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山处 |
“如果欺侮人,则罚款” |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 |
“债务人在拘禁期间,若无力自费供养,则拘禁他的人每日应发给他面粉一磅” |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 |
“如果未成年人的财产价值在500索里迪(一种金币)以内,城邦保卫人应同城市主教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 | 《法学阶梯》 |
A.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 B.蕴含人文主义色彩 |
C.偏向保护平民利益 | D.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
A.忽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 B.因公共利益限制个人所有权 |
C.建立了完备的抗灾体系 | D.注重解决公民间的利益冲突 |
A.维护社会秩序 | B.扩大平民政治权利 | C.实现司法公正 | D.简化法律运行程序 |
A.适应了罗马经济发展的需要 | B.具有强大的适应性与生命力 |
C.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 | D.稳定了罗马帝国的统治秩序 |
A.带有一定的惩罚色彩 | B.扩大了理赔的适用范围 |
C.提高了奴隶政治地位 | D.推动了赔偿对象的下移 |
材料一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熟人)信任所构成的道德范畴。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诚信是人际交往的伦理基础,“熟人有信”,以诚信为本,才会事业有成;诚信是立国之本,是一种德政和德性的要求。孔子说:“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荀子说:“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背信而天下乱”。中国传统诚信对人而不对事,具有人伦等级性;多重“义”轻“利”,是个人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通过荣辱感、信念、良心等内部力量来自我要求与克制,完全是一种源于内心的自我约束与高度自律。诚信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立人、立业,立国之本,成为家国同构的“礼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反映的是以宗法家族关系为支柱的熟人社会的道德要求。
——摘编自涂永珍《中西方“诚信”文化的差异及其现代整合》
材料二 西方传统文化对诚信的理解统一于西塞罗的定义,“诚”即个体的诚实品性,诚实是诚信的基础,它要求个体对事件信息作完全和真实的披露。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及其自己的财产而通过社会契约结合为社会,为此要承担彼此承认他人之所有权的义务,这大量体现于罗马法中已建立的诚信契约制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彼此的“诚信”适用于所有人,有利于保障个人平等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观念的经济价值得到普遍认同,超越了道德范畴而有法律和秩序的属性。
——摘编自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罗马法到现代社会》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与西方传统“诚信”文化上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中西方传统“诚信”文化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共同的历史价值。
A.具有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 | B.以封建神学思想为指导 |
C.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 D.是近代欧洲民法的基础 |
A.仪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范围 | B.为西方国家确立了行为规范 |
C.以经济利益为唯一衡量依据 | D.对后世有一定的价值利意义 |
A.重视人文关怀 | B.注重司法程序 |
C.蕴含契约精神 | D.法律主体狭小 |
材料一: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摘编自《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材料二:中西方的法律观念都认同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人们看重法律威严,是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服从,传统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执政者行使权柄的巨大威势,因此必须重视法律义务的严格遵守,人们畏惧法律而遵守法律,但并非尊重法律。而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敬重,是基于普遍认识上的法律的功能。西方法律形成初期,国家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有助于西方人在文明之初形成对法律的信任,并继而发展为对法律的信仰。
——摘编自《从法的形成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对各自历史产生的影响及共同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