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倡导理性精神 | B.宣扬思想自由 |
C.追求人民主权 | D.反对专制制度 |
材料一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为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必须处于从属地位的……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团体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与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
——摘编自[英]洛克《政府论(下篇)》
材料二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得多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主要关心的不是三权或者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
——摘编自梁治平《法辨》
(1)根据材料一,概括洛克设计宪政制度的原则。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孟德斯鸠学说与洛克思想的不同之处。
A.政治思想有浓重的革命色彩 | B.放弃了启蒙运动自由思想 |
C.主张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制度 | D.推崇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