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明确制定分权制衡机制 | B.司法机构权力大于行政权力 |
C.司法独立得到法律认可 | D.立法机构无法影响司法机构 |
材料一(古代)雅典的政府运作表明了正式的政治原则,如透明与责任,现在这些政治原则已被承认是好政府的特征。雅典政府的运作还表明了不那么正式但却为人熟知的管理原则,包括对当地司法权的尊重、职务轮换、权威位置的轮流承担、关注他人论证的长处和及时结束发言的必要性。每个雅典行政官员所习得的实践和原则都被广泛运用到雅典政府的整个系统中。这些标准的实践和原则,在雅典政府全系统的各个层面上都发挥了作用。同理,雅典普遍组织了从族群、部落到城邦的各种规模的众多仪式和政治活动。
——摘编自[美]约西亚·奥伯《民主与知识:古典雅典的创新与学习》
材料二英国自从1688年“光荣革命”后,王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逐渐减小,而议会的地位却不断提升。1721年,以罗伯特·沃波尔为首的辉格党在国会下院中占多数,组建了第一个多数党内阁。此后,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在渐进性的改革中依据不成文宪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而美国在1787年制定联邦宪法时,鉴于殖民地时期英王委任总督实行专制统治的历史以及邦联时期诸州各自为政、中央软弱无权的教训,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在宪法中既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又对总统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从而形成了总统制政府制度。由此可见,美国的总统制政府制度是通过制定成文宪法而建立起来的政府制度。
——摘编自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雅典政府运作的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国和美国国家政府制度的异同点。
A.协调了各州之间的权力分配 | B.旨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
C.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民主原则 | D.否定了联邦制存在的合理性 |
材料一 狄德罗认为,只要是专制制度就是坏的,即使是开明君主专制。卢梭认为,在订立契约后,人民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而这个集体是全体人民自己结合而成。公民作为整体,国家主权存在于他们之中;作为个体,他们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孟德斯鸠坚持认为,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要维护人民的自由,不仅需要良好的政体和完善的法律,而且还要有运行机构良好的政治权力机构……不论哪一种政制、哪一种权力,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确信,没有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这种权力终会走向滥用。
——摘编自王斯德主编《世界通史》
材料二 美国独立后,费城宪法会议所制定的宪法,由各州批准实行。中央政府采行三权分立制。立法机关设立一个两院制的国会,上院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之,人数相等;下院议员则由民众依据人口多寡比例选举之。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最高机关,凡各州间发生争执时,或国会和各州议定的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时,有最后的决定权。行政机关,设立四年一任的总统一人,和兼任上院议长的副总统一人。设立国务院,由总统简任各部部长组织之,就以外交部长兼任国务卿,对总统负责。
——摘编自何炳松《世界简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启蒙思想家的核心思想主张。
(2)根据材料二,概括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度创新。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启蒙思想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关系。
A.众议院 | B.参议院 | C.联邦政府 | D.帝国议会 |
材料一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三个重大问题上有严重分歧:宪法应建立民主共和国还是贵族共和国;如何划分联邦和州的权力范围;如何对待奴隶制的问题。让人钦佩的是,经过艰苦的谈判,他们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了众多历史性的妥协。甚至可以说“在每一个问题.上,妥协都成了必要的”。为解决大小州在联邦国会中代表权问题争议的康涅狄格妥协案,被后人尊称为“大妥协”。关于众议院席位分配的妥协,即所谓“五分之三条款”,更是一项妥协的力作,它是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上达成的第一个重要妥协。正是“五分之三条款”的妥协,奠定了其他后来妥协的基础。所以美国的制宪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妥协的过程,由此确立了强大的现代宪政国家,美国学者房龙在介绍美国制宪会议时甚至称“妥协拯救了一个民族并建立了一个帝国”。
——摘编自胡丽娟《民初宪政危机中的政治调和思潮》
材料二 经过多年军阀割据、混战之苦,孙中山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的思想主张发生了重大转变。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他提出“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的主张。他认为,只有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加以划分,行政始可着手。而欲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必须明确中央政府为全国行政主体,地方政府为一区域行政主体。在地方,除作为地方官治行政主体的地方政府外,还有作为地方自治行政主体的自治团体。孙中山还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行政”的“三要义”:一是中央行政消极的多,地方行政积极的多;二是中央行政对外的多,地方行政对内的多;三是中央行政政务的多,地方行政业务的多。1922年,孙中山曾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书中提出,权力的分配,不应当以中央与地方为对象,而应以权力的性质为对象。宜属中央之权,则属中央;宜属地方之权,则属地方。在体制上,孙中山主张突出县的地位,以县为自治单位,县长民选,县民意机关制定地方法规;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收联络之效。在一省内,县自治达一定范围和程度,省亦可自定宪法,但不能与国宪相抵触;省长由省民选举,但省长在处理属于官治行政事项时,受中央指挥;另一方面,他是本省自治的监督。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孙中山先生关于均权制的设计在他生前的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实施,因此,所谓均权制,仅只是一种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想化的设计而已。
——摘编自郭宝平《孙中山均权制思想述略》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列举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妥协方式解决分歧的表现,并分析这种妥协方式对美国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孙中山均权制思想对美国联邦制的新发展,并简要评价这种思想。
A.完善联邦政府运行机制 | B.捍卫中央政府的权威 |
C.争夺各州政府的征税权 | D.强化最高法院的地位 |
A.避免过度民主损害合法权益 | B.极力防止出现个人独裁专制 |
C.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 | D.有效维护美国广大民众利益 |
A.美国总统的政策不得人心 | B.拜登的做法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
C.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特点 | D.美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体制 |
A.划分议会和君主的权力范围 | B.践行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原则 |
C.增加新兴阶级在议会的席次 | D.将总统制修改为内阁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