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罗马法中的私法发达 | B.道德意识已经融入罗马法 |
C.法学家左右着罗马法 | D.罗马法重形式且程序繁琐 |
A.罗马法充分保护平民权益 | B.妇女地位逐渐与男子平等 |
C.执法者具有任意裁判的权力 | D.罗马法在实践中具有灵活性 |
A.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 B.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
C.法律注重维护公共利益 | D.遗嘱成为唯一的继承方式 |
A.罗马人有自己的法律和政治成果 | B.希腊人有着突出的艺术和哲学成就 |
C.罗马人的艺术和哲学成就胜于希腊人 | D.罗马人比希腊人更擅长运用政治的权威 |
A.扩大了罗马政权的统治基础 | B.推动了罗马帝国的对外扩张 |
C.促进了罗马社会经济的繁荣 | D.体现了自由正义的法律精神 |
A.体现了罗马法公平公正的特点 | B.违背了罗马法的量罪定刑原则 |
C.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缺陷的弥补 | D.说明罗马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
A.法律体系日趋完备 | B.立法过程主观随意性强 | C.司法范围不断拓展 | D.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
A.防范了欺诈性契约的签订 |
B.具有完备的契约自由精神 |
C.旨在调和经济契约的矛盾 |
D.注重维护契约的公平原则 |
材料一 《汉谟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石柱的上端刻有汉谟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丁”古巴比伦的太阳”,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以宗教法规来规范民重民案。《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规定:“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地占有形式。《汉谟拉比法典》第6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如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
——摘编自夏祖恩《<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比较论略》
材料二 在对“私犯”的规定中,它彰显出了作为一部“成文法”所具有的进步性:它“不分贵族和平民,所有受害人依法受到同一的保护,所有加害人按法律受相同的制裁”,是有“平等性”;它在条文中明确“禁止无限制的自由报复”,在很多情形中用“罚金和赔偿”替换“同态复仇”和“死刑”,体现了对个人“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司法执法机制灵活性和审慎性的考虑,是一个开始走向人性与理性的、由“同态复仇”向“罚金和赔偿”的有利过渡;它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责任”,这比只顾“客观责任”的法律要更显合理;它“重视对有关农业的保护”,这对于仍处在农业社会的罗马共和国来说是必要可行的。从它对“田地”“划界”“奴隶”等事情的规定中可以得知,罗马人对农业以及同农业生活相关的各项事宜是比较关心的,这又一次显示了罗马人“务实”的精神。
——摘编自刘招静《<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起点》
材料三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蒙受各种不法侵害的人,可以刑事方式或以民事方式起诉。如果他确实以民事方式起诉,根据已说过的作出估价,将会课加罚金;而如果他以刑事方式起诉,根据承审员的职责,被告被要求非常的罚金。”
——谭建华《略论<罗马民法大全>的人文精神》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的共同点。
(2)根据材料二,概述《十二铜表法》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三及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民法大全》的历史影响。
A.法庭立案与否皆取决于案情 | B.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罪 |
C.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 D.证据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