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连坐制度 |
B.郡县制度 |
C.皇帝制度 |
D.刺史制度 |
材料一 (明朝)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还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与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洪武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成为独立机构。凡大臣奏章发下,分类抄出,其有违误,则予驳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是极为严格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同时也对忠于职守的御史、给事中给予奖励。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 到19世纪,在中小资产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下,英国议会又历经三次议会改革,进一步完善其监督英王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职能。……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国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时至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议会监察专员署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人员。
——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代实施监察的重要举措并归纳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明朝监察体制与英国近代监察体制的异同点。
A.实行察举制 |
B.设置刺史 |
C.设立内阁 |
D.设立六部 |
材料一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
材料二 唐朝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国家的最高官吏,对传统的监察——“以法治吏”,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和违失进行直言规谏,规劝其改正错误……谏官系统这一面独特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了不少决策上的失误,避免害民乖谬之政,防患于未然。它虽然仍受到皇帝、谏官双方政风的制约而难免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其监察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摘编自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材料三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摘编自饶文波《廉洁文化之旅之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
材料四 权力应当是居于制度、法律之下的,权力应当是相对被动和受控制的。遗憾的是,中国传统的人治政治,造成权力无限、为所欲为的后果。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方面政治制度与法制十分发达,一方面却是贪污腐败盛行的矛盾现象的总根源。王亚南先生甚至认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
——摘编自曾小华《强力与无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政治分析》
(1)根据材料一,归纳御史大夫的地位与职能。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唐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秦汉有何突破。
(3)根据材料三,概括明清监察制度达到顶峰的表现。
(4)综合上述材料,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发展到顶峰的清代监察制度为何不能肃清官员贪腐?
A.内阁在当时操控了监察系统 |
B.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名存实亡 |
C.专制下的监察效果取决于皇帝 |
D.当时内阁与监察机构权责不明 |
A.刺史 |
B.监御史 |
C.御史大夫 |
D.提点刑狱司 |
A.皇权专制遭遇前所未有挑战 | B.刺史监察地方的职能被弱化 |
C.君主监察百官的制度被强化 | D.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得到加强 |
A.防止了地方官员滥用职权 |
B.强化了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
C.遏制了地方官员贪污腐化 |
D.加强了对地方监察官的考核 |
A.强调科举选才标准 |
B.重视监察官员素质 |
C.痛斥官员贪腐行为 |
D.注重维护朝廷法纪 |
A.中书省 | B.枢密院 | C.宣政院 | D.都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