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西南地区与内地文化差异大 | B.重视用文教增强边疆的国家认同 |
C.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民族政策 | D.儒家文化在云南得到了空前发展 |
材料一 公元前241年,罗马取得了第一次布匿战争的胜利,取得了地中海的制海权,夺取了地中海第一大岛西西里。为了弥补战争的巨大开销,罗马在西西里设立了第一个行省,并派驻总督进行治理。总督拥有该行省的军事、民政和司法全权。因为行省远离罗马,总督在行省中握有绝对的权力,这就为行省总督滥用职权、横行不法,提供了便利条件。罗马对行省课征赋税,通常实行包税制。包税人按照合同预付税额,然后对行省居民加捐加税,甚至进行公开的敲诈勒索。
——摘编自刘家和、王敦书主编《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
材料二 1260年7月,忽必烈在燕京(今北京)设立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来,行省逐渐成为地方最高一级政府机构。据《元史》记载,行省权力较大,“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是,行省的重大民政事务必须呈报中书省,军政要务则需呈报枢密院;没有来自中央的诏旨,行省官员既不能更改赋税征收制度,也不得调动军队;行省官员要定期觐见皇帝,向皇帝述职。中央通过监察机构对行省官员进行监督。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行省赖以自重的自然地理之险、区域经济之利,元朝统治者对行省实行犬牙交错的划界原则。
——摘编自范红军《元代设行省如何加强了中央集权》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行省制和元朝行省制的异同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元朝行省制的积极影响。
A.瓦解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原社会结构 | B.不利于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的发展 |
C.巩固了周王朝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 D.有利于扩大周王朝的边疆管理区域 |
材料 就制度而言,朝代与朝代之间永远是“继承”大于“断裂”的,制度自身自有其惯性。隐藏在制度的延续性下面的,是各个朝代所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如官僚的选任,新中国成立之初通常会“急于选拔人才”;四十年之后则难免“员多位少”、一位难求;再和平发展四十年,家族背景在官员升迁中的权重必定会大大提高。又比如皇帝周边势力(后妃、外戚、宦官等)的处置问题,士大夫与皇帝的关系问题,官员管理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问题,兵权的收放与边防的关系问题等。这些共性问题才是帝国治理的真正难题,也是“理乱兴衰”的深层原因。
——摘编自赵冬梅《法度与人心:帝制时期人与制度的互动》
根据材料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的相关知识,围绕“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化”提炼出一个观点,并加以论述。(要求:立论正确,史论结合;表述成文,叙述完整;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A.左右丞相组成的丞相府是秦朝行政中枢所在 | B.汉光武帝刘秀将尚书台确立为新的行政中枢 |
C.元朝实行的是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的中枢制度 | D.明成祖废宰相使得内阁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中枢 |
A.提升了官吏的整体素质 | B.打破了门阀对政权的垄断 |
C.解决了阶层固化的问题 | D.动摇了郡县制的政治基础 |
A.商通过继承获得夏的王位 | B.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度 |
C.已建立了完整的祭祀体系 | D.国家大事皆通过占卜决定 |
A.有利于提高行政监察力度 | B.旨在保障国家边防安全 |
C.有效根除了地方割据势力 | D.被后世继承并长期沿用 |
材料一 对于早期中国家庭来说,继承户主之位的人承担着祭祀权、政治权和财产权。祭祀权力的取得标志着该人取得家长之位,以保证血缘传承的连续性。在早期中国,平民有权获得田宅,但大部分民众没有财产继承,继承权丧失了现实意义;只有贵族阶层真正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秦汉时期的法律规定,订立遗嘱要在官府登记,如果是临终书面遗嘱,需要聘请见证人和家属到现场。秦汉时期的继承行为,可以发生在父母健在之时;父母逝世后,再进行家庭财产分配。
材料二 早期罗马家庭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如果一家之主亡故,按照法律规定,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不会随之进行转移或灭失,仍然由该家族进行保有,以保证家族延绵。《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罗马采用会前遗嘱与战前遗嘱两种形式进行继承。战前遗嘱不适用于和平时期,而会前遗嘱的订立对象仅限于贵族。由于平民的财产数量不多,因此平民不重视家庭祭祀与遗嘱订立。罗马法对于财产继承的规定极为系统和规范,比如对于遗嘱的订立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和身份的见证人,完成特定的程序,遗嘱才能成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遗嘱人死亡之时。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王砚文《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继承制度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在继承权方面的异同。
A.井田制度的推广 | B.分封制度的影响 |
C.礼乐制度的作用 | D.集权体制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