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罗马法是以自然法则为依据制定的 | B.罗马法具有永恒的价值 |
C.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影响后世法律 | D.罗马法吸收了希腊法律 |
A.阻碍了商品贸易的发展 | B.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
C.拘泥于形式,缺乏变通 | D.重视维护公民权利 |
A.强调保护贵族利益 | B.重视人文精神 | C.政治理想化的追求 | D.注重形式主义 |
A.动摇了保护私产的观念 | B.旨在保护奴隶主特权地位 |
C.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D.表明罗马法形成完整体系 |
材料一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将之置于与行政机构并列的位置。在历史演进中,监察机构的体系越来越严密,相对于行政机构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历代政府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坚持依法监察,监察法规逐步完善。监察机构职权涉及察德、察政、察能。同时,为防止地方分离,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监察以常驻为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此外,监察御史作为风纪之官,品秩虽低,权势却十分显赫,甚至享有“便宜从事”和“风闻奏事”的特权。但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是相对的,其监察功能的发挥受到皇权的极大制约。
——摘编自林志强、张旭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特征研究》
材料二 监察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比较特殊的官职,其产生、职权伴随着平民和贵族的长期斗争。随着共和国历史的发展,监察官基于实践的需要,其权力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人口和财产调查权,到后来的公民道德监督权,再发展到元老遴选权,监察官的地位日益神圣和显赫。由此看出,监察官的权力扩张恰好对其他官员起着很大的制衡作用,从而推动着古罗马共和宪政的平衡与发展。
——摘编自连佳《浅议古罗马共和宪政下监察官制度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的不同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特点形成的原因。
A.罗马帝国注重监督体制完善 | B.罗马共和国注重法制建设 |
C.行省总督拥有税收和司法权 | D.罗马注重分权与制衡发展 |
A.重大判决需征求皇帝意见 | B.审判机制存在缺陷 |
C.重视境内公民基本权利 | D.体现了人权观念已经得到普及 |
材料一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是罗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时适应的条款,而且特别明晰地规定了契约的各种形式,以及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二 “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十二铜表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在罗马的历史上《十二铜表法》有什么地位?
(2)综合材料及所学知识,简要分析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及其影响。
A.公民法已不适应新统治区形势 | B.日耳曼民族法律渊源于法兰克 |
C.西塞罗的自然法理念遭到抵制 | D.罗马法与传统意识的矛盾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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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综合多种历史叙述是确认历史事实的方法 |
B.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来判断历史真实与否 |
C.运用不同形式的史料相互印证更具说服力 |
D.文学作品中关于《十二(铜)表法》的记录最为可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