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古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如果说国家的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私法本质上只是痛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且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在今天这个大工业和铁路的时代,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法律名词加上资产阶级的解释;人们也可以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一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契约、债务等)所作出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创造像法兰西法典(《法国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摘编自【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材料二 “长臂管辖”原是美国的一个司法概念,主要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义上来说,“长臂管辖”是指美国将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对于美国而言,其实施“长臂管辖”的“权力”并非来自联合国或由国际法授权。1993年7月底,美国以“向伊朗运送化学武器原料”为借口,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桑装箱货轮“银河号”进行登船检查。然而,检查没有取得任何结果,“银河号”货轮却被迫中新正常航运一个多月。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依据其国内法启动了针对中国的”301调查”,有法学专家指出:调查本身“不存在选反国际法的问题”,但基于调查的单边制我措施却造反了其在WT0框架协定内的义务,也违反了一般国际法。
——摘编自王震《对新形势下美国对华“长臂管辖”政策的再认识》
(1)根据材料,指出近代西方国家私法发展的两条主要途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罗马法被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述美国实施的“长臂管辖”政策,并谈谈你对各国法律与国际法差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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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从刑罚的发展历程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具有代表性的为奴隶社会的旧五刑制度与封建社会的新五刑制度。公元前167年,汉文帝改革刑法制度,基本上废除了奴隶社会的旧五刑体制,将肉刑改为笞刑,同时改无期为有期。至汉景帝时,笞刑制度进一步完善。隋文帝提出“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至此,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与死刑的封建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虽然宋元明清各朝对刑罚制度均有所创新,但在整体上,其刑罚均以新五刑制度为基础。虽然严刑酷法一直存在,但慎刑恤刑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摘编自杨丽娟《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
材料二 在12世纪以前的欧洲,非理性的举证方式广泛流传当人类无法通过自身的智慧来判断嫌疑犯是否真正有罪时,为了弄明白罪与非罪,彼时的法庭更多的是期冀于获得来自上天的指示等。这种乞求神灵,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的“非理性或泛神论式”的断案方式被称为“神判法”。神判法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流行的司法审判程序,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程序,又与教会关系紧密。神判法往往在特定的场合进行,包括某些被指定的教堂、国王的庄园以及某些特定的法庭,主持审判的人通常是国王委派的官员和教士。
——摘编自盛宏意《中世纪欧洲神判法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罚体制发展的趋势及影响。(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与欧洲封建法制文明的不同,并分析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末,他担任雅典第一执政官,创立了陪审法庭,规定司法案件须由一定数目的陪审员陪审,其能杜绝徇私舞弊。他还在贵族会议之外设四百人组成的议事会向公民大会准备提案,限制贵族的政治特权。打一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这四百人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议员。
材料二 观察下两图片(刻有希腊人名的陶片实物照片)
材料三 《古代罗马人正在观看和议论(十二铜表法)》图片(下图)
材料四: 起初,《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范仅仅适用于罗马公民,……随着罗马对外扩张以及国际交往和商业的发展,罗马公民同外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在法律上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于是,执政官按照罗马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在审理一切涉及外邦人讼争案件中,有意识地推动罗马法进一步发展……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
(1)材料一中的“他”是指谁?他的改革有何重要影响?
(2)实行“陶片放逐法”的古代雅典改革家叫什么?他的改革有何重要作用?
(3)《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有何积极意义?
