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国际法”一词最早是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他所指的“国际法”是在此之前一个多世纪就已形成的一种源于欧洲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这样的国际法最初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体现出来的以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欧洲国际法。……国际法在其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伴随着殖民主义和所谓文明优越的原罪。在殖民时代,欧洲列强不仅对所谓的未开化地区实行直接殖民统治,否认其国家与欧洲圈的“文明”国家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无视或贬低其主权,甚至以“欧洲中心论”否认非欧洲文明和国家权力。
——摘编自何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史与文明互融》
材料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际法体系不断经历着艰难嬗变和逐步发展,逐渐形成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规则体系。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从传统的国家领土逐步扩展到外层空间、海床洋底、南北极地甚至网络空间等,新涌现出诸如国际行政法、国际旅游法、核法和极地法等数十个新分支(部门法)。《联合国宪章》等确定的不使用武力、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得到普遍接受。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体现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共通价值,日益成为维护人类普遍价值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摘编自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等
(1)根据材料一,归纳近代国际法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新发展,并分析这种新发展的意义。
A.自由民主的启蒙观念 | B.欧洲国家至上的理论 |
C.废除等级体制的理想 | D.主权国家平等的理念 |
A.承认了国家主权原则 | B.促进了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
C.说明欧洲均势体系形成 | D.消除了罗马教廷对欧洲政治的影响 |
A.主要是处理战败国德国 | B.建立了大国协调的合作架构 |
C.打击了欧洲的封建保守势力 | D.推动了欧洲政治民主化进程 |
材料一:荷兰人格劳秀斯(1583-1645年)作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第一次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认为“人人都要尊重誓约的神圣”,“因为誓约是以上帝的名义而立的,也因为上帝拥有强制履行义务的权威”。至于和约,根据“誓约保证的信义之神圣性”,“无论和约订立了何种条款,务当绝对遵守。”
——据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
材料二:在19世纪60年代,面对各国修改条约的要求,李鸿章等少数人认为,修约“系条约而非议和”,彼此双方均有同等权利,任何一方若要重修条约,须先行知照,“有一勉强,即难更改”;我方可坚持自己的意见,“于其可许者许之,其不可许者拒之”,并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交涉中,鉴于“惟彼有所求于我,而我一无所责于彼,虽足以示中国宽大,特恐彼视中国太易,更生非分之思”,奕䜣“亦拟数条向彼商办”。其后中英签订的《新定条约》在形式上亦与以往大不一样,每一款均以“中国允”或“英国允”之类的语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据李育民《晚清时期条约关系观念的演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格劳秀斯的条约观,并说明其产生的历史条件。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李鸿章等人的修约策略。今天应怎样对待传统国际法。
A.凡尔赛—华盛顿、维也纳、联合国、雅尔塔 |
B.维也纳、凡尔赛—华盛顿、雅尔塔、联合国 |
C.维也纳、凡尔赛—华盛顿、联合国、雅尔塔 |
D.凡尔赛—华盛顿、雅尔塔、联合国、维也纳 |
A.维护了民族国家的权益 | B.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途径 |
C.保障了欧洲的持久和平 | D.导致了欧洲大国势力逐渐失衡 |
A.运用社会达尔文主义推动海外扩张 | B.适应反国家分裂和殖民扩张的需求 |
C.缓和大国冲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D.鼓吹战争有理,推行狭隘民族主义 |
A.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 B.维也纳体系 |
C.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 D.雅尔塔体系 |
(1)原因:17世纪,欧洲君主不再满足仅派遣临时使者与他国保持联系。
(2)过程:17世纪,欧洲君主派遣常驻
(3)发展:1815年欧洲各国召开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以
(4)意义: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5)局限:西方各国实行双重标准,导致冲突不断,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