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文学作品与史传记载差异巨大 | B.唐代典籍中玄奘形象更真实 |
C.文学作品完全颠覆了历史真相 | D.玄奘形象是层累建构的结果 |
A.云南的赋税征收逐渐制度化 | B.元朝彻底消除云南地区地方割据的隐患 |
C.云南成为元朝主要赋税基地 | D.元朝边疆管理呈现与内地一体化的趋向 |
材料 中国人很早就通过订立契约来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西周时期的“质剂”“傅别”是最初的契约形式。秦汉时期,契约标的物种类明显增多,据《居延汉简》记载,既包括田地、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衣物、丝织品、口粮、牲畜等动产。隋唐时期的契约种类除传统契约之外,还出现了寄托契约、租赁契约和担保契约等类型。此外,政府规定加盖官印的契约即“市券”中的时间、双方、地点、价格等都要一一注明,以确保契约的效力,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宋元时期政府推行“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加上政府保护及推动商品交易的系列措施的采取,信用性契约、商事契约等迅速发展起来。订立契约由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四个环节组成,并通过法律制度维护实施。政府规定缴纳完契税以后的契约才合法有效,契约订立双方应及时过割税赋,契税成为官府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宋元时期的契约制度不仅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而且渗透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摘编自李秋梅《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1)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趋势,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的历史意义。
A.高度组织化的权力结构 | B.最高统治者的无上权威 |
C.道路修筑遵循的规范性 | D.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
A.推动经济发展 | B.加快朝贡体制改革进程 |
C.增强国家认同 | D.加强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孝亲观念源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亲情、尊祖祭祖的情怀和氏族养老尊老的古老传统。包括子女要奉养父母,听从父母,不违背父母意愿的“生孝”和子女对父母、祖宗崇拜、敬仰的“死孝”。孔子指出“孝为仁之本”,《孝经》记载“孝者,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古人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古代统治者十分业视对孝道的推行“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赡养父母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的和谐离不开亲情、爱心与孝顺。
——摘编自乔晓妍《中西方家庭稳育之孝亲观的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世纪欧洲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已婚子女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欧洲孝文化的家庭意义仅表现为对父母的尊敬,并没有对父母的服从,强调在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独立与平等。中古欧洲有三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组成:自治城市社会、基督教社会和蛮族社会。在自治社会中,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被放到一个次要的位置;在基督教社会,人们信仰上帝和追求来世,放弃世俗生活,教会教导人们“忘掉父母,你自会得到巨大的回报”;在蛮族社会中,人们热爱独立和自由,崇尚冒险事业和以武力征服其他民族,作为武士的年轻人常常是家庭的中心,妇女和老人都要为武士服务,老年人在社会和家庭中难以得到尊重和赡养。
——摘编自刘勇《中西方养老文化的初步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古代中国与中世纪欧洲家庭孝文化的主要差异。(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古代中国与中世纪欧洲家庭孝文化形成的背景。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古代中国与中世纪欧洲家庭孝文化给我们的启示。
A.女性是社会教化的重要力量 | B.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
C.世俗文化发展助推社会进步 | D.传统伦理观受到冲击 |
A.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导致禅让传说产生 |
B.儒家所推荐的选贤举能与法家存在分歧 |
C.文献史料的研究需要史料实证和综合考察 |
D.禅让篡夺并存于从传贤到传子的过渡阶段 |
材料 中国古代历代中央王朝都十分重视管理水资源,兴建水利工程。如表所示为汉至明清时期在西域兴修农田水利的情况。
西汉武帝时期 | 据《汉书》记载,搜粟都尉桑弘羊上奏汉武帝,建议在西域进行水利建设,通沟渠,“置校尉三人”来管理屯田、鼓励修建渠道,种植五谷,发展农业生产。当时,轮台、渠犁一带的灌溉面积达五千顷以上,说明屯田和水利开发已有相当规模 |
东汉时期 | 随着屯田范围不断扩大,水利开发进入大发展时期。文献记载,西域地区设有专门官吏管理水利建设。东至哈密、吐鲁番,南至若羌、和田,西至喀什、莎车,北至轮台、库尔勒,都有灌溉工程分布 |
唐代 | 《新唐书·西域传》记载,焉耆“逗渠溉田,土宜黍、蒲陶,有鱼盐利”,说明当时焉耆地区已经修建水利工程进行灌溉,种植粮食作物。《大唐西域记》在“于阗篇”中记载,“城东南百余里,有大河西北流,国人利之,以用溉田”。一些考古资料表明,唐代高昌地区的水利建设和管理也达到了一定水平 |
宋元时期 | 新疆水利事业稳步发展,无论是水磨的使用,还是坎儿井更为广泛的应用,都显示出新疆水利发展的历史连续性 |
明清时期 | 乾隆、嘉庆年间,农田水利工程在新疆全面推行。为保护农田,新疆地区还修建了一些防洪工程。嘉庆、道光年间,伊宁和南疆地区灌溉有了较大发展 |
——摘编自牛志奇《从水利建设看历代中央王朝对新疆的治理》
(1)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西域农田水利发展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西域农田水利发展的意义。
材料一 家产继承主要有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西周时期,爵位的获得主要依靠宗法血缘关系。春秋中期以后,各国纷纷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新爵制,秦国的军功爵位可以继承,据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载,在战争中宁死不屈,爵位可由继承人获得;如后来察觉此人未死,应将此人作为隶臣,并剥夺其继承人的爵位。商鞅变法后,秦国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禁”,贾谊所论“秦人富家子壮则出分,贫家子壮则出赘”,就是指每个儿子都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份家产。
--整理自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家庭继承制度》等
材料二 父母生前就析家分产的继承方式被称为“生分”,汉代“生分”现象普遍存在。但儒家主张“父母在,不敢私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生分”为其所倡导的家庭伦理所不容。西汉建立之初,政府就有意识地鼓励子孙与父母“同籍”“同财”。 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子谒归户,许之”,还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即祖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对于祖孙三代之间的继承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此外,汉代法律还禁止子孙与残疾或年老的父母分家。
——摘编自徐歆毅《汉代家产继承析论》
材料三 唐《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但是在贵族家庭中,爵位只由嫡长子、孙承袭,“世业之田”同样由袭爵的嫡长子、孙单独继承。家中无子时,外甥、外孙常被选为嗣子,从而给女儿提供了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机会。在“身丧户绝”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直接继承家产,无子且未改嫁的寡妻妾也可以继承亡夫遗产。但处理户绝遗产时,“若亡∧在日,自有遗嘱处分,有证验者,不用此令”,在没有遗嘱时才将财产分配给女儿或其他亲属。
——摘编自邢铁《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
材料四 “兼祧”是同宗兄弟当中,若一房无子,则由他房之子一子顶两门,同时承继父亲和叔(伯)的门户和家产。兼祧在清前期为法律所禁止,但由于当时未成年人死亡率高.且宗法观念影响下继承人的选择范围极其狭窄,导致大量家庭“无后可立”。乾隆四十四年纂成《独子承祧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厢情愿者……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兼祧例的适用范围原限于亲兄弟之子,但实际生活中,这一原则被扩大了,嗣子可承三祧甚至多祧,也可承继寡妇和户绝之家。
——整理自郑小悠《清代“独子兼祧”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归纳秦国家产继承的主要方式。(2)根据材料二,指出汉代财产继承政策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概括唐代家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代“兼祂”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