(4)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发生了什么变化?据材料简要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
材料一 董仲舒著《春秋决事比》,首次提出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即当某一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来审判。而且在审判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论心定罪”,也就是重点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
书中有案例如下:甲的父亲乙与丙斗殴,丙用刀刺乙,甲随即用木棍打丙,不幸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有关此案的审判,董仲舒认为,父子是天地间最亲密的,看到父亲在和别人斗殴,没有不着急的。甲本意是拿着棍子帮父亲打丙,是为了救父亲。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殴打父亲情节,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摘编自宋伟哲《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材料二 1649年,克伦威尔等下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查理一世的程序,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
审判查理一世的庭审节录:
国王查理一世:“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对新的非法权威作出回应,这违背了上帝对我的托付:所以你要先告诉我你们的权力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
法官布拉德肖:“法庭现在以英国人民的名义要你答复,因为英国人民把你选为国王的。……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的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
——摘编自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1)根据材料一,指出判甲罪名不成立的依据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反映出汉代法律怎样的发展趋势。
(2)根据材料二,指出查理一世和布拉德肖的观念冲突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上述审判对其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
材料一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效仿欧美、日本等国法律,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和律法制度,包括制定了《中华民国的法》《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智行新刑律》等重要法律共241件,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后来的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它们)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西方巴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独立审判的原到及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及辩护制度等也逐渐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民国时期法律体制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革命,为此后中国法律的发展指明了清晰的路线图。
——摘编自许克江、马烈《试析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
材料二 英国宪法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它由历史上形成的许多习俗、惯例组成。由于它建筑在深厚传统的基础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比“成文的”宪法更牢国。……用议会制改造了罗马的公民大会,使之成为“委托——代理”的“间接民主”机构。……它限制了君主制的权力,强化了行政权的功能和作用,并将它赋予单独一个人行使。……英国还出现了世界最早的政党。总而言之,英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成就都为世界其他地方提供了范例,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文明——现代文明。
——摘编自李少玉《17世纪以来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
材料三 一个国家制度的成熟完善和执行、监督的坚决有力,这是现代化对国家治理体系提出的基本要求。……站在现代化的角度看问题,国家的强大就在于制度的强大。毋庸置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在加强国家制度建设。
——摘自许耀桐《北京日报》2017年3月13日
(1)依据材料一概括民国初年法制改革的特点。结合时代背景分析民国时期实行法制改革的原因。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成就都为世界其他地方提供了范例”在政治方面的具体表现。并对照材料一,说明近代中英两国在法制改革中的不同之处。
材料一 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罗马人设立专门法庭来审理这类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
——摘编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法的变动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共同影响。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发动战争的理由与提起法律诉讼的理由一样是多种多样的。哪里没有法律的权威,哪里就会发生战争。在法律上,除了对确已发生的故意伤害提起诉讼外,尚有多种手段来阻止故意伤害的发生。……
君主和独立国家通过由大使及其随从人员组成的外交链来保持相互交流,因而作为外交链中主要一环的大使及其随从人员应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
无论国际法赋予大使们何种权利,首先有必要看到,只有由独立主权国家彼此互派的大使才享有这些权利。派往他国的省、市代表的特权依照派遣国的特定法律而不是国际法来规定。
——【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材料二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
(1)阅读材料一,概括格劳秀斯的主要观点。
(2)结合所学,分析上述材料与国际法形成的关系。
材料一:“国际法”一词最早是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他所指的“国际法”是在此之前一个多世纪就已形成的一种源于欧洲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这样的国际法最初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体现出来的以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欧洲国际法。……国际法在其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伴随着殖民主义和所谓文明优越的原罪。在殖民时代,欧洲列强不仅对所谓的未开化地区实行直接殖民统治,否认其国家与欧洲圈的“文明”国家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无视或贬低其主权,甚至以“欧洲中心论”否认非欧洲文明和国家权力。
——摘编自何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史与文明互融》
材料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际法体系不断经历着艰难嬗变和逐步发展,逐渐形成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规则体系。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从传统的国家领土逐步扩展到外层空间、海床洋底、南北极地甚至网络空间等,新涌现出诸如国际行政法、国际旅游法、核法和极地法等数十个新分支(部门法)。《联合国宪章》等确定的不使用武力、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得到普遍接受。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体现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共通价值,日益成为维护人类普遍价值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摘编自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等
(1)根据材料一,归纳近代国际法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新发展,并分析这种新发展的意义。
材料一 一般认为,古代东亚的世界秩序是中国主导的、名为“天下”的中国世界秩序,朝贡制度是其核心,中国同周边邻国之间的关系被称之为朝贡关系。汉、唐、明、清时代是朝贡制度能较好运转的时代。中国始终是文化输出的一方,在历史长河中维持了华夏的内核与身份。从周边的朝贡国家的视角来看,寻求贸易机会是朝贡的主要动机,但这种贸易关系并非以贸易平衡为目标。明太祖朱元璋在《明皇祖训》中嘱咐后世子孙不得“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朝贡国根据自己对利益的衡量而自愿行动。朝贡关系是中国天下秩序的体现,于天下法运行的外部表现。
——摘编自牟文富《中国的东亚秩序构想:过去与未来的连结》
材料二 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定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但实际上“国际法律体系便变成白种人的俱乐部,非欧洲国家只有证明自己是‘文明化了’的国家,才能被挑选进入这个俱乐部”。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烈要求中国与之建立条约关系,扫除对华贸易的障碍。条约关系各国将外交视为“有武装实力的思考”。各国列强单方面攫取种种特权而不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则片面承担了大量国际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摘编自李育民《晚清中外条约关系与朝贡关系的主要区别》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朝贡关系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的朝贡外交相比,晚清中外条约关系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