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管,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策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3)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法制史演变的启示。
A.租佃关系日益普遍 | B.民事法律成就突出 |
C.商品经济取得发展 | D.过度强化中央集权 |
A.劳动分工 | B.垄断组织 | C.蒸汽的力量 | D.严格的纪律 |
A.纲常礼教束缚被打破 | B.自然经济结构逐步解体 |
C.市民阶层的分化加剧 | D.重农抑商观念受到冲击 |
朝代 | 高门士族占比 | 宗室、外戚占比 | 寒人占比 |
西晋 | 48% | 19.1% | 32.9% |
东晋 | 78.4% | 7.4% | 14.2% |
A.江南士族擅权日甚 | B.豪强势力的膨胀 |
C.九品中正制的衰微 | D.专制皇权的弱化 |
A.适应了休养生息的政治需要 | B.契合了德法并用的治国理念 |
C.为尊崇儒术提供依据 | D.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
A.《礼记》记载诸侯国君必须定期朝觐周王 |
B.《诗经》记载周王派遣官员协助诸侯国君营建都城 |
C.西周士山盘铭文记载周王命士山向诸侯国征收贡纳 |
D.西周豆闭簋铭文记载周王命豆闭掌管某诸侯国军事 |
A.故土情结助推文化传承 | B.人口迁徙促进文化交流 |
C.商路畅通带动文化传播 | D.艺术形态彰显文化魅力 |
A.书院制度日趋完备 | B.雕版印刷相当普及 |
C.崇文兴教渐成风尚 | D.文化重心已经南移 |
A.国家行政中枢权力的逐渐扩大 | B.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日益巩固 |
C.传统社会道德秩序的渐趋规范 | D.封建国家不同职能的有效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