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考核与监察 > 秦汉至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与管理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48 题号:11310099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战国时期,我国就初步建立了考课官吏的制度。秦汉时,考课官吏重外官、轻内官,既有“郡国上计”,又有“六条”刺察,还没有形成以才、守、政、年为考核内容的完整规范。而继考课之后的赏罚,多取决于皇帝。考核权的行使,或由丞相,或由三公。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综论》

材料二 唐朝考课之法见于《唐六典》按唐制,任何人一经入仕,不论身份和地位,都须参加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尚书省考功司负责考核四品以下官吏,三品以上高官由皇帝亲自考核。考课制按其不同职责来实际考核官吏治绩,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重在对官员品德操行的要求,“二十七最”是对不同职责的官员提出的具体才能标准

——摘编自宿志玉(唐代官吏考课制度》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汉时期考课制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朝考课制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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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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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深层的道歉文化。这种文化传统,源自汉朝天子皇帝的罪己诏。当汉代大儒董仲舒要神化天子权力之际,他同时也预言了统治者因失德、失道而遭天厌弃的可能性,并且按照他的天人感应论,建构了著名的天谴论。这种天谴论认定:“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而仿败乃至。天子如果出现了失道、失德的现象,可以依据天意进行悔改,首先表示其悔改之心具体做法就是给天子昭告罪己诏。如果再不悔改,其朝廷权力及其统治就会彻底结束,天令就会转移,天子会遭天厌、被抛弃。这就是隐藏在中国文化传统深处的道歉文化。

——摘编自李向平《从“罪己诏”到官员道歉》

材料二自人类政治文明进入民主共和时代以来,人们普遍认同的政府和社会、官员和百姓的关系应当是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即官是代理人,百姓是委托人。官员应当向百姓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官员出现过错、失职等情况之后,主动地、诚恳地、及时地向百姓道数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从不道歉到道歉,再到道歉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的改进和提升程度之不同,客观上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民主化以及民主化发展程度的一个具体指标。

——摘编自任建明《向国外官员学道歉

材料三近年来,“官员道歉成为我国政坛的一股新的潮流风,道歉事由大到突发灾难与特大事故,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问题,针对不同事件需要道歉的官员频繁出现在公众的眼前

——摘编自金婧、申锋《官员道歉的制度化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促使汉代皇帝积极“罪己”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道歉文化的变化并说明影响因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官员道歉对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
2020-08-10更新 | 74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公元前196年,汉高祖刘邦下达了求贤诏求各地郡国向朝廷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既“察举制”之前身。但汉代的察举制度,从真正严格意义上讲,是从汗文帝才开始的。汉文帝要求各郡国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开始制定考试制度和等第排列。直到汉武帝时期,察举制的各项制度和科目才不断完善,达到了适用于国家长久之计的选拔制度……汉代察举制的重点所在就是考试,即所谓“试经制”。儒士必须经过“试经”才能被当朝官员同时又是名师大儒的老师看中,收为弟子,这样才有了入仕资格。“考试”制度的存在保证了朝廷自己有一套完整的实行方案,同时又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使得寒门人士有了成为国家高层管理官员的可能性。

——摘编自《浅谈汉代“察举制”与魏晋“九品中正制”之比较》

材料二   科举考试每次都是以皇帝的名义举行的,主考官也由朝廷选派,最后的取舍权在中央和皇帝。在科举制度下,州郡只是按照朝廷的统一规定,住持州郡考试,选拔合格者解送朝廷而已。所贡之士能否及第、授官,其大权完全在于朝廷……士人可以“怀牒自进”,既自由报考的方式,这就抛弃了门第、出身等先天因素,只要不属于朝廷禁止入试的戴罪之人和数量有限的贱民,都可以自由报考。可以说,科举制度向众多读书人敞开了大门,给了每位想争取和有一定条件争取较高社会地位的士人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科举考试是一种“标准化考试”,做到了考试内容标准化,考试书体标准化。科举制下的考试成绩在明确考试入仕资格上具有决定性作用,其完全以考试成绩确定入选与否,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并发展出一套完善的制度性措施。

——摘编自梁程勇《论中国历史上的官员选拔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代察举制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察举制的历史作用。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与察举制相比,科举制的发展,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认识。
2019-05-07更新 | 53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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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西汉初立,汉高祖废弃了秦的监御史制度。汉武帝中后期,中央统辖的郡县数量较汉初大增。为了避免形成新的分权势力,加强对郡县的控制,元封五年(前106)汉武帝把全国除三辅、三河和弘农郡以外的地区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自京师去地方巡视所部郡国,检查吏治和地方治安。

——摘编自岳庆平主编《中国大通史》(秦汉)

材料二   “汉承秦制”之说早为学界所公认,秦律中“严于治吏”的精神在汉律中有着深刻的反映。与秦律相似,汉律亦有关于荐举官吏的法律规定。如《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害盗别微而盗,驾(加)罪之。”而《汉书·王子侯表》也记载:陵乡侯欣“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垂,又货谷息过律,免。”汉律在秦律基础上,针对王侯、官吏朋比为奸、结党营私制定了“左官”“附益”“阿党”“更相荐举”等诸法……执法的严格性,使朝廷法令对各级官员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力量,督使他们勤于政事,谨慎行事,以免有犯法之嫌。自汉之后,后代统治者在立法、司法方面都非常重视“严于治吏”的举措。秦汉严于治吏、“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精神,在今天也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摘编自孙结《从汉承秦制看西汉“严于治吏”的法律思想》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武帝设置刺史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西汉严于治吏的法治举措及其历史影响。
2023-06-03更新 | 44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