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两汉时期,中央设御史大夫,下设两丞,御史丞和中丞。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其“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御史大夫每朝会则“举不如仪者”,并与侍御史、监察御史察举非法,分别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对官吏的所有违法案件均有权直接进行案问。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摘编自林泰《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初探》
材料二 唐代行政监察范围广泛,既察事又察人。既察事前事中又察事后。在中央,有监察御史专察尚书省六部。《唐六典》规定: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御史台还可对尚书省的会议进行监察,监察尚书省的会议是否有过错。监察御史有权监察地方的考课、户口、籍帐、赋役、农桑、仓库、屯田、铸钱、财政收支和判决囚徒等方面。还加强了对礼仪、军队、治安、馆驿、选举等方面的监察。
——摘编自钟贞茂、钟骏树《唐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思考》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汉唐时期行政监察制度的变化。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唐行政监察的作用。
A.什五连坐 | B.郡县行政 | C.刺史监察 | D.皇权独尊 |
①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官吏
②明太祖掌握监察意见的最终处决权
③都察院和六科分割丞相的监察权力
④六科是都察院的余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A.①② | B.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A.分科考试选官制建立 | B.监察体系的改进 |
C.郡国并行制度的完善 | D.察举制度的实施 |
材料一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将之置于与行政机构并列的位置。在历史演进中,监察机构的体系越来越严密,相对于行政机构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历代政府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坚持依法监察,监察法规逐步完善。监察机构职权涉及察德、察政、察能。同时,为防止地方分离,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监察以常驻为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此外,监察御史作为风纪之官,品秩虽低,权势却十分显赫,甚至享有“便宜从事”和“风闻奏事”的特权。但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是相对的,其监察功能的发挥受到皇权的极大制约。
——摘编自林志强、张旭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特征研究》
材料二 监察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比较特殊的官职,其产生、职权伴随着平民和贵族的长期斗争。随着共和国历史的发展,监察官基于实践的需要,其权力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人口和财产调查权,到后来的公民道德监督权,再发展到元老遴选权,监察官的地位日益神圣和显赫。由此看出,监察官的权力扩张恰好对其他官员起着很大的制衡作用,从而推动着古罗马共和宪政的平衡与发展。
——摘编自连佳《浅议古罗马共和宪政下监察官制度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的不同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特点形成的原因。
A.推动了权力中枢的异化 | B.保证了中央决策的正确 |
C.促进了监察程序的规范 | D.抑制了宰相权力的膨胀 |
A.保证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 B.有效防范高级官员渎职 |
C.以小驭大体现皇权至上 | D.兼顾行政与监察高效能 |
A.监察制度成为加强专制的工具 | B.魏晋以前缺乏对百官的监察 |
C.监察制度能有效防范官员腐败 | D.唐宋以后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 |
A.彰显了法律权威 | B.提高了监察效率 |
C.保证了社会秩序 | D.强化了君主权力 |
A.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 B.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
C.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 D.司法制度走向近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