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律疏议》中有十恶重惩原则,如谋反:“谓谋危社稷”。然王者…奉上天 之宝命……为子为臣……将起逆心故曰“谋反”。如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 母……”。如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无礼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如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如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此外还有八议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及老幼废疾减免刑法原则(七十以上老人,十五 以下儿童),死刑复议原则等。
材料二 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是一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劳工权益案。当时,经过工人阶级的艰苦斗争,纽约州议会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金。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 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平等保护条 款”。而且,宪法第5条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19世纪末的美国,资本权力几乎决定了一切。这期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并发展了这一原则。因此,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洛克纳胜诉。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对《唐律疏议》的原则进行简要说明。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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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西周建立以后,周公旦在周人原有的礼仪文化的基础之上,积极吸收整合了夏商的礼仪文化,改造出有利于巩固周王朝统治的礼乐文化。它既是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反映,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周礼》《仪礼》《礼记》等是反映先秦时期礼乐文化的典籍,尽管对于其成书时间等诸多问题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典籍主要反映了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内容十分广泛,上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各级贵族的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嫁丧葬、迎来送往,几乎无所不包。进入春秋时期,王室衰落,礼崩乐坏,礼乐文化由此衰落。但它被孔子、孟子等诸子加以改造后,纳入儒家文化体系中,从而融入到中华文化血脉之中,在此后的两千五百多年里,对中华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摘编自马庆伟《礼乐文化对中华文化的影响及其对新时代意义》
材料二 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汉代新儒学融合百家,也终结了儒法之争。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并形成了帝制中国“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志士仁人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礼法仍存活在中国人的法文化血液深层之处,其中不乏有益于建构现代法治中国的元素和智慧。在法制和法文化领域,建立文化自信和接续、转化、弘扬传统,应从礼法传统入手,一味地从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去分头寻找,可能本身就已陷于路径选择之误。
——摘编自俞荣根《超越儒法之争——礼法传统中的现代法治价值》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周时期礼乐文化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展开论述。(要求: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材料一 唐律体系完善,结构严谨,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强调“一准乎礼”,“一准乎礼”是后人对唐律的高度概括,唐律的主旨在于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及封建三纲;唐律中不少律条本来就是礼的教义规范或制度而上升为律;唐律借助《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的义理。此外,统治者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92条,降流刑为徒者72条,其它削去繁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计。唐朝立法充分吸收前代经验,技术相当完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摘编自张思远《唐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材料二 清朝法制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618一1644年)。该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统一东北各部落、挺进辽沈,进而统一中国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尤为鲜明,是中国法制史册上重要的一页。第二阶段(1644-1840年)。这个阶段是清朝统治全国的重要时期,也是清朝由发展趋于衰落的时期,经过康、雍、乾三朝一百多年相对稳定的统治,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就法制而言,从顺治朝起便把“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推行到全国。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未有的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明确,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第三阶段(1840-1911年)。这个阶段清朝国势衰微,传统的封建法系,在国内外形势急遽变化冲击下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输入中国。
——摘编自张晋藩《清朝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唐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代法律与唐代法律的不同点,以及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启示。
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度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
材料一 中国成文法传统源远流长,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至《大清律例》,一脉相承,沿革清晰。除律外令,格、式、典、敕等也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形式虽名称不一,但在法的效力训练上基本相同。都是由皇帝和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至上的皇权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强化政治控制,侵犯皇权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重点打击对象。因而以想患为目的的刑法被特别强调,刑法体系既发达又严密。对维护封建统治作用不大白民事行为。统治者则不够重视,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中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较少。
——摘编自王谋寅《论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特征》
材料二 在西方社会,“法”这个东西是个很庄严神圣的东西,甚至经常会与上帝制定的某些神圣白法则密切相关。这种法则对人的约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西方法律制度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勇法系,传统上都是注重审判轻视调解,这和他们“追求精确、不怕对抗”的思维习惯是一致的。凡是纠纷就一定要弄出个准准确确的“对”和“错”来!只是到了最近30年,诉前调解也开始逐渐增多。西方文明作为微观文明,首先把人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建立了一套独立于自然界,完全约束人类的规则,这就是法律。另一方面,西方文明注重精确,因此设计了大量的精细的法律条文,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这就形成所谓的“契约精神”,可以说,西方人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非常精确地生活在世界上的。
——摘编自《文明的差异之道德与法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近代西方法律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和近代西方法律不同特点的形成原因。
材料一 现代宪法宣誓制度脱胎于带有宗教色彩的宣誓仪式,并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引领下逐渐成为宣扬宪法文化的支撑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借鉴了英国《大宪章》的立法思想,纷纷将宪法宣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沿袭下来,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遵循极为严格的程序,彰显出宪法宣誓的庄严性,这种仪式化功能唤醒、激发和强化了人们内心对宪法遵从的观念,真正在内心对宪法产生认同和依赖,从而信仰宪法。“通过宣誓仪式,生存的世界和想象的世界借助于一组象征形式而融合起来,变为同一个世界,而它们构成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意识”。宪法宣誓的誓词就是将参与宣誓的国家领导人及公职人员的职责宣告于世,并遵照宪法对其职责予以约束,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自由、独立、民主等理念逐渐成为个人权利诉求的重要内容,资产阶级也将这些个人权利诉求作为宣扬内容,因此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
——摘编自赫然 王鑫磊《西方宪法宣誉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主体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就职宣誓仪式带有宗教色彩,但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是一种宣扬政党政治理念的政治仪式,体现了对中国共产党红色文化的政治传承。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可以确保就职宣誓人员时刻受到宪法的警示、内心的约束和人民的监督,进而让宣誓人员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看作是共产党人的命脉和灵魂,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也可以更好地重塑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摘编自王艳卓《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材料一:“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不适用已有的法律条文,而是用儒家经义(即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特别是孔子修订的《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附会汉朝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董仲舒在判处232件案件后,总结成了一部《春秋决事比》(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术语,指具有权威性的、在裁判中可以援引的判例),并提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此后,“春秋决狱”盛极一时,此风一直沿袭到魏晋。
——摘编自蒋来用著《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
材料二:在西方社会,“法”这个东西是个很庄严神圣的东西,甚至经常会与上帝制定的某些神圣的法则密切相关。这种法则对人的约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法律制度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传统上都是注重审判轻视调解,这和他们“追求精确、不怕对抗”的思维习惯是一致的。凡是有纠纷就一定要弄出个准确的“对”和“错”来!
——摘编自《文明的差异之道德与法律》
材料三:西方文明作为微观文明,首先把人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建立了一套独立于自然界,完全约束人类的规则,这就是法律。另一方面,西方文明注重精确,因此设计了大量的精细的法律条文,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这就形成所谓的“契约精神”,可以说,西方人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非常精确地生活在世界上的。
而中华文明作为宏观文明,始终没有把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认为人类要遵从的规则也是自然界规则的一部分。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最大的概念叫做“天”,人是属于天的一部分,要遵守“天”的运行规律(天条)。这种“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人类要遵守自然界的整体规律。因此,……宏观思维模式导致了模糊,不注重精确,而注意“实用”。
——摘编自《文明的差异之道德与法律》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春秋决狱”的突出特点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并能从不同角度分析“春秋决狱”产生的影响。
(2)结合材料二、三分析,与中国古代法律相比,西方法律有何显著差异。
(3)综合材料和所学,概括导致中西方法律传统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什么?