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汉景帝认为笞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故下诏说:“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后又“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下诏“改碟(把肢体分裂)为弃市,勿复碟”。汉景帝提出,虽然按律文定罪而犯人如果不服可上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审评议。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汉景帝又特别下诏对刑狱案件要求慎重处理,疑难案要复审。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汉景帝再次下诏,说:“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所谓颂系,就是“宽容之,不桎梏”。
——摘编自马亮宽《略论汉景帝》
(1)根据材料,概括汉景帝法制改革的内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景帝采取上述举措的原因。
材料20世纪初的俄国,地主的大田庄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俄罗斯文明象征之一的古老的村社普遍存在,农民继续受到掠夺并走向破产。助荡与危机定:1906年7月,斯托雷平出任大隆会议主席。他主张在强权领导下与专统相结合进行改革,走谨慎的变革之路。他将最大的热情投向村杜的土地,推动颁布了(《关于农民土地所有制若干规定的变更与补充》的法令,规定农民有权从村社分离出来,有权使份地成为私产并允许出售。1911年6月11日,又公布《土地规划条侧》,规定农民的份地自动变为私产。斯托雷平改革使200多万农户退出村社,建立“单独的农庄经济”,其中大多数退社贫苦农民由手缺乏农具和资金,不得不把土地以低价出卖给富农。改革收到了经济上的奇效,俄国成为欧洲最大的粮食出口国,但村社依旧残存,直至苏联全盘集体化为止。
——摘编自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下卷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斯托雷平改革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斯托雷平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