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公元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这部伟大的手稿一经问世,就从意大利逐渐扩展到西欧各国,形成了各国学者研究、学习和采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历史现象,由此促进了罗马法的迅速传播。罗马法取代了教会法和习惯法,并促进了西欧各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同时也拉开了近代西方法学发展的帷幕。
——摘编自敏振海《中世纪西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及其影响》
材料二 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候、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力、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应提交双方提名的仲载人,或由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签订一项条约,或采取其他某些友好的办法来解决……而不使用武力。”
——摘编自黄德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的原因及罗马法与近代西方法律之间的关系。
(2)根据材料二,归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主要原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A.确立了常驻外国使节制度 | B.以主权国家为主体 |
C.厚往薄来,形成朝贡体制 | D.外交规范化法制化 |
A.《万国公法》 | B.《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C.《国际联盟盟约》 | D.《非战公约》 |
材料一 近代以来,欧洲就在民族国家发展和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中,出现了近代外交制度。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维也纳和约》,欧洲各国签订了许多条约或协议,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进步,但是,弱肉强食一直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法的公平性。
——摘自国家统编教材《历史选择性必修1》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地区分布示意图(单位:个)
材料三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外交以传统外交为主,偏重于政治和安全领域,外交决策权高度集中。改革开放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适应全球化、区域化和信息化深入发展的形势,逐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和整体性外交的模式。
——摘自杨洁勉《新中国外交70年:实践特点和理念演变》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维也纳和约》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外交总原则和三条外交方针。
(3)据材料三,指出与新时期相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外交的突出特点。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深化同周边国家的关系。
材料 不同时期的国际法(部分)
时期 | 国际法(部分) |
区域国际规范时期 | 古希腊城邦战争条约:承认战争有合法与不合法,保护国家不受侵犯,保护宗教圣地,履行同盟义务被认为是战争的合法理由。古罗马战争条约:最后通牒、宣战仪式、休战协定。 |
近代国际法时期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1899和1907 年海牙和平会议签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等一系列战争规制公约。 |
现代国际冲突法时期 | 1920年《国际联盟盟约》:“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1945年《联合国宪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
——整理自田大治《论战争对国际法的促进和发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战争与国际法"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
(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A.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 B.维也纳体系 |
C.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 D.雅尔塔体系 |
A.奠定了近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B.解决了欧洲各国间的矛盾和冲突 |
C.决定了国际关系体系的总体框架 | D.为以后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 |
A.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 B.标志近代外交制度的普遍建立 |
C.形成了集体一致原则 | D.确立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 |
材料一 1864年,《万国公法》汉译本面世,国际法开始系统、正式地传入中国。此后在丁韪良等传教士的引领下,江南制造总局、湖北官书局等机构翻译了大批西方国际法著作。尽管意识到“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恃”,清政府依然有意识地将国际法规范运用到中外关系的处理中。1874年,台湾琉球漂民案中,以总理衙门为代表的权力中枢保守地要求日本遵守修好条约,而不少知识分子和闽台官员却明确提出要以国际法处理中日在台湾问题上的冲突,申明中国在台湾全境的主权,要求日本退兵。此后的马嘉理案、曾纪泽伊犁谈判、中法战争等涉外交涉中,均援用了国际法。这些公法外交实践涉及领海、最惠国待遇、使领制度、局外中立、宣战等,大都取得一定的效果。
——摘编自张卫民《晚清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
材料二 新中国自成立到1977年底,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总共不过31个。从1978年到2004年底,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已多达236个,仅1978年到1988年就签署、生效了122个。1978年以后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超出了外交、人道主义法、海事、航运、少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章程等狭小范围。据统计,中国至今参加的多边条约既涉及联合国及其所有专门机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一般国际法,还涉及国际刑法、反对恐怖主义行为、毒品管制,以及某些建立国际组织的章程等。这标志着中国全面融入国际法律秩序。
——饶戈平《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清政府对国际法运用的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差异并分析原因。
材料 教皇和皇帝的大一统理念在宗教和世俗的两个层面上不断地发展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世纪的西欧逐渐地出现了与之相反的政治区域化。由于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发展,民族国家到15世纪已出现。与此同时,西欧各种区域化的政体之间缺乏任何法律或权威的制约,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冲突跃来越频繁。《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第63条规定“巴塞尔城和其他瑞士各州同过去一样享有充分的自由,并解脱同帝国的关系,因此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须服从帝国的法庭或判决。”《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在确定王权在政治上的正统性的同时,对另一种政治实体也予以法律上的承认。该条约的第6条规定“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的所有选侯、邦君和各邦……应完全恢复他们在一方或另一方过去所享有的,或是可合法享有的教会或世俗领地上的一切,即使在此期间作出了任何相反的更动。”第64条则确定“为防止今后在政权国家内产生任何争端,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乱。”
——摘编自吴忠超《<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与近代民族国家体系建立的新思考》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产生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