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137 题号:17785856
法律与教化

材料一   《唐律疏议》中有十恶重惩原则,如谋反:“谓谋危社稷”。然王者…奉上天 之宝命……为子为臣……将起逆心故曰“谋反”。如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 母……”。如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无礼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如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如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此外还有八议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及老幼废疾减免刑法原则(七十以上老人,十五 以下儿童),死刑复议原则等。

材料二   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是一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劳工权益案。当时,经过工人阶级的艰苦斗争,纽约州议会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金。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 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平等保护条 款”。而且,宪法第5条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19世纪末的美国,资本权力几乎决定了一切。这期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并发展了这一原则。因此,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洛克纳胜诉。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对《唐律疏议》的原则进行简要说明。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相似题推荐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西周建立以后,周公旦在周人原有的礼仪文化的基础之上,积极吸收整合了夏商的礼仪文化,改造出有利于巩固周王朝统治的礼乐文化。它既是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反映,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周礼》《仪礼》《礼记》等是反映先秦时期礼乐文化的典籍,尽管对于其成书时间等诸多问题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典籍主要反映了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内容十分广泛,上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各级贵族的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嫁丧葬、迎来送往,几乎无所不包。进入春秋时期,王室衰落,礼崩乐坏,礼乐文化由此衰落。但它被孔子、孟子等诸子加以改造后,纳入儒家文化体系中,从而融入到中华文化血脉之中,在此后的两千五百多年里,对中华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摘编自马庆伟《礼乐文化对中华文化的影响及其对新时代意义》

材料二   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汉代新儒学融合百家,也终结了儒法之争。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并形成了帝制中国“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志士仁人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礼法仍存活在中国人的法文化血液深层之处,其中不乏有益于建构现代法治中国的元素和智慧。在法制和法文化领域,建立文化自信和接续、转化、弘扬传统,应从礼法传统入手,一味地从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去分头寻找,可能本身就已陷于路径选择之误。

——摘编自俞荣根《超越儒法之争——礼法传统中的现代法治价值》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周时期礼乐文化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展开论述。(要求: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2023-04-26更新 | 142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体系完善,结构严谨,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强调“一准乎礼”,“一准乎礼”是后人对唐律的高度概括,唐律的主旨在于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及封建三纲;唐律中不少律条本来就是礼的教义规范或制度而上升为律;唐律借助《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的义理。此外,统治者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92条,降流刑为徒者72条,其它削去繁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计。唐朝立法充分吸收前代经验,技术相当完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摘编自张思远《唐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材料二   清朝法制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6181644年)。该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统一东北各部落、挺进辽沈,进而统一中国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尤为鲜明,是中国法制史册上重要的一页。第二阶段(1644-1840年)。这个阶段是清朝统治全国的重要时期,也是清朝由发展趋于衰落的时期,经过康、雍、乾三朝一百多年相对稳定的统治,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就法制而言,从顺治朝起便把“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推行到全国。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未有的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明确,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第三阶段(1840-1911年)。这个阶段清朝国势衰微,传统的封建法系,在国内外形势急遽变化冲击下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输入中国。

——摘编自张晋藩《清朝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唐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代法律与唐代法律的不同点,以及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启示。
2021-12-02更新 | 314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度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
2020-04-22更新 | 183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