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公民间关系”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从法的视角这样论述了“礼”:“礼”在中国固有法系的观点上,除去其为道德的规律及当代社会意识的结晶以外,就是最早的政事法和民事法。就“民事法”部分,礼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形式多样。就内容而言,礼不仅有“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且还肩负“导人向善”的使命。梁启超言:“‘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以为礼的作用可以养成人类自动自治的良习惯,实属改良社会的根本办法,他主张礼治的主要精神在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对中国的法律作了这样的评价:“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材料二 罗马法在其最早的十二铜表法时代,就已经有了“公法”与“私法”即“民事法”的区分。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公法关乎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罗马史》指出:“对罗马人来说,法律首先不是如同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并非国王对于所有民社成员发布的命令,而首先是构成国家的各权力代表以说明和反驳的方式所缔结的契约。”从一开始,罗马法就打着鲜明的契约烙印,正是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某种隐性契约关系,而非国王对臣民的命令,才是公法私法区分的逻辑起点。公法所调整的行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私法调整的行动,则依照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进行,它顺着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合作中扩展,这或许正是辉煌的罗马之秘诀所在。
——摘编自萧瀚《罗马法一权力边界观念的起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事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民事法相比,古代罗马“私法”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并分析其影响。
A.突破了形式主义传统 | B.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
C.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 | D.维护了贵族阶级特权 |
A.罗马法过于偏重私法的内容 | B.近代欧洲各国的立法具有统一性 |
C.罗马法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 | D.罗马法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基础 |
A.统治范围扩大,罗马法不断充实 | B.维系共和国统治,万民法颁布 |
C.缓和贵族与平民矛盾,法律不断制定 | D.罗马帝国建立,开始依法治国 |
A.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 B.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利益 |
C.侧重维护平民合法权益 | D.重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
材料一 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材料二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倚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
(1)根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的特点,并分析该特点有何进步意义。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几大重要特色,并分析该特色给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A.高度评价罗马法的实用性 | B.在立法中追求自然法则 |
C.致力于完善罗马法的内容 | D.认为法律是一成不变的 |
A.维护私有财产 | B.条文清晰内容全面 | C.协调邻里关系 | D.保留习惯法的内容 |
A.中国比西方世界更早进入法治社会 |
B.古罗马的铸铜技术源自中国 |
C.古罗马的习惯法历史比中国更久远 |
D.成文法律体现文明发展诉求 |
A.法律关系主体狭隘 | B.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 C.法律客体范围窄小 | D.注重维护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