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婚姻法修订的特点,并简析其成因。(2)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初期的婚姻法立法的背景及影响。
A.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B.彻底解决了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问题 |
C.体现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核心理念 | D.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完全形成 |
材料一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繁盛的时期,国家经济繁荣昌盛,国家政权组织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并且唐朝崇尚儒家思想,皇帝出台的各项政治措施也都宽泛仁爱,其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思想也是极其活跃,《唐律》的形成为唐朝的社会环境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也为唐朝的立法、守法、执法形成了统一体。唐代《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唐律为了保护封建官吏的利益,将官吏犯罪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判刑原则。《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是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后来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亦被宋元明清所继承,在东亚也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陶舒亚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在共和国早期,政府被贵族所垄断,贵族利用政治特权压迫平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人的最大成就,无论就其本身的固有价值,还是就其对世界历史的影响而论,在很大程度上讲,罗马法是罗马法学家的理念或思想铸就的。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影响》
材料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经济高速发展的道路。时至今日,“中国模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发展道路,引起了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2008年2月7日德国《新德意志报》上的文章说:“中国定将实现一种特殊的民主,这种民主将考虑到这个大国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特点。这种亚洲‘社会主义民主’所涉及的是史无前例地继续思考‘孔子的公共伦理’,而不是抽象地复制西方资产阶级民主。”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唐律、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并分别指出它们产生的背景。
(2)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最突出成就。
材料一
颁行时间 | 制定者 | 宪法名称 | 特色 |
1908年 | 清政府 | 《钦定宪法大纲》 | 仿照日本宪法,预备立宪。 |
1912年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借鉴美国宪法,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 |
1931年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 《宪法大纲》 | 工农民主专政 |
摘编自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构建新政权的运行秩序。新中国成立后,一届人大制定和颁行了1954年宪法,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制度。改革开放后,人民政府又颁行1982年宪法,并逐步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等重大理念。后来,又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推进宪法与时俱进,形成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4个宪法修正案,真实记录了党领导人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及时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成就与经验,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摘编自杨琳吴磊《中国共产党人民宪法观的百年演进与内在逻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我国制宪实践的发展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新中国的制宪